除以下情况外,本票据不得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 根据《证券法》第 144A 条的规定,向持有人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合理地相信是《证券法》第 144A 条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QIB”)的人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票据;(2) 在与非美国机构进行的离岸交易中。个人根据《证券法》第 S 条例第 903 条或第 904 条的规定,(3) 根据《证券法》第 144 条规定的注册豁免(如适用),或 (4) 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有效注册声明,在每种情况下均符合美国任何州的任何适用证券法。
物理方面 在购买合作公寓或共管公寓的单元时,大多数消费者关注的是位置、大小、便利设施和价格。同样重要的是对房产的物理方面的分析。这适用于新建建筑,以及正在改建为合作公寓或共管公寓的现有建筑。物理方面不仅仅包括房产的外观。物理方面包括基本建筑组件的质量和状况,例如外墙、屋顶、地板、电器、地下条件、电梯、空调和供暖系统、窗户、电线和管道。许多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或接受过很少技术培训的人被这些问题吓倒,完全忽视了这些问题,相信一切都很好,或者专家会处理这些问题。无论您接受过什么培训,购买者都应该了解这些问题,以便充分了解他们购买的东西,并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重大投资的实际物理条件带来的不愉快意外。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颁布了管理合作公寓和共管公寓权益的提供和出售的法规。合作公寓和共管公寓单元的销售是根据发售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房地产金融局将审查发售计划,以确保符合总检察长法规以及《纽约一般商业法》(“马丁法案”)第 23-A 条和其他适用法律。每份发售计划都包含与所发售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物理方面有关的详细信息,无论是新建建筑还是现有建筑物或正在进行改建的建筑物群。本指南重点介绍了总检察长法规的某些要求、经常出现的问题以及买家可以采取的必要步骤来保护自己。总检察长强烈建议潜在买家在签署购买协议之前阅读整个发售计划并咨询律师。购买合作公寓或共管公寓中的单元会产生许多重大的法律和财务后果。 1. 新建建筑 在建建筑或建筑群中购买单元的买家首先应了解,销售计划文本规定了赞助商对建筑、单元和任何辅助空间(如娱乐设施、停车位或屋顶小屋等)的大小和结构承担的义务。销售代理经常对单元中的辅助空间或便利设施做出夸张的陈述,如果销售计划中没有明确承诺,则无需交付,并且可能不会交付。因此,买家必须仔细阅读发售计划中的“房产描述”部分,以确定发起人的义务,而不应依赖广告手册、销售代理的口头陈述或建筑师效果图的精美图片。
确认您的声明:本发售通函乃根据您的要求向您发送,通过接受电子邮件并访问随附的发售通函,您即被视为向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融资有限公司、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华金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兴证国际经纪有限公司、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民银证券有限公司、信银(香港)融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澳门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日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浦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太阳河国际证券集团Limited 和 TFI Securities and Futures Limited(统称“联席牵头经办人”)请注意,您向我们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本电子邮件发送到的地址不位于美国或其领土或属地,并且您同意以电子传输方式接收随附的发售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
仅针对专业客户(MiFID 指令 2014/65/EU 附件 II)。针对合格投资者(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 (CISA) 第 10 条第 3 款)。针对合格客户(以色列投资咨询、投资营销和投资组合管理法规 5755-1995)。仅针对美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在美国和加拿大,仅供机构客户和注册代表使用。不得用于零售分发。严禁进一步分发本材料。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仅针对批发投资者。对于亚洲,仅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于百慕大的投资者:这不是证券或任何产品权益的发售。此类证券只能在符合百慕大 2003 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规范了在百慕大的证券销售。
营销材料。在 EMEA 仅供专业客户(MiFID 指令 2014/65/EU 附件 II);不得分发给私人/零售客户。在瑞士仅供合格投资者(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 (CISA) 第 10 条第 3 款)。在 APAC 和拉丁美洲,仅供机构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仅供批发投资者。在美洲仅供机构客户和注册代表使用,不得公开查看或分发。在以色列仅供合格客户(以色列投资咨询、投资营销和投资组合管理法 5755-1995 条例)。对于百慕大的投资者:这不是任何产品的证券或权益的发售。此类证券只能在遵守百慕大 2003 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规范了百慕大证券的出售。
营销材料。仅限 EMEA 地区专业客户(MiFID 指令 2014/65/EU 附件 II);不得分发给私人/零售客户。仅限瑞士合格投资者(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 (CISA) 第10 段3)。仅限 APAC 和 LATAM 机构投资者。仅限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批发投资者。中东和北非地区:面向专业客户。严禁进一步分发本材料。仅限商业客户。仅限北美机构和注册代表使用。不得公开查看或分发。在以色列为合格客户提供服务(以色列投资咨询、投资营销和投资组合管理法规 5755- 1995)。对于百慕大的投资者:这不是证券或任何产品权益的发售。此类证券只能在遵守百慕大 2003 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规范了在百慕大的证券销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对于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无意邀请任何该等要约或邀请。特别是,本公告并不构成亦非在香港、美国或其他地方出售证券的要约或招揽任何购买证券的要约。证券不得在美国未经登记或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获得登记豁免而在美国发售或出售。任何在美国公开发售的证券均只能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该招股说明书可从发行人或出售证券的持有人处获得,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和管理层以及财务信息的详细信息。公司无意在美国公开发行本公告中提及的证券。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符合沙特阿拉伯王国资本市场管理局 (“ CMA ”) 发布的 OSCO 的信息。本公司董事(其姓名出现在第 (iii) 页)集体和个人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含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不存在任何其他事实,若遗漏则会导致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CMA 和交易所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对因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产生或因依赖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希望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购买发售股份的投资者必须核实与发售股份有关的信息的有效性。如果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理解,应咨询持牌财务顾问。
招股说明书 爱尔兰中央银行已根据 (EU) 2017/1129 条例批准了一份基本招股说明书,该条例涉及在爱尔兰和下列某些其他欧盟司法管辖区发售和上市 ETP(“欧盟招股说明书”)。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已根据 2017 年 6 月 1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7/1129 号条例(关于在向公众发售证券或在受监管市场交易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废除 2003/71/EC 指令)的英国版条例批准了一份基本招股说明书,根据 2018 年《欧盟(退出)法案》,该指令属于英国法律的一部分,涉及在英国发售和上市 ETP(“英国招股说明书”)。 “相关招股说明书”指欧盟招股说明书或英国招股说明书(视情况而定)。爱尔兰中央银行已向下列监管机构提交了批准证书,证明欧盟招股说明书是根据 2017/1129 号条例 (EU) 第 25 条制定的。发行人的欧盟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补充内容)已从爱尔兰通行至意大利(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a Societá e la Borsa)、德国(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法国(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西班牙(Comisió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荷兰(Autoriteit Financiële Markten)、波兰(Komisja Nadzoru Finansowego)和比利时(比利时金融服务和市场管理局)。投资者在投资前应阅读发行人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并应参阅相关招股说明书中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以获取有关投资该产品所涉及的风险的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