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制度的现行框架并未对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的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此外,欧洲专利组织的上诉委员会从未被要求就此问题作出决定。最近,欧洲专利局(EPO)的受理部门必须对两份专利申请作出决定,这两份申请涉及据称由一个名为 DABUS 的人工智能系统发明的主题。8 EPO 否认其发明人身份,并因此拒绝了专利申请。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两项决定的理由,从而反思 EPO 的现行做法。
人工智能已经将计算机的角色从简单的计算机器转变为自主创作的工作生成系统。人工智能不仅帮助机器理解复杂数据并从中学习,而且还帮助机器生成与人类智慧相关的新颖作品。创造性人工智能的兴起对传统的专利范式产生了影响。人工智能创造对专利制度中的发明人标准提出了挑战,该制度不承认非人类实体为发明人。将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视为发明人可能会导致更复杂的问题,而目前的专利制度可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实例增多,引发了有关此类创作的专利性的一些问题。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这一新现象以及机器在无需或极少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创造发明的实例。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与人工智能发明人相关的问题以及它对当前专利制度的影响。
利益冲突声明 作者声明存在经济利益冲突:详情可参见本文在线版。JKJ 在 Beam Therapeutics、Editas Medicine、Excelsior Genomics、Pairwise Plants、Poseida Therapeutics、Transposagen Biopharmaceuticals 和 Verve Therapeutics (f/k/a Endcadia) 拥有经济利益。麻省总医院和 Partners HealthCare 已审查并根据其利益冲突政策管理 JKJ 的利益。JKJ 是美国基因和细胞治疗学会董事会成员。JMG 和 JKJ 是描述本研究中使用的 A3A (N57Q) BE3 变体的专利申请的共同发明人。JKJ 还是描述基因编辑、碱基编辑和表观遗传编辑技术的各种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共同发明人。JZ、YW 和 DEB 是与治疗性基因编辑技术相关的各种专利的共同发明人。
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发布的一项决定中,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2 对此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结论是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发明人。该决定源于一项美国专利申请,该申请是一种紧急信标或神经火焰,它以基于大脑意识流发生的特定节奏的分形脉冲频率发光。以这种频率发光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图 1)。虽然 Stephen Thaler 提交了申请,但他并没有将自己列为发明人。相反,Thaler 将人工智能程序 DABUS(“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设备”的缩写)列为发明人。DABUS 就是所谓的创造力机器,是一种通过神经网络系统产生想法的特殊类型的人工智能。为此,特定领域的一般知识被输入到机器中,然后机器使用一系列旨在模仿人类思维模式的神经网络来产生新颖的想法。
通信地址:Thomas S. Uldrick, MD, MS, 10 Center Drive, Room 6N106, MSC 1868, Bethesda, MD 20892-1868, USA。电话:+1 301 402 6296;传真:+1 301 480 5955;uldrickts@mail.nih.gov。利益冲突其中一位作者 (RY) 的配偶是描述 KSHV vIL-6 测量专利的共同发明人。此项发明是在发明人根据《联邦法规》第 45 部分第 7 部分受雇于美国政府时完成的。此项专利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均已转让给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政府根据 1986 年《联邦技术转让法》(PL 99–502)将其收到的部分使用费转让给其雇员发明人。作者与 Celegene Corporation 签订了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以开发用于治疗 KS 的泊马度胺。
DABUS,创造了下述详细发明的创造机器,作为本转让中其所有者 Stephen L. Thaler(以下称为“受让人”)的唯一发明人,特此将转让人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中的版权、商业秘密、商标和相关商誉和专利权以及发明的注册权)转让和转移给:Stephen L. Thaler +地址提交,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受让人、提名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鉴于唯一发明人是创造机器,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执行上述协议的能力,且鉴于受让人是上述创造机器的所有者,本转让被认为无需发明人的明确执行即可执行。相反,DABUS(创意机器)的所有者代表其签署了此转让。同样,DABUS 作为一台机器,没有法人资格,没有能力获得任何报酬,因此,作为其所有者代表的 Stephen L. Thaler 承认已收到并充分接受了此转让的良好且有价值的报酬。13
M.F-M。是德国Tübingen的Curevac AG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雇员。 S.R.,B.P.,N.R.,K.S。 和S.O.M. 是Curevac AG的雇员,德国Tübingen,这是一家公开上市的公司,开发了基于RNA的疫苗和免疫治疗药。 所有作者均可在公司中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 S.R.,B.P.,N.R.,K.S.,M.F-M。发明人获得了MRNA疫苗接种及其使用的几项专利。M.F-M。是德国Tübingen的Curevac AG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雇员。S.R.,B.P.,N.R.,K.S。 和S.O.M. 是Curevac AG的雇员,德国Tübingen,这是一家公开上市的公司,开发了基于RNA的疫苗和免疫治疗药。 所有作者均可在公司中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 S.R.,B.P.,N.R.,K.S.,M.F-M。发明人获得了MRNA疫苗接种及其使用的几项专利。S.R.,B.P.,N.R.,K.S。和S.O.M. 是Curevac AG的雇员,德国Tübingen,这是一家公开上市的公司,开发了基于RNA的疫苗和免疫治疗药。 所有作者均可在公司中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 S.R.,B.P.,N.R.,K.S.,M.F-M。发明人获得了MRNA疫苗接种及其使用的几项专利。和S.O.M.是Curevac AG的雇员,德国Tübingen,这是一家公开上市的公司,开发了基于RNA的疫苗和免疫治疗药。所有作者均可在公司中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S.R.,B.P.,N.R.,K.S.,M.F-M。发明人获得了MRNA疫苗接种及其使用的几项专利。S.R.,B.P.,N.R.,K.S.,M.F-M。发明人获得了MRNA疫苗接种及其使用的几项专利。
这项程序对创新者、专利权人和专利从业者来说很有趣,它也可能揭示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表面上不一致的方法。正如我们在过去的评论中所指出的,就像《版权法》没有定义作者一样,《加拿大专利法》也没有定义发明人。然而,从历史上看,发明人被认为是一个通过构想产生发明并将该构想定型为明确和实际形状的人。尽管人工智能有可能在理论上对一项发明做出贡献(或自主产生一项潜在的发明),但该局拒绝承认人工智能为发明人,因为“机器似乎不可能根据加拿大法律拥有权利或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人类”,这是《专利法》第 27(2) 款和《专利规则》第 54 条规定的。可以说,这种推理也适用于禁止《版权法》规定的人工智能作者身份,但该局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创新能力是人类改善生活质量的核心。过去,这种创新来自人类的汗水和智慧。但是,我们很快就会拥有能够发明的机器吗?这会加速创新吗?最近的一些法律案件将这些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这些案件围绕着一个基于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 (AI) 系统 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展开,其创造者声称该系统使发明值得申请专利。全球已提交两项发明的专利申请,DABUS 是这两项发明的唯一发明人:一种具有分形表面以辅助包装的食品容器,以及一种具有分形维数脉冲序列以引起注意的警示灯。迄今为止,这些专利申请几乎在所有司法管辖区 1 都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法律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没有一个法律案件对 DABUS 是唯一发明人的说法进行检验。然而,专利申请提出了一些有趣而重要的问题,即发明人意味着什么,发明又意味着什么。在专利法的背景下,产品或工艺需要具有“新颖性”(在现有发明的“现有技术基础”中找不到)和“创造性”(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必须具有工业应用。因此,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系统是否能够发明,或者是否能够发明。我们在这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广义定义,包括基于规则的系统、基于搜索的系统和基于学习的系统。
随着南非专利局(SAPO,由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主持运营)授予一项专利,该专利的发明人是一个人工智能系统,这一消息一出,这一问题迅速变成了现实。1-3 该人工智能系统名为 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的首字母缩写),由美国人工智能企业家 Stephen Thaler 博士创建。DABUS 发明了一种新型食品容器,这就是该专利申请的主题。4 在专利申请中,Thaler 被列为专利所有者,DABUS 是唯一发明人。这项专利申请并不局限于南非。Thaler 还在其他各个司法管辖区提交了同样的食品容器专利申请。鉴于 DABUS 的食品容器专利申请已被世界领先的专利局(即欧洲专利局 (EPO) 5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6 )拒绝,SAPO 决定授予 DABUS 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知识产权 (IP) 界对此既着迷又难以置信。1,7,8 事实上,一些评论员甚至认为 SAPO 的决定是一个错误,或者是南非专利申请形式(而非实质性)审查制度的疏忽。7-9 在本评论中,我们认为 SAPO 的决定 -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 - 从法律角度来看都是正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