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及股份..................................................................................................................... 117 二、公司债办理情形............................................................................................................. 123 三、特别股办理情形............................................................................................................. 124 四、海外存托凭证办理情形................................................................................................. 126 五、员工认股权凭证办理情形............................................................................................. 129 六、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办理情形......................................................................................... 133 七、并购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办理情形................................................................. 138 八、资金运用计画执行情形................................................................................................. 138
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 ”) 已将会议的记录日期定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营业结束时 (“ 记录日期 ”)。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有权投票表决记录日期编制的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中所列的普通股,除非任何此类股东在记录日期之后转让普通股,且该等普通股的受让人在出示证明该等普通股的适当背书证书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拥有该等普通股后,在不迟于会议召开前十 (10) 天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列入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中,在这种情况下,该受让人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该等普通股。
在 (地块编号_____、_____ 和 _____ ) 内、上、上方和穿过的临时地役权和通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从土地所有权授予美国之日起计算,供美国、其代表、代理人和承包商用作工作区,包括移动、储存和移除设备和物资的权利,以及在土地上建立和移除临时建筑物的权利,以及执行皇家河第 206 区项目建设所需和附带的任何其他工作的权利,以及修剪、砍伐、砍伐和移除通行权范围内的所有树木、灌木丛、障碍物和任何其他植被、建筑物或障碍物的权利;但是,保留土地所有者、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不干扰或削弱由此获得的权利和地役权的情况下使用的所有此类权利和特权;但须遵守现有的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公用设施、铁路和管道的地役权。
根据截至2024年8月31日本公司与万科之间的应收账款等关联方余额,经双方公平协商,同意以目标项目资产150,000千元抵扣上述关联方余额中到期应收的150,000千元。本次交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万沃商务空间科技受让珠海茂德城投所持有的武汉新塘50%股权,从而实现本公司间接持有武汉新塘名下包括目标项目在内的全部资产50%的权益。目标项目位于万沃小镇“唐家墩街道”内,借助万沃小镇高密度的相对优势,预计未来将保留相对的资产增值可能性。
在施工合同执行后,自土地所有权授予阿拉巴马州、大自然保护协会及其代表、代理人和承包商之日起,在不超过 5 年的时间内,享有临时地役权和通行权,供其代表、代理人和承包商用作(借用区)(工作区),包括借用和/或在其上存放填料、弃土和废料的权利)(移动、储存和移除设备和用品,以及在土地上建立和移除临时建筑物,以及执行克莱伯恩和米勒渡口鱼道项目建设所需和附带的任何其他工作,以及修剪、砍伐、砍伐和移除通行权范围内的所有树木、灌木丛、障碍物和任何其他植被、建筑物或障碍物的权利;但是,保留土地所有者、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不干扰或削弱特此权利和地役权的情况下使用的所有此类权利和特权获得;但须遵守现有的公共道路和公路、公用设施、铁路和管道的地役权。
如果普渡公司认罪,且判决结果与本认罪协议中约定的处置条款一致,且普渡公司完全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则美国政府将不再对普渡公司、普渡制药公司或其现在或以前的公司、关联公司(包括某些独立关联公司 1 )、部门、子公司,或其前任公司、继任者或受让人在 2007 年 5 月至今期间生产、销售、营销或分销阿片类产品,或向联邦政府机构报告(或有义务报告)有关此类产品和活动的信息,提起任何刑事指控。但是,如果因任何原因未对此事提出有罪答辩,或由此作出的有罪判决不再完全有效,普渡大学同意,任何被撤销的指控以及普渡大学签署本协议之日适用的诉讼时效未过的其他指控(以及普渡大学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和 2020 年 7 月 1 日签署的与诉讼时效有关的任何中止协议)均可针对普渡大学开始诉讼,尽管普渡大学签署协议后诉讼时效已过。
我(患者或 18 岁以下患者的父母/监护人)了解疫苗接种由马里兰州儿科集团提供。本网站的所有者和/或运营商、其附属机构、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明确表示对疫苗接种不承担任何责任。鉴于此,并考虑到马里兰州儿科集团提供 COVID-19 疫苗,我同意接种。我(患者,如果患者未满 18 岁,则为父母/监护人),代表我自己以及我的继承人和家庭成员、管理员、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让人和利益继承人,在此同意免除马里兰州儿科集团及其子公司、部门、附属公司、继承人、受让人、官员、受托人、员工、志愿者和代理人的所有责任,并使其免受因我接种 COVID-19 疫苗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行为、事故、事件、情况、疏忽等而导致的任何和所有要求、损害、损失、成本、费用、义务、责任、索赔、诉讼和诉因(无论是否毫无根据)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
书目记录•适用于每个书目记录(DERWENT专利家族)的专利家族数据: - 基本专利 - 等效物(有关其他国家 /地区发行的相同发明的信息)•发明级别:书目数据和书目中增值的标题,摘要,摘要,一般和(适当的(适当))中的化学和电气索引。电气,工程图和化学结构图。来自各个会员专利的数据被整理和删除。•会员专利级别(出版级别):书目数据,等效摘要和与专利家族中各个文档相关的一般索引信息。其他一级元素包括作者标题和摘要,索赔,原始发明家,专利受让人和代理信息,包括地址。•索赔信息可用于20多个专利当局。•DERWENT PATENTSCTITENT®指数已完全集成到DWPI中,涵盖了向后和前方的专利引用,以及32个专利当局的文献引用。•某些功能仅限于符合适当订阅的合格用户。WPIDS用户具有适当的订阅水平,有权搜索特殊的索引,例如化学,聚合物编码或化学手动代码。WPIX订户还可以访问抽象扩展的显示和文档摘要。•超过20,000单位的59个物理和化学特性的数值
2009 年 4 月 29 日 (74 FR 19638),内政部 (DOI)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最终规定,在前矿产管理局 (MMS)(BSEE 和 BOEM 的前身机构)内建立了 OCS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监管框架。2011 年 10 月 18 日,MMS 的可再生能源法规被分配给 BOEM,并在 30 CFR 第 585 部分 (76 FR 64432) 中重新颁布。监督职责的转移部长令 3299 成立了 BOEM 和 BSEE,将 OCS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安全和环境监督职责分配给 BOEM,直到土地和矿产管理局 (ASLM) 助理部长认为活动的增加证明将这些职能转移到 BSEE 是合理的。 2020 年 12 月,由于风能活动的增加,土地和矿产管理部首席副助理部长在 ASLM 的授权下,指示将 OCS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安全和环境监督从 BOEM 转移到 BSEE。1 2022 年 9 月 14 日,DOI 分别在部门手册第 219 部分第 1 章和第 218 部分第 1 章中将相关权力委托给 BSEE 和 BOEM。[添加发布日期],DOI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添加联邦公报引文),该规则改变了现有的 OCS 可再生能源和现有 OCS 设施的替代使用规定,与部长的命令和部门手册保持一致。最终规则并未对现有法规做出任何实质性更改。该规则只是重新分配了现有法规,以反映部长最近将职责委托给 BSEE 和 BOEM。具体而言,最终规则将有关 OCS 可再生能源活动安全和环境监督的法规从 30 CFR 第 585 部分中的 BOEM 监督重新分配给 30 CFR 第 285 部分中的 BSEE 监督。该规则还将 30 CFR 第 585 部分中有关现有 OCS 设施替代使用的使用权和地役权的法规移至 30 CFR 第 285 部分和新部分 30 CFR 第 586 部分。某些法规出现在多个部分中,因为它们涉及委托给 BOEM 和 BSEE(统称为局)的职责。本 NTL 澄清了 BOEM 和 BSEE 在这些情况下的各自角色。但是,承租人、受让人和运营商的合法权利、义务和利益不受最终规则中这些机构职责的行政重组的影响。
微生物是专利法中的灰色地带吗?本文深入探讨了微生物专利的复杂性,强调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公众获取发明之间的矛盾。它强调了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研发和确保公众获取的重要性。《工业产权法》19.039 及其规定经过仔细审查,揭示了微生物专利性的“灰色地带”。INAPI 最近更新了其指南,以澄清只要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和工业应用),以及充分描述和解决技术问题,天然微生物无需基因改造即可获得专利。该机构将微生物定义为单细胞生物,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植物或动物细胞,可在实验室中复制和操作。为了确保可重复性和技术充分性,Inapi 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样本存放在国际保藏机构,例如《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机构,并在描述性记忆、权利要求和图表中包括对该存放的引用。印度的几家私营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正在为真菌、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由于对术语和法规清晰度的担忧,人们对为这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研究了与微生物相关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为具有大量人为干预的转基因生物提供法定保护的可能性,并强调了对“微生物”进行普遍接受的定义的需求。在印度,专利法允许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某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然而,围绕“微生物”一词的争议一直存在,因为它尚未得到明确的定义。本文还探讨了通过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刺激商业效用和增长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在保护发明和防止不必要的侵犯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进步的背景下。规范生物实验和创新的法律仍然不完善。这部分是由于各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规定下的经济和道德地位不同。争论的焦点是微生物保护的限度,这引发了关于专利性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27 条承认微生物是可获得专利的主体,导致许多国家采用国内专利法。专利授予独家权利,以换取对发明的全面披露,允许发明人或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其使用。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这些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概述,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得到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来减少贸易扭曲。第 27 条规定,涉及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应可获得专利。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定义“新的”、“创造性的”或“能够工业应用的”等术语。成员可以排除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商业利用的专利性。专利应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来源的歧视。其本质在于不歧视,专利适用于任何发明,不受限制。两个多世纪以来,生物体的专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生命形式是自然产生的,因此不受人类发明的影响。1980 年之前,专利只授予机械和化学发明,微生物过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然而,1873 年,路易斯·巴斯德获得了第一项基于微生物的专利,具体来说是针对一种改进啤酒发酵的过程。自然产物学说将生物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这种学说在世界各国一直盛行,直到 1980 年 Diamond v. Chakraborty 案的里程碑式判决。该裁决授予转基因细菌专利,为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微生物为可专利主题铺平了道路。《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于 1977 年签署,并于 1980 年生效,为用于专利目的的微生物保藏和保存制定了国际标准。 《布达佩斯条约》允许国际承认微生物寄存,以用于专利程序。它允许申请人将生物材料寄存于一个公认的机构,并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获得认可。这对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尤其有用,因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描述。该条约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的寄存可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截至 2008 年,全球约 20 个国家共有 37 个公认的机构 (IDA)。这些 IDA 不仅接受微生物寄存,还接受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符合条件的材料范围包括细胞、遗传载体和用于表达基因的生物体。该条约没有定义什么是微生物,允许接受严格意义上不是微生物但出于披露目的所必需的实体。微生物的概念至关重要,但由于这些生命形式的专利固有的不一致性,其准确的科学定义仍然难以捉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微生物的生产进行专利保护,但未能对其进行全面定义,导致成员国没有可遵循的标准。这种模糊性源于转基因生物和天然物质之间的不明确区别。因此,“微生物”一词将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自我复制或通过宿主生物复制的生物材料。该定义包括基因、基因序列、质粒和复制子等亚细胞成分。根据 TRIPS 协议,可获得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包括: 1. 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2. 通过特定方法生产的新微生物 3. 新微生物本身 4. 培养或使用已知/新微生物生产繁殖微生物(例如疫苗)或副产品(例如抗生素、酶)的方法 尽管“微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的专利是强制性的,但是 TRIPS 协议并未对“微生物”进行具体定义或概述其保护范围。 微生物作为发明或发现的概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 1980 年在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中的判决确定转基因细菌可以获得专利,但该裁决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微生物要被视为发明,必须经过人为干预。如果微生物是第一次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的,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意味着地球或深海海底发现的矿物和矿石也可以获得专利。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生物物质进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基本的专利性标准。然而,TRIPS 协议未能定义微生物,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不同。实际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已授予微生物专利,但这并未明确微生物的定义或其与自然产物理论的关系。1980 年最高法院的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标志着生物专利法的重要转折点。在此裁决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生物。然而,法院的裁决授予了一种能够消耗石油泄漏的转基因细菌专利,有效地改变了现状。1972 年,通用电气公司的遗传工程师兼研究员 Ananda Mohan Chakrabarty 为一种用于分解原油的细菌申请了专利。这种细菌被称为假单胞菌,含有两个产生能量的质粒,可提供不同的途径来降解原油的不同成分。最初,专利审查员以法律禁止为生物申请专利为由拒绝了 Chakrabarty 的申请。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同意这一决定。然而,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了有利于 Chakrabarty 的裁决,指出微生物是活的这一事实在专利法下不具有法律意义。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 198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判决。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101 条,活的人造微生物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生物体形式申请专利开辟了新途径。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设备或材料,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专利。一起法院案件裁定,转基因细菌被视为一项发明,因为尽管它是活的,但它是人类制造的。这意味着细菌可以归类为材料或制成品。在另一个国家,他们的法律规定发明是制造物品或物质的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他们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所以他们只是看这件事是否产生了非生命有形的东西。法律还禁止动物和植物获得专利,但微生物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可以获得专利。后来,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微生物纳入其中,并允许为与微生物相关的工艺申请专利。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 Dimminaco AG 诉专利局长 (2002) 案中的一项裁决确认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的可专利性。该案涉及一家瑞士公司申请专利一种用于治疗传染性家禽疾病滑囊炎的活疫苗。专利局长最初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工艺由于依赖天然微生物物质而不具备制造资格。然而,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专利法》中“物品”的定义并不排除生物。法院认为,即使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物质,制造疫苗的工艺也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可以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并通过创造性工艺发生变化。法院的裁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业正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增长。它为微生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确实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项裁决被视为专利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使创新者能够保护他们拯救生命的发明和创新。该决定确认,印度专利法并不禁止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生物的工艺,为未来生物技术的突破铺平了道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及时,因为它与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日本和美国)对生物技术专利性的立场一致。事实上,在 Dimminaco 作出决定后,印度与蓬勃发展的生物技术行业的需求同步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方面的,涵盖知识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传播等各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通过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对那些希望完全排除此类专利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重点应放在限制这些条款的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微生物”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国家当局必须将其定义为涵盖细菌、病毒、真菌和藻类。此外,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发现和发明之间不明确区分的限制。自然产生的微生物不能被视为发明,但那些经过人类干预的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则可以。为了解决对微生物可专利性的担忧,应该采用“微生物”的精确科学定义,将其与自然发生和人为干预区分开来。只有涉及大量人类投入(如基因工程)的专利才应被授予。生物技术行业对创新和发明的追求,正如 Diamond v. Chakrabarty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案件所见,强调了为微生物在处理漏油、预防疾病或制造救命药物方面的实用性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价值的信息可能仍然是商业秘密。此处给出的文章文本保护微生物研究的专利制度已成为印度、欧洲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讨论的话题。Nair, AS (1999) 知识产权 (IPR):印度情景讨论生命形式的专利。Everyman's Science 34 (2): 58–61。Google Scholar Ammen, J. 和 Swathi, N. (2010) 以美国、欧洲和印度的方式为生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杂志 15: 55–65。Google Scholar 欧洲专利公约 (EPC)。(1973) 第 52 条,可申请专利的发明。2010 年 3 月 2 日,访问于 2010 年 3 月 5 日。Philip, MW (2006) 微生物的专利。自然评论药物发现 13 (5): 45–56。Google Scholar 美国专利商标局 35 USC 101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专利法,12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2) 微生物专利:制定政策框架。知识产权杂志 7: 211–221。Google Scholar Debré, P. 和 Forster, E. (1998) Louis Pasteur。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Google Schol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0) 联合国机构,2010 年 4 月 24 日访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1976) 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欧亚专利组织。(1995) 2010 年 4 月 22 日访问。WIPO 网站。 (2010) 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2010 年 3 月 15 日,2010 年 3 月 9 日访问。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第 13.2(a) 条,已获得国际保存单位地位的保存机构 - 国际保存单位名单,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4 月 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4) 微生物专利保存的未来。生物技术趋势 22 (5): 213–218。文章 Google Scholar Ames, D. (2004) 为人类遗产申请专利:DNA 专利所带来的威胁。2010 年 1 月 10 日,2010 年 4 月 2 日访问。WTO (2010) 了解 WTO:基础知识,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 3 月 5 日,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WTO(2010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010 年 3 月 5 日访问。WTO(2010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TRIPS,第二部分 – 有关知识产权的可用性、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 5 和 6 节,第 27 条可获得专利的主题,2010 年 4 月 12 日访问。Mittal,DP(1999 年)印度专利法。新德里:Taxmann Allied Services。Google Scholar 本文讨论了欧盟和美国与专利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它引用了多个来源,包括欧洲专利公约 (EPC)、美国专利法和 Diamond v. Chakrabarty 等专利案例。本文还参考了印度立法,特别是 2002 年《专利(修正案)法》和法院判决,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诉专利助理控制人和专利和商标总控制人。此外,文中还提到了专利法方面的书籍,例如 Janice MM 的《专利法简介》和 Westerlund 的《欧洲和美国专利法下的生物技术专利等效性和排除》。此外,文中还涉及 Philip WG 的《化学药品和生物技术专利全球法律、实践和战略基础》一书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技术专利全球法律、实践和战略基础。该文本是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专利法和法规相关的各种资料的汇编。专利局于 2008 年发布了《专利实践和程序手册草案》,概述了自那时以来一直实施的程序。IPR-Indlaw.com 于 2010 年发布了一份类似的专利性报告,专门讨论微生物的专利性。作者对包括 VV Pyarelal 博士、校长 KN James 博士和 S. Vijayan Nair 教授在内的各位人士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本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并感谢参与该项目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