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el:通讯作者。纽约大学法学院政策研究所,电子邮件:burcin.unel@nyu.edu; Esparza,Mohlin和Spiller:环境防御基金; Tapia-Ahumada:麻省理工学院能源计划。 作者感谢阿尔弗雷德·P·斯隆基金会(Alfred P. Sloan Foundation)对该项目的慷慨财务支持,以及第37届USAEE/IAEE北美会议的参与者,南方经济协会的第89届年度会议和欧洲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家协会第25届年度会议,以获取有用的评论。 我们也感谢Ashwini Bharatkumar,Alex Bi和Elizabeth Stein的投入和支持。 所有错误都是我们自己的。纽约大学法学院政策研究所,电子邮件:burcin.unel@nyu.edu; Esparza,Mohlin和Spiller:环境防御基金; Tapia-Ahumada:麻省理工学院能源计划。作者感谢阿尔弗雷德·P·斯隆基金会(Alfred P. Sloan Foundation)对该项目的慷慨财务支持,以及第37届USAEE/IAEE北美会议的参与者,南方经济协会的第89届年度会议和欧洲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家协会第25届年度会议,以获取有用的评论。我们也感谢Ashwini Bharatkumar,Alex Bi和Elizabeth Stein的投入和支持。所有错误都是我们自己的。
6. 1989 年《电力法》将供电定义为“在下列情况下向场所供电 - (a) 全部或部分通过配电系统输送到场所,或 (b)(不通过配电系统输送)从变电站向场所供电,变电站通过输电系统输送电力。” 7. 这里的关键考虑因素是,供电是通过电线(电线)向消费者场所进行的。该法接着将“场所”定义为任何“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 8. 任何希望向消费者供应或销售电力的人都需要了解,监管框架和零售商的角色源于这些定义。这些定义适用于法律允许的不同类型的供电(持牌和豁免),并影响那些不想成为供应商但希望与消费者建立零售关系的企业可用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