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证书,其中列明转基因植物的事件/性状或 OECD 唯一标识符; 卫生证书,其中列明事件和/或性状或 OECD 唯一标识符,或列明不存在任何未经授权的转基因; 识别保存文件; 如果食品源自转基因生物,则提供发票或装箱单,其中列明事件或 OECD 唯一标识符; 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自我验证文件,其中说明“此批(植物或动物或微生物名称)可能含有如下转基因事件……”或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声明,包括进口方的联系信息;或者 制造商或出口商的自我验证文件,其中附有书面声明,说明此批货物“遵守 MOPH 部长通知第 431 号”。 如果泰国 FDA 检查员要求澄清,则第 3 组进口货物中若因加工而含有无法检测到的转基因生物和重组蛋白,可以出示以下进口文件之一: 认可实验室或政府实验室的分析报告;或 政府机构或认可实验室针对特定筒仓/批次发布的 COA。
APA 不适用于“体现法律条款唯一合法解释的法规”。(《政府法典》第 11340.9 节,分部 (f)。)“唯一‘合法’的法律解读例外仅适用于法律只能以一种方式合理解读的情况。”(Morning Star Co. v.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2006) 38 Cal.4th 324, 336–340。)这是一个“不同于其解读是否最终正确的问题”。(Id. at p. 336。)“问题不在于 [机构] 对 [现有法规] 的解读是否合理或与其先前的做法一致,而在于 [机构] 的解读是否是唯一合法的解读,并且没有实质性地改变任何监管要求。” (Syngenta,上文,138 Cal.App.4th,第 1179 页。)因此,当机构试图澄清“误解”并消除有关现有法规的“潜在歧义”,或试图“美化”现有法规时,APA 适用。(同上,第 1178-1179 页;参见 Morning Star,上文,38 Cal.4th,第 33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