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参见 Burk,上文注 7,第 1680 页;另见 Derek E. Bambauer,《保密已死——商业秘密万岁》,93 D ENVER L. R EV. 833, 846 (2016)。研究人员已经了解到,它也容易产生“幻觉”,这是描述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一种微妙的方式。例如,当本文作者被要求写一篇自己的传记时,ChatGPT 经常告诉他,他毕业于耶鲁法学院。这是错误的。ChatGPT 很可能根据训练数据生成此回应,该训练数据显示了法学教授从耶鲁等顶尖法学院毕业的可能性。Eric J. Segall & Adam Feldman,《精英教精英:谁会被顶尖法学院聘用?》,68 J. L EGAL E DUC。 614, 618 (2019)(解释了他们的发现:“排名前十的学校中,几乎 95% 就读于美国法学院的教职员工都就读于排名前十的法学院”)。
•许多企业的竞争优势是基于保持信息的机密性•商业秘密和一般都知道=保密程度=保密程度•您认为这是秘密的,但实际上是重要的,实际上是重要的,实际上是这样(您可能必须证明这一点)•秘密意味着它不得不为您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共来源所知•您可能需要秘密的秘密•熟悉sec的秘密•熟悉•求职者•熟悉•;可口可乐食谱创建了100年前!)•首先,定义了商业秘密。锁定在安全或受密码保护的文件中的列表或描述就足够•保护商业秘密的精确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 - 关键在于关注保存或部署/使用的秘密的位置以及发生任何违规的地方。使用该国的法律。
在政府部门中,自动决策系统(“ ADMS”)的使用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各种问题。其中之一是政府算法缺乏透明度,尤其是在第三方开发时。文章探讨了政府自动化技术的专有利益,例如商业秘密,围绕ADMS的影响透明度,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动化时代的政府透明度。E文章专注于新南威尔士州作为案例研究,并探讨了《 2009年政府信息(公共访问)法》(NSW)(“ GIPA法”)中的差距,以确保在政府自动化背景下透明度。建议通过以下方面解决当前的立法差距:(1)根据《 GIPA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 (2)提高第三方持有的政府信息的访问(例如政府承包商); (3)确保政府利用其采购能力获得对公共透明目的至关重要的信息。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广泛采用,一些评论员认为商业秘密法是保护创新的最佳手段。寻求商业秘密法来保护人工智能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美国法院驳回了人工智能可能是专利发明或版权作品的唯一发明人或创造者的观点[1],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各个方面可能难以克服专利资格、书面描述、实现和新颖性障碍。[2]相比之下,《保护商业秘密法》并不要求人类创造者:它将“所有者”定义为“拥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或公平所有权或许可的个人或实体”。[3] DTSA 还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广泛包括所有形式和类型的信息——只要它符合下面讨论的某些要求。[4]此外,商业秘密不需要预先披露或申请费用。但是,商业秘密法是否是保护公司生成性人工智能创新的万能解决方案?虽然商业秘密保护可能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信息,但这种覆盖范围可能会使识别信息和任何后续盗用变得困难。此外,受保护的信息还必须受到公司“合理措施的约束,以保持此类信息的秘密性”,并且“从不为其他人所知,并且无法通过适当手段轻易确定,从而获得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而其他人可以通过披露或使用信息获得经济价值。”[5] 这些要求也为保护设置了障碍,至少引发了人们对商业秘密法是否始终是保护这些创新的最佳工具的质疑。下面,我们将探讨对人工智能的要求并确定其特有的问题。所有形式的信息毫无疑问,商业秘密法目前为保护人工智能创新提供了一些好处,包括不需要人类参与秘密信息的创建。但即使是这种区别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尽管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去年 8 月在泰勒诉珀尔马特案中驳回了对人工智能的版权保护,但该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所谓的版权作品中没有人类的参与。[6]法院明确保留了以下可能性:
一般而言,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排他权的公共资产,只要支付大量费用并且侵权行为可检测,专利就相对容易货币化和保护。相比之下,商业秘密的获取和维护成本低廉,可能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并且只需要保持信息的保密性。但是,其可执行性仅限于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因此,可以根据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优缺点来评估每项创新的各个方面,以便为创新的每个方面采用最有价值的策略。以下是利用这两种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权利并最大化创新价值的指南。
关于商业秘密领域,Lumish 表示:“从宏观趋势来看,随着重大判决的出台以及知识产权律师将其在专利案件中的技能重新用于联邦法院的 DTSA 案件,重大商业秘密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持续增长。从微观趋势来看,我看到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恶意言论以及律师指控不当行为或破坏证据并投机取巧地寻求对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制裁的意愿不幸增加。通常,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获得不利推论制裁是诉讼当事人的主要目标,并且被认为比任何据称丢失或销毁的证据更有价值。这导致各方争相捏造此类不当行为指控,以便在和解或审判中获得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