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信息 不动产和动产通常都需缴纳从价税;也就是说,它们按其价值比例征税。但是,这一一般规则存在许多偏差和例外,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固定装置)的处理方式与动产(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此外,地方政府实体可能会对不动产征收非从价税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会列在财产税单上,以提高管理和征收效率。对不动产构成留置权的税款被称为“有担保的”。几乎所有不动产税都是有担保的。大多数动产税都是“无担保的”。一些动产税也可在纳税人的不动产上进行担保,但需提出请求并遵守某些条件。在洛杉矶县,担保评估由十位评估员识别号 (A.I.N.) 标识。前四位数字代表评估员地图册,接下来的三位数字代表该地图册中的一页,最后三位数字代表该页面上的地块。例如,A.I.N.1234 005 016 代表地图册 1234,第 5 页,地块 16。通常,A.I.N.对应于合法地段或地块。有时合法地块可能包含多个 A.I.N.反之亦然。有关有担保评估或税单的查询应始终参考 A.I.N。以确保正确识别财产。无担保税单通过账单号标识。有关无担保税的查询应参考账单号。财产税的年度留置权(第 2 页所述的单独补充税评估除外)于 1 月 1 日(“留置权日期”)附加,即征收该税的财政年度之前。1995 年通过的立法将留置权日期从 3 月 1 日改为 1 月 1 日,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留置权日期适用于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无担保税每年从 2 月中旬开始征收,并于 8 月 31 日逾期。在征收之前,这些税款是尚未支付的留置权。在留置权日期之后移除或出售个人财产并不免除留置权日期的所有者的纳税义务。已担保于不动产的个人财产的税款将出现在该不动产的账单上,并且必须与其一起支付。税务人员不会接受不动产税款,除非也为同一账单上的动产支付税款。不动产评估和征税——提案 13 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不动产(土地、改良物和固定装置)均受宪法第 XIII (A) 条的约束,该条款源于 1978 年 6 月 6 日选举通过的第 13 号提案。这项法律仍然通常被称为“第 13 号提案”。第 XIII (A) 条的目的是严格控制不动产税的增长。它通过双重方法实现这一目标:将税率限制在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有限例外情况除外),并禁止对财产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所有权变更或新建筑完工。新建房产按竣工日期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所有权变更或新建筑竣工时确定的房产价值称为“基准年价值”。在随后的所有权变更之前,这些价值每年最多不能增加 2%(以应对通货膨胀)。此时,将确定相当于当时公平市场价值的新基准年价值。第 13 号提案允许在必要时超过 1% 的税率,以偿还在该提案颁布前经选民批准的债券债务。1986 年的一项修正案将此例外情况扩大到某些后来批准的债务。尽管如此,在洛杉矶县的大部分地区,总税率不超过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