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旨在预先衡量技术部署的影响。例如,一般数据保护法规(GDPR)要求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处理可能导致个人权利和自由带来高风险的处理操作。同样,《数字服务法》(DSA)为非常大的在线平台和非常大的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介绍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尽管这些评估主要侧重于解决基本权利之外的广泛社会和系统风险,但它们仍然强调保护这些核心权利是关键组成部分。AI法案与这种监管轨迹一致,要求对高风险AI系统进行frias,从而将基本权利彻底考虑到AI治理的结构中。
本文还与AI实践的五个禁止申请讨论了现有问题。再次,使用不清楚或不足的语言会产生潜在的漏洞来避免法律的应用。虽然所有禁令都包含令人不安的语言并需要澄清,但我们决定专注于特别关注的五个,并且可能没有受到其他禁令的广泛关注,例如禁止远程生物识别系统。取而代之的是,我们讨论了有关禁令的问题:有害的潜意识,操纵和欺骗性的技术;无法获得的社会评分;个人犯罪风险评估和预测;互联网或闭路电视材料的不靶向刮擦,以开发或扩展面部识别数据库;和生物特征分类。
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AML) 法律要求银行部署交易监控系统 (TMS) 来检测银行客户的可疑活动并向执法机构报告该活动。由于监控客户数据以检测可疑活动会干扰基本权利,因此 AML 系统必须遵守欧洲基本权利法下的比例测试,正如欧洲联盟法院 (CJEU) 最近在爱尔兰数字权利案和瑞典 Tele2 - Watson 案中所表达的那样。据我们所知,尚未分析 AML 系统是否符合这些最新案件中所表达的比例测试。随着银行和监管机构考虑转向基于 AI 的工具来检测可疑交易,了解比例测试如何适用于当前的 AML 系统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的目的有两个:研究当前的 AML 系统是否符合比例测试,以及研究 AML 系统中向 AI 的转变是否会加剧比例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对已发现的比例问题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13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颁布的 (EU) 2016/680 号指令,关于在主管当局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而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关于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理事会框架决定 2008/977/JHA、OJ L 119/89(警察 - 刑事司法指令)
摘要:在欧洲背景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提案和《安全可信人工智能标准化要求》草案都将标准化与基本权利联系起来。然而,这些文本并没有提供任何指导方针来具体说明和详细说明人工智能标准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含义或含义。本章旨在澄清这一关键的监管盲点。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法案》的基础上,采用人工智能协调标准是否应该考虑到基本权利。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某些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高风险尤其与侵犯基本权利有关。因此,减轻此类风险涉及基本权利的考虑,这也是未来协调标准应该反映的。同时,必须解决对欧洲标准化进程的有效批评。最后,讨论了在正在进行的欧洲人工智能系统标准化中实际纳入基本权利考虑的问题。
13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颁布的 (EU) 2016/680 号指令,关于在主管当局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而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关于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理事会框架决定 2008/977/JHA、OJ L 119/89(警察 - 刑事司法指令)
在住房、出行和健康领域,许多产品和服务已经或正在借助人工智能开发,以帮助老年人过上独立的生活。例如,语音控制应用程序、作为智能家居一部分的传感器支持的供暖、通风、照明和安全系统、割草和清洁机器人以及从经验数据中学习的家用技术,使日常生活更加轻松。此外,语音控制辅助系统或通信手段对有认知、感官或身体障碍的人尤其有帮助。人工智能还促进了医学研究和诊断。借助人工智能,远程医疗有助于确保医疗服务和患者安全。
为帮助找到解决方案,日内瓦大学、经合组织和全球人工智能伙伴关系 (GPAI) 召开的第三届 AI2S2 研讨会上就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讨论以欧洲数据保护监督机构 ( EDPS ) 秘书长 Leonardo Cervera-Navas 的主旨演讲和会议联合召集人、经合组织的 Celine Caira 的介绍开始。随后,其他联合召集人和参与者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杜克大学的 Lee Tiedrich(也是 GPAI 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联合主席)、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数字法中心法学教授 Yaniv Benhamou、瑞士联邦通信局国际关系总监 Thomas Schneider、世界隐私论坛执行主任 Pam Dixon 和 Meta 隐私政策经理 Laura Galindo-Romero。现场和虚拟参与者也分享了他们的观点和问题。
机器人技术和工作赋权这一主题在现行劳动法中至关重要。此外,由于这一主题尚未得到充分确立,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 (AI) 增强型机器人技术的兴起 [ 1 ] [ 2 ],因此该主题使我们能够面对当前以及未来。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一复杂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我选择基本权利方法,因为研究劳动法立法对机器人技术的适用性和适应性是分析该领域基本权利问题的次要问题。因此,我将环境视为机器人技术运行的社会环境。其次,值得提醒的是,机器人技术与人工智能问题息息相关,因为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可以很容易地分为两类:1)在虚拟世界中运行的软件(语音助手、搜索引擎等)和 2)可以将人工智能融入硬件设备(如机器人和外骨骼)的软件,这些是我们在此背景下感兴趣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