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特殊性,包括形式和物质概念的定义,以及它们在(匈牙利)法律渊源系统中的位置。另一个目标是呈现未知形式的政府决策,例如 2000、3000 或 4000 个政府决策。政府决定被视为基于现行法理、教条和实践方面的内部法律行为。根据我的观点,同时存在着具有外在性的政府决定,因此可以被视为物质意义上的立法。通过这项研究,我还想对政府决策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在原有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问题(即政府制定政府决策的权力是否可以源自政府决策)的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基本法)与否,以及能否适用于立法——原始法、派生法——二分法。
正如 2006 年 5 月 3 日颁布的第 2/2006 号《教育基本法》(LOE)所述,当今社会高度重视年轻人所接受的教育,认为个人和集体的福祉都依赖于此。对于任何人来说,教育都是最合适的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发展他们的能力,建立他们的个性,塑造他们的自我认同,配置他们对现实的理解,将认知,情感和价值论维度融为一体;而对于社会来说,教育是传承和更新文化以及维持文化的知识和价值观的最合适的手段,从财富来源中获取最大可能性,促进民主共处和尊重个人差异,促进团结和避免歧视,其根本目标是实现必要的社会凝聚力。
人工智能在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这一事实正日益被私营部门、政策制定者和民间社会所认识到。人工智能原则、治理提案和法规在世界各地不断涌现,人们越来越关注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平性、安全性和隐私性问题。OECD、G20 和 G7 都已采用人工智能原则,IEEE、ISO 和美国 NIST 等国家标准机构正在制定人工智能治理标准。2021 年 4 月,欧盟发布了第一份横向人工智能监管提案《人工智能法案》,其中概述了管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详细要求和监管结构。韩国《智能信息社会基本法》于 2020 年 12 月生效,其中包括针对人工智能系统潜在风险的保护措施,2021 年 9 月,巴西众议院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立法草案。许多国家正在制定其他人工智能治理提案,包括印度、以色列、哥伦比亚、中国和英国。
发表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出版商或编辑的观点。未注明来源的照片和插图被视为属于公共领域。版权所有 © 2023 Mön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本杂志上发表的所有编辑内容均受版权保护。保留所有权利,尤其是与翻译有关的权利。未经 Mönch Verlags gesellschaft mbH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电子、数字、机械、影印、录音或其他方式)复制、传播或翻译成其他语言,或存储在任何性质的任何检索系统中,但与德国 UrhG §§53、54 相关的情况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出版商有权获得补偿。根据德国《基本法》第 54 (2) 条,任何商业企业出于商业目的制作或使用的复制品均需向 Mönch Verlagsgesellschaft 支付经济补偿。如需许可请求,请写信给 Mön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联系方式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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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标准涉及个人和政府、市场等团体出于不同利益和目的的一系列行动。标准是通过社会和科学协调而产生的,并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使用。本研究从法律和组织角度考察了韩国的标准治理,该治理围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三个重要要素构建和实施:标准化、合格评定和计量。韩国宪法第127(2)条规定“国家应建立国家标准体系”,并于1999年颁布了《国家标准基本法》和《实施令》,以建立和实施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三大支柱,标准化、合格评定和计量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一致可靠的社会和科学技术基础。借鉴韩国地震风险管理国家标准的案例,本研究探讨了这些质量管理要素之间的不平衡和脱节问题。最后,从网络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国家质量保证的未来计划。
监管路径 国家或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 人类基因编辑监管特点 日本 2000 年《人类克隆技术管制法案》 (The Human 没有制定专门涉及人类胚胎、受精卵、精子 Cloning Regulation Act) ,禁止将克隆人胚胎和 或卵子的伦理指南和法律,其更多依赖于 具有人类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胚胎植入子宫。 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013 年《再生医学安全保障法》 (Regeneration Medicine Promotion Law) ,分级管理再生医疗 风险,科研机构使用基因工程方法修饰后细 胞培养和处理需要通知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 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研究。 保守 德国 1949 年《德国基本法》 (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德国基本法》并没有提供明确和直接的规 Republic of Germany) ,其第 1 条和第 2 条分别规 定,但规定了立法机关必须保护胚胎的基 定了人的尊严、生命权和完整权,保护的范围 本权利。 不仅包括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还包括胎儿和 《胚胎保护法》形成了完全禁止人类胚胎 胚胎。 基因编辑相关临床试验的逻辑森严的刑法 1990 年《胚胎保护法》 (The German Embryo 规制框架。 Protection Law) ,管理人工基因干预生殖系细 胞的情况,其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为改变人 类生殖系细胞遗传信息的人,将被处以最高 5 年的监禁或罚款;其第 5 条第 4 款专门规定了非 生殖目的的体外生殖系细胞人工干预不适用第 1 款刑事禁令,确保科研人员在安全性的前提 下进行人类胚胎相关实验的自由。 欧盟 2007 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Charter of 法律允许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但明确禁止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其 在人类胚胎上使用基因编辑技术。 第 3 条禁止基因改造医疗行为,包括人种选择 行为、将人体作为经济收益来源的行为以及克 隆人类行为。 1997 年《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Biomedicine) ,其第 13 条也引 入了对优生学的禁令,规定只能基于预防、诊 断或治疗目的修改人类基因组,并且不允许在 任何后代的基因组中引入任何基因改造。 折衷 美国 2015 年美国白宫发布了有关现阶段反对任何人类 法律不限制技术本身,但限制技术的应用场 种系基因组编辑行为的声明。 2015 年《综合拨 景。鉴于基因编辑是一种工具,不是特定 款法案》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增 的药物、设备或生物疗法,因而必须在其 加了禁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ood and 使用的每个领域中审视其是否符合法律 Drug Administration) 使用任何联邦资金资助有 规定。 意修改人类胚胎可遗传物质的研究。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涉及可遗传 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试验,一些州也明 确禁止人类胚胎的特定研究活动。 中国 2020 年《民法典》第 1009 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 法律对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不 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 加以限制,人类胚胎细胞的基因编辑基础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 人体 研究不被禁止,但其临床应用则不被允 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许,不论是用于生殖目的或是医治患者。 2020 年《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增加第三百三十 六条,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 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 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德国联邦议院24日与联邦政府达成一致于2024年1月决定德国武装部队继续参与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2.国际法和宪法原则 德国武装部队的参与是基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996(2011)号决议82011 年 7 月及后续决议,最近由第 15 号第 2677 (2023) 号决议延期2023 年 3 月。德国武装部队参加南苏丹特派团时,在《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含义内的共同集体安全体系的框架和规则内行动。3.使命和任务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上述决议,南苏丹特派团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以下任务: a) 保护平民; b) 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条件; c) 支持和平协议和和平进程的实施; d) 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作为该命令的一部分,德国联邦国防军将承担以下任务: – 执行管理、联络、咨询、观察和支持任务; – 为部队派遣国和联合国提供技术设备和培训援助。
1.德国联邦议院批准联邦政府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决定,德国武装部队继续参加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 2. 国际法和宪法 德国武装部队的参与基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1 年 7 月 8 日第 1996 (2011) 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最近由 2023 年 3 月 15 日第 2677 (2023) 号决议延长。在参加南苏丹特派团时,德国武装部队在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的相互集体安全体系框架内和规则下行事。三、使命和任务 根据上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南苏丹特派团被授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以下任务: (a) 保护平民; (b) 创造有利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条件; (c) 支持执行《和平协议》和和平进程; (d) 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人权的行为。在这一任务框架内,德国联邦国防军负责以下任务:——执行指挥、联络、咨询、观察和支持任务; – 向部队派遣国和联合国提供技术装备和培训援助。
申请人的论点 申请人认为应提供新的 QME。相关事实和程序背景 申请人声称遭受工伤,并由 AME 评估。AME 确定医疗证据和申请人 1 的陈述不支持对工伤的认定。申请人不同意此结论,但未提供任何可信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该立场。讨论 复议请求只能来自“最终”命令、决定或裁决。(Lab.Code,§§ 5900(a), 5902, 5903.)门槛问题包括伤害 AOE/COE、管辖权、雇佣关系的存在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参见 Capital Builders Hardware, Inc. v. Workers' Comp.Appeals Bd.(Gaona) (2016) 5 Cal.App.5th 658, 662 [81 Cal.Comp.Cases 1122].)本案中的 F&A 是最终命令,需重新考虑。重新考虑请求并未指控该命令、决定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复议请愿书中没有任何内容声称证据不能证明事实认定,或 WCJ 超越了任何法定权限。申请人只是不同意 AME 并声称 AME 有偏见。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无论可信与否,来支持该论点。加州的基本法定要求是,要获得赔偿,伤害必须因工作而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参见《劳动法》第 3600 节)。“因工作而产生”这一短语是因果要素,指的是事故的起源。也就是说,必须说工作是造成伤害的原因。对于“因工作而产生”的伤害,它必须是由于工作条件或事件而发生的。也就是说,就业和伤害必须以某种因果关系联系起来。这被称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