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已致力于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0-55%。挪威船东协会 - 到2030年,到2030年,新船从2030年开始的零排放技术,从2050年开始的零排放技术,从2050年开始的国际禁令对2050年的非气候中性燃料的禁令,从2050年开始的非气候燃料 - 目的是在2030年以2030年的碳 - Zero in-em-sistion Company-2050 net-Zero-Zero-Zero-Zero-Zero-Zero-Zero-Zero-Zero-Zero-semerion Company-net-Zero Company-net-Zero Company-e Net-Zero Company-net-Zero Company in 2050挪威大陆架(NCS)上的石油活动
CLME+ 区域海洋治理永久政策协调机制和可持续融资计划选项提案(2018-2020 年)26 个独立国家和 18 个海外领土共享加勒比海和巴西北部大陆架大型海洋生态系统 (CLME+)。CLME+ 战略行动计划 (SAP) 呼吁为该地区的海洋治理建立区域政策协调机制,最初重点关注可持续的海洋蓝色经济。GlobalCAD 通过制定和提交永久协调机制提案和可持续融资计划提案来支持这一进程。
回复 根据 30 CFR 第 585 部分,关于减轻对外大陆架商业和休闲渔业影响的指南草案;卷宗编号 BOEM-2022-0033 尊敬的 Lefton 主任: 负责任的海上开发联盟 (RODA) 就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的《减轻海上风能开发对商业和休闲渔业影响的指南》草案 (指南) 提出以下意见。1 RODA 是由 200 多家依赖渔业的公司、协会和社区成员组成的联盟,致力于提高新海上开发与其业务的兼容性。我们联盟的成员在新英格兰、大西洋中部和太平洋沿岸的联邦和州水域开展业务。我们感谢 BOEM 在起草本指南时承认海上风能 (OSW) 对我们国家世界一流的海鲜生产构成的风险。解决这些冲突的最大挑战在于 BOEM 对 OSW 规划和开发的零碎方法,以及迄今为止与受影响最严重的渔业社区有限的公开接触。渔业行业已经传达了大量信息,包括减少 OSW 对其生计影响的深思熟虑的建议。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创建前瞻性、长期性和计划性的流程,为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创造持久的解决方案。渔业缓解策略是商业海鲜捕捞者 OSW 开发中最重要和最重要的部分。由于缓解措施涵盖了从避免到补偿的广泛可能性,因此它是渔业行业和负责保护渔业资源的机构确保负责任开发的唯一手段。这必须旨在保护海洋资源并支持外大陆架 (OCS) 的现有用途。
短格式 长格式 AMAPPS 大西洋海洋受保护物种评估计划 ASRG 大西洋科学评审组 BAG 前后梯度 BMP 最佳管理实践 BOEM 海洋能源管理局 BWRI 蓝色世界研究所 COP 建设和运营计划 CSA 加拿大航天局 CSA CSA 海洋科学公司 DFO 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 DMS 二甲基硫醚 DOI 美国内政部 DST 决策支持工具 ESA 濒危物种法案 IUCN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 MMPA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NARW 北大西洋露脊鲸 NARWSS 北大西洋露脊鲸观测调查 NMFS 国家海洋渔业局(也称为 NOAA 渔业局) NOAA 国家海洋和大气协会 NYB 纽约湾 OCS 外大陆架 OCSLA 外大陆架土地法 OSW 海上风电 PAM 被动声学监测 PCAD 声学干扰的种群后果 PCoD 种群 干扰的后果 种群PCoMS 多重压力对种群的影响 photo-ID 照片识别 PSO 受保护物种观察员 RWSAS 露脊鲸观测咨询系统 RWSC 海上风电区域野生动物科学合作组织 RWSE 区域野生动物科学实体 SERDP 战略环境研究与发展计划 TC 加拿大运输部 UAS 无人机系统 VHR 甚高分辨率 WEA 风能区
何时使用此表格 1. 此表格满足《联邦法规》中关于船舶、商业潜水作业和外大陆架 (OCS) 设施的伤亡和事故书面报告的要求。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满足说明 2 - 4 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可能需要提供书面报告。 2. 船舶。如果您是船舶的船东、代理人、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除公共船舶或未经检验的休闲船舶或州编号船舶外,您必须提交报告,如果您的船舶:A. 涉及美国、其领土或属地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难或事故,并且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或 B. 是涉及海难或事故的美国船舶,无论此类海难或事故发生在何处,并且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或 C. 是从事 33 CFR 140.10 定义的 OCS 活动的外国船舶,并且涉及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的海难或事故,或 D. 是在美国管辖水域(包括专属经济区 (EEZ))内作业的外国油轮,并且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影响船舶适航性或效率的物质损失。3. 潜水。A. 商业潜水。如果您是进行商业潜水作业的船舶或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1) 在任何深水港或其如 33 CFR 第 150 部分所定义的安全区;(2) 从外大陆架 (OCS) 上的任何人工岛、设施或其他设备以及如 33 CFR 第 147 部分所定义的邻近水域或者与 OCS 上的活动相关的区域;(3) 从任何需要持有海岸警卫队签发的检验证书的船舶,包括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或者 (4) 从任何与深水港相连的船只或在深水港安全区内,或从任何从事 OCS 相关活动的船只上,如果发生符合第 11 项标准的潜水伤亡,您必须提交报告,除非潜水作业:1. 由教育机构仅为海洋科学研究和开发目的而执行,2. 仅为研究和开发潜水设备和技术的进步而执行,或者 3. 由政府机构或在政府机构控制下仅为搜救或相关公共安全目的而执行。B:所有其他潜水。任何人从符合指令 2 的船只潜水并使用水下呼吸器时发生受伤或丧生的事件都必须根据指令 2 进行报告。4. 外大陆架 (OCS) 设施。如果您是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从事 33 CFR 140.10 中定义的 OCS 活动的 OCS 设施的人员,如果您的设施发生符合第 12 部分中任何标准的伤亡或事故,您必须提交报告。
这些指南的简介 本文件根据 30 CFR 第 585 部分的要求,为商业租赁中的外大陆架 (OCS) 可再生能源活动的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提供信息要求指导。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提供这些指南是为了澄清在审查 COP 提交时有用的信息。具体而言,本文件的目的是提供有关调查要求、项目特定信息以及满足《外大陆架土地法》 (OCSLA)、《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 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的指导。本文件旨在为受监管社区提供指导,并非旨在设定信息或数据标准或规定额外要求。相反,本文件的目的是进一步解释 BOEM 可再生能源法规的适用条款(见 30 CFR 第 585 部分),并提供可提交的文件示例,以帮助 BOEM 评估是否满足法规中的要求。权威和背景 BOEM 发布了 30 CFR 第 585 部分中的规定,以建立签发和管理租约、通行权 (ROW) 授予、OCS 可再生能源生产使用权和地役权 (RUE) 授予的程序,以及将 OCS 设施用于能源或海洋相关目的的 RUE。 COP 包含描述您(商业租赁申请人、承租人或商业租赁设施运营商)计划为您的项目建造和使用的所有计划设施的信息,以及所有拟议活动,包括您提议的建设活动、商业运营和所有计划设施(包括陆上和支持设施)的概念退役计划。根据 30 CFR 585.601,必须在您的场地评估期结束前六个月提交 COP。场地评估计划 (SAP) 和 COP 可以同时提交。只有在您有明确的项目提案以及足够的数据和信息以供 BOEM 进行技术、NEPA 和其他所需审查后,才可提交 COP(或并行 SAP/COP)。您应该以确保安全并防止对考古或自然资源造成不当损害或破坏的方式设计您的项目并开展所有活动。您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向近海环境排放污染物(包括海洋垃圾和碎片)(30 CFR 585.105)。COP 必须证明该项目的开展方式符合 30 CFR 585.621 规定的负责任的近海开发;这包括应用最佳管理实践 (BMP)。有关 BOEM 编制的《2007 年替代能源开发和生产及外大陆架设施替代使用项目环境影响声明决策记录》(第 2.7 节)的 BMP 的其他信息,请参阅附件 A。在设计项目时,以及在
1.0 引言 本文件构成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MFS) 的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生物学意见 (意见),根据经修订的 1973 年《濒危物种法》 (ESA) 第 7 节,向作为牵头联邦机构的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发出,关于其有条件批准《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的影响,该计划授权根据《外大陆架土地法》 (OCSLA) 建设、运营、维护和退役 Revolution Wind 海上风电项目。申请人 Revolution Wind 提议在租赁区域 OCS-A 0486 内建设、运营并最终退役一个商业规模的海上风能设施,该设施将包括多达 79 台风力发电机、两个海上变电站以及相关的阵列间电缆以及用于将电力输送到陆地的输出电缆。BOEM 是第 7 节磋商的牵头联邦机构;其他行动机构包括安全与环境执法局 (BSEE)、美国陆军工程兵团 (USACE)、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和 NMFS 保护资源办公室 1,他们均根据各自的法定和监管机构采取行动,与 COP 及其条件的批准有关,因此具有相应的 ESA 第 7 条咨询责任。本意见考虑了拟议的联邦行动(在本意见中统称为拟议行动)对行动区域内(定义见本意见第 3.0 节)的 ESA 列出的鲸鱼、海龟、鱼类和指定关键栖息地的影响。本次磋商的完整行政记录将保存在我们的大大西洋区域渔业办公室。 1.1 监管机构 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公法 109-58,在外大陆架土地法中增加了第 8(p)(1)(c) 节。该法案授权内政部长在外大陆架 (OCS) 颁发租约、地役权和通行权 (ROW),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包括风能。部长将这项权力委托给前矿产管理局,后来委托给 BOEM。实施该权力的最终法规 (30 CFR 第 585 部分)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颁布,并于 2023 年修订。这些法规规定了 BOEM 负责决定是否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 Revolution Wind 的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Revolution Wind 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向 BOEM 提交了 COP,随后于 2021 年 4 月、2021 年 12 月和 2022 年 7 月 21 日进行了更新2。 BOEM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42 USC § 4321 等)发布了一份意向通知,准备一份环境影响声明(EIS),以评估潜在的生物和物理
1.0 引言 本文件构成了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MFS) 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生物学意见 (意见),根据经修订的 1973 年《濒危物种法》 (ESA) 第 7 节的规定,向作为牵头联邦机构的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发出,关于其有条件批准《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的影响,该《建设和运营计划》授权根据《外大陆架土地法》 (OCSLA) 建设、运营、维护和退役 Sunrise Wind 海上风电项目。申请人 Sunrise Wind 提议在租赁区域 OCS-A 0487 内建设、运营并最终退役一个商业规模的海上风能设施,该设施将包括多达 84 台风力发电机、一个海上换流站 (OCS-DC) 和相关的阵列间电缆以及将电力输送到陆地的输出电缆。 BOEM 是第 7 节协商的牵头联邦机构;其他行动机构包括安全与环境执法局 (BSEE)、美国陆军工程兵团 (USACE)、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和 NMFS 保护资源办公室 1,他们各自根据与批准 COP 及其条件相关的法定和监管机构采取行动,因此具有相应的 ESA 第 7 节协商责任。本意见考虑了拟议的联邦行动(在本意见中统称为拟议行动)对行动区域内(定义见本意见第 3.0 节)的 ESA 列出的鲸鱼、海龟、鱼类和指定关键栖息地的影响。本次协商的完整行政记录将保存在我们的大大西洋区域渔业办公室。 1.1 监管机构 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 (EPAct),即公法 109-58,在外大陆架土地法案中增加了第 8(p)(1)(c) 节。该法案授权内政部长在外大陆架 (OCS) 颁发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包括风能)的租约、地役权和通行权 (ROW)。部长将该权力委托给前矿产管理局,后来委托给 BOEM。实施该权力的最终法规 (30 CFR 第 585 部分)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颁布,并于 2023 年修订。这些法规规定了 BOEM 确定是否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承租人的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的责任。承租人 Sunrise Wind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向 BOEM 提交了 COP,随后于 2021 年 8 月、2021 年 10 月、2022 年 4 月和 2022 年 8 月进行了更新2。2021 年 8 月 31 日,BOEM 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42 USC § 4321 et seq.)发布了一份意向通知,准备一份环境影响声明(EIS)。评估潜在的生物和物理
何时使用此表格 1. 此表格满足《联邦法规》中关于船舶、商业潜水作业和外大陆架 (OCS) 设施的伤亡和事故书面报告的要求。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满足说明 2 - 4 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可能需要提供书面报告。 2. 船舶。如果您是船舶的船东、代理人、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除公共船舶或未经检验的休闲船舶或州编号船舶外,您必须提交报告,如果您的船舶:A. 涉及美国、其领土或属地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难或事故,并且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或 B. 是涉及海难或事故的美国船舶,无论此类海难或事故发生在何处,并且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或 C. 是从事 33 CFR 140.10 定义的 OCS 活动的外国船舶,并且涉及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的海难或事故,或 D. 是在美国管辖水域(包括专属经济区 (EEZ))内作业的外国油轮,并且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影响船舶适航性或效率的物质损失。3. 潜水。A. 商业潜水。如果您是进行商业潜水作业的船舶或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1) 在任何深水港或其如 33 CFR 第 150 部分所定义的安全区;(2) 从外大陆架 (OCS) 上的任何人工岛、设施或其他设备以及如 33 CFR 第 147 部分所定义的邻近水域或者与 OCS 上的活动相关的区域;(3) 从任何需要持有海岸警卫队签发的检验证书的船舶,包括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或者 (4) 从任何与深水港相连的船只或在深水港安全区内,或从任何从事 OCS 相关活动的船只上,如果发生符合第 11 项标准的潜水伤亡,您必须提交报告,除非潜水作业:1. 由教育机构仅为海洋科学研究和开发目的而执行,2. 仅为研究和开发潜水设备和技术的进步而执行,或者 3. 由政府机构或在政府机构控制下仅为搜救或相关公共安全目的而执行。B:所有其他潜水。任何人从符合指令 2 的船只潜水并使用水下呼吸器时发生受伤或丧生的事件都必须根据指令 2 进行报告。4. 外大陆架 (OCS) 设施。如果您是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从事 33 CFR 140.10 中定义的 OCS 活动的 OCS 设施的人员,如果您的设施发生符合第 12 部分中任何标准的伤亡或事故,您必须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