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太空利用正在经历非常快速的增长。许多国家通过发射太空物体执行了各种任务。在向太空发射物体时,国家有几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至少根据作者的说法,有三项基本义务,即登记、监督和丢失时的责任。因此,本研究旨在提供有关如何根据国际法履行这些义务的信息。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是规范性司法方法。规范性司法方法是一种法律研究,通过查阅图书馆资料或二手资料作为研究基础,通过搜索与所研究问题相关的法规和文献来进行研究。太空物体的发射当然有一条法规,该法规可作为发射卫星等太空物体的标准。发射受 1976 年《登记公约》的管制,并在国际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登记(1976 年《登记公约》第 iv (1) 条)。除了登记外空物体外,国家还必须监督这些外空物体,了解它们执行任务的情况(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最后是因外空物体造成损失时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这在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七条)和1972年《责任公约》中有规定。A. 引言
摘要 当前,太空利用正在迅速增长。许多国家通过发射太空物体执行了各种任务。在向太空发射物体时,国家有几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至少根据作者的说法,有三项基本义务,即登记、监督和丢失时的责任。因此,本研究旨在提供有关如何根据国际法履行这些义务的信息。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是规范性司法方法。规范性司法方法是通过查阅图书馆资料或二手资料作为研究基础,通过搜索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法规和文献进行法律研究。太空物体的发射当然有一条法规,作为发射卫星等太空物体的标准。发射受 1976 年《登记公约》的管制,并在国际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登记(1976 年《登记公约》第 iv (1) 条)。除了登记空间物体外,国家还必须监督这些空间物体,以了解它们执行任务的情况(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最后是因空间物体而造成损失时国家的责任。这在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第七条)和 1972 年《责任公约》中都有规定。关键词:空间物体登记、空间物体监督、发射国对空间物体的责任。如何引用:Riza Amalia,“根据国际法,国家与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有关的义务”,《楠榜国际法杂志》(LaJIL)2,第 2 期(2020 年):79-86。DOI:https://doi.org/10.25041/lajil.v2i2.2035 A. 简介
o 战略自主:保证欧洲自主制造的日常太空进入能力,实现太空“运输”和“返回”,包括未来需要时载人航天运输能力的前景。 o 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欧洲产品的协同作用、共性和平衡的技术构建模块的跨机构或私人资助产品的维持。 o 产业多样性:利用充满活力的欧洲科学和工业生态系统,依靠传统参与者和新参与者现有的工业优势的技能和手段(生产或测试设施、硬件)。 o 商业化:最大限度地利用快速增长的太空利用商业化,在欧洲共享公共技能和地面基础设施,重点发挥欧空局和国家机构作为降低技术活动风险的推动者以及采购未来服务的基础客户的作用。 o 创新提升竞争力:促进创新和引进突破性技术以提高竞争力,承担和激励一定程度的风险,提高环境兼容性,实现碳中和。 o 效率:依靠敏捷/精益的项目管理方法,该方法基于机构、学术或工业界、新手或有经验的多方参与者之间的协同工作。 o 合作:尽最大可能促进成员国跨维持和欧洲合作,在整个欧洲采取竞争性但包容和协作的方式,在现有工业专业知识的传统和卓越基础上联合起来,同时为新的工业参与者提供机会。 具有以下特点的欧洲产品系列: o 两级入轨以提高竞争力,减少级数和发射系统的复杂性。 o 最大限度地发挥发射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通过部件、发动机和级级的通用构建模块实现广泛的模块化。 o 基于互补推力级发动机的全液体推进,第一级和上面级使用一对推进剂。 o 完全可重复使用,以提高竞争力和发射服务灵活性,重点关注低级和高级可重复使用性,以超越全球竞争对手。 o Vega C 和 Ariane 64 的性能范围,具有载人航天运输的潜力。 发射系统系列由与整个发射系统系列兼容的任务扩展模块系列补充,从多个有效载荷适配器到发射级,用于: • 扩大发射服务范围,针对从微型到重型的各种航天器,在多个轨道上精确和高效地发射。• 扩大航天运输新市场的准入,满足在轨服务或探索需求。
1. 引言 随着太空环境的使用和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太空发射的便利性不断提高,地球轨道上的活跃卫星和轨道碎片数量也不断增加。轨道碎片是指在地球轨道或重新进入地球大气层的人造非功能性物体(包括碎片和元素);自太空探索初期以来,碎片的数量远远超过在轨运行的航天器 [1]。2022 年 7 月,美国空间监视网络的太空物体目录(仅考虑直径大于 5 厘米的碎片)报告了 8,943 艘航天器和 16,393 块轨道碎片。巨型星座(可能包括数万颗联网卫星的舰队)的计划部署标志着卫星运行范式的转变,并将加速已经高度拥挤的低地球轨道 (LEO) 的密集化。随着卫星轨道上越来越拥挤的活跃航天器和轨道碎片,发生碰撞的风险也在增加。碎裂事件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碎片,有可能导致凯斯勒综合症,这是一种假设的最坏情况(由唐纳德·凯斯勒博士于 1978 年首次提出),即一系列连锁碰撞及其产生的碎片云可能会使地球轨道无法使用 [2]。凯斯勒事件的直接后果可能是深远的,使电信、宽带互联网和天气预报等地面服务陷入瘫痪,同时也妨碍未来的太空利用或探索 [3]。尽管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轨道碎片带来的风险,但由于监管和政策环境落后于太空的快速发展,减轻和防止碎片的努力受到限制。国际协议和国家立法旨在确保在人烟稀少的太空环境中安全运行,而这种环境与当今拥挤的轨道领域越来越不相似。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和随后的 1976 年《责任公约》构成了国际空间法的基础,确认了空间物体的所有权,但并未直接涉及轨道碎片。根据这些规则,发射国对在其境内发射的物体拥有所有权,其他国家未经发射国同意不得收集这些物体 [3]。此外,发射国有责任赔偿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在考虑这些空间法基本原则如何适用于轨道碎片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大多数国家认为轨道碎片是空间物体,但《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而且由于我们对大多数空间物体的跟踪和识别能力有限,在发生碰撞时识别发射国变得很复杂。如果没有监管要求或其他直接激励措施来防止轨道碎片,航天器所有者、运营商和发射提供商在遵守减少轨道碎片产生和风险的自愿准则方面进展缓慢。欧洲空间局 (ESA) 报告称,估计近地轨道上 30% 到 70% 的有效载荷(不包括载人航天)在报废时遵守脱轨准则。ESA 进一步指出,遵守碎片缓解措施的比例正在提高,但仍不足以在长期内显著降低碰撞风险 [2]。轨道碎片带来的挑战与臭氧层损耗等全球环境挑战有着内在的相似之处。司法当局和国际机构不应因为收益不确定而推迟行动,而应行使预防原则——环境法的一项长期信条——该原则建议各国采取行动解决构成长期环境威胁的环境问题,即使没有证据表明会发生危害 [4]。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和随后的实施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表明国际社会有效地动员起来,即使在科学不断发展和不确定的情况下,也致力于解决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2022 年 5 月,加伯和兰德发表了一篇论文,建议研究蒙特利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