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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78 年,海岸警卫队颁布了新的程序规则,即 33 CFR Subpart 1.07,该规则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机构程序来裁决民事处罚案件,而不需要更正式的程序,例如与行政法官听证会相关的正式程序。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正当程序,同时使所有相关人员的程序都变得简单。这些规则规定指定“听证官”,他们不担任海岸警卫队监管或执法活动中的任何其他职务,并全权负责民事处罚案件的裁决。国会继续承认非正式裁决程序的好处,通过了 1990 年的《石油污染法》,该法明确将 I 类民事处罚的裁决排除在《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之外。然而,非正式性并不会降低基本正当程序和公平性的必要性。参考 (a) 规定了适用的海岸警卫队民事处罚案件的正当程序,并要求此类案件由公正的听证官公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