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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定制 - 外科手术 程序标题:小鼠立体定向化合物给药 物种:小鼠 疼痛/痛苦类别:D 一般说明:请确保您执行此程序的目的在以下部分中得到充分描述:“此程序如何符合或解决您的总体研究目标?” 一般化合物给药指南:剂量将符合 ACUC 指南中的“给药技术和限制” (http://www.acuc.berkeley.edu/guidelines/dosing.pdf)。如果剂量不符合 ACUC 指南,请在以下部分中插入带有理由的变更:“此程序如何符合或解决您的总体研究目标?” 有关立体定向化合物递送的一般信息:立体定向手术是系统神经科学中一种非常宝贵的工具。它可用于注射解剖示踪剂或神经干细胞,以及用于基因递送和直接药物递送到中枢神经系统,绕过血脑屏障。该方法可用于在小鼠出生后的不同阶段将稳定的基因操作引入其特定脑区。由于脑位于封闭的颅骨容器内,向脑的某个区域输送大量药物会增加颅内压,并可能导致脑实质不可逆损伤,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最大剂量。特定脑区的立体定位坐标是根据经验数据或脑图谱确定的(例如,G. Paxinos 和 BJ Franklin 著的《立体定位坐标中的小鼠脑》,Academic Press,2005 年)。坐标以毫米为单位给出,距离前囟(即颅骨表面冠状缝和矢状缝的交点)的三维(x、y 和 z)距离。x 表示内侧至外侧平面,y 表示喙至尾平面,z 表示背至腹平面。请参阅 OLAC 网站上的“在立体定位仪中定位小鼠的步骤”以获取参考图:https://www.olac.berkeley.edu/pi- resources/pre-approved-procedures。要获得特定注射区域的靶向坐标,请从立体定位仪中动物前囟的位置中减去图谱坐标(Cetin A.、Komai S、Eliava M、Seeburg PH 和 Oster P。啮齿动物脑中的立体定位基因传递。Nat. Protoc. 1, 3166-73 (2006))。重要提示:大多数基因传递涉及使用病毒载体(例如腺病毒、慢病毒、弹状病毒等),必须在 BSL2 条件下处理。它们的使用还需要获得批准的生物危害使用授权 (BUA)。您需要填写生物危害剂协议表中的“您是否使用”部分,并提供有关该剂的安全处理以及接收该剂的动物的详细信息。如果通过此途径施用的任何其他化合物具有危险性(生物危害、放射性、毒性、人类胚胎干细胞、纳米材料),您还必须在“您正在使用吗?”部分中列出它们,并提供将通过此途径施用的所有化合物的列表以及任何已知的毒性。注意:立体定位仪和手持钻头及钻头在使用前应使用适当的消毒剂进行消毒;所有仪器都应进行高压灭菌;可以使用热珠灭菌器在动物之间对仪器进行消毒。以下是成年小鼠中常见立体定位坐标的表格:
探针和导航活检针 法规编号:21 CFR 882.4560 法规名称:立体定位仪 监管类别:II 类 产品代码:HAW 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收讫日期:2023 年 1 月 17 日 亲爱的 Bryan Hann: 我们已审查了您根据第 510(k) 条提交的上市前通知,该通知表明您有意销售上述器械,并已确定该器械与在 1976 年 5 月 28 日(医疗器械修正案颁布日期)之前在州际贸易中合法销售的同类器械或已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法案)的规定重新分类的器械基本等同,这些器械不需要获得上市前批准申请(PMA)批准。因此,您可以根据该法案的一般控制规定销售该器械。虽然本函将您的产品称为设备,但请注意,一些已获准的产品可能是组合产品。位于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pmn/pmn.cfm 的 510(k) 上市前通知数据库可识别组合产品提交。该法案的一般控制条款包括年度注册、设备列表、良好生产规范、标签以及禁止贴错标签和掺假的要求。请注意:CDRH 不会评估与合同责任担保相关的信息。但我们提醒您,设备标签必须真实且不得误导。如果您的设备被归类(见上文)为 II 类(特殊控制)或 III 类(PMA),则可能会受到其他控制。影响您设备的现有主要法规可在《联邦法规》第 21 篇第 800 至 898 部分中找到。此外,FDA 可能会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有关您设备的进一步公告。请注意,FDA 发布实质等效性判定并不意味着 FDA 已判定您的设备符合该法案的其他要求或其他联邦机构管理的任何联邦法规和规章。您必须遵守该法案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和列名(21 CFR 第 807 部分);标签(21 CFR 第
贸易/设备名称:visor2 system 法规编号:21 CFR 882.4560 法规名称:立体定位仪 监管类别:II 类 产品代码:HAW、GWF、IKN、OBP 日期:2022 年 3 月 9 日 收到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亲爱的 Gary Syring: 我们已审查了您根据第 510(k) 条提交的上市前通知,该通知意在销售上述设备,并已确定该设备与在 1976 年 5 月 28 日(医疗器械修正案颁布日期)之前在州际贸易中合法销售的同类设备基本等同(就附件中规定的用途而言),或与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法案)的规定重新分类的设备基本等同,这些设备不需要获得上市前批准申请(PMA)的批准。因此,您可以销售该设备,但须遵守该法案的一般控制规定。虽然本函将您的产品称为设备,但请注意,一些已获准的产品可能是组合产品。位于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pmn/pmn.cfm 的 510(k) 上市前通知数据库可识别组合产品提交。该法案的一般控制条款包括年度注册、设备列表、良好生产规范、标签以及禁止贴错标签和掺假的要求。请注意:CDRH 不会评估与合同责任担保相关的信息。但我们提醒您,设备标签必须真实且不得误导。如果您的设备被归类(见上文)为 II 类(特殊控制)或 III 类(PMA),则可能会受到其他控制。影响您设备的现有主要法规可在《联邦法规》第 21 篇第 800 至 898 部分中找到。此外,FDA 可能会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有关您设备的进一步公告。请注意,FDA 发布实质等同性判定并不意味着 FDA 已判定您的设备符合该法案的其他要求或其他联邦机构管理的任何联邦法规和规章。您必须遵守该法案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