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道夫·J·梅 * 联邦党人协会博客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左派一直在不懈地推动将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机构政治化,从而使其非法化。这一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是努力将最高法院描绘成另一个党派政府部门,类似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这场将最高法院政治化的运动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它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如果成功的话,它会破坏我们宪政制度所依赖的法治。这是因为法治取决于美国人民的信念,即法院“既不是武力也不是意志,而只是判断”,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第 78 号中所说,“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截然不同”。虽然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人对最高法院的信心比其他两个部门更大,但在过去十年中,信心也确实大幅下降。 2024 年 9 月,盖洛普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询问“您是否赞成最高法院处理工作的方式?” 44% 的人赞成,51% 的人反对,5% 的人没有意见。
宪法修改权是宪政民主的基础权力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自决行为。在国家法律秩序中,宪法权力(pouvoir constituant)作为宪法权力的最高体现,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和充分体现,而在欧盟条约中,社会的宪法权力似乎相当缺席或隐藏。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成员国在制定宪法方面拥有完全的自由,或者共同欧洲宪法的某些要素以及因此欧洲宪法权威是否可以被纳入欧盟法律秩序及其价值观的基本原则之中?从可能组织欧洲会议通过德国新联盟提议的角度来看,对宪法权力的共同理解问题值得更加关注。在我演讲的第一部分,我想分析上述问题,首先对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欧盟法院判例法进行理论分析,这通常是参考并依赖于国家法律命令来理解的。然而,在本章的主要部分,我想解释的是,人民权力的构成性方法有可能独立于实在法而存在。这些考虑因素,正如欧盟研究人员在撰写有关宪法多元化的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R. Barents,
28 [2003] 1 AC 32,第 9 段 29 同上,第 43 段 30 同上,第 61 至 63 段 31 例如 Morgan,上议院败诉案件:Fairchild v Glenhaven Funeral Services (2003) 66(2) MLR 277–284;Stapleton,事实原因和后果责任范围,L.Q.R. 2003,119 (7 月),第 399 页;Stevens,侵权行为与权利 (2007 年第二版,2012 年重印) 第 148-149 页;J. Morgan 在 R. Goldberg (eds.)《因果关系观点》(2011) 中; Goudkamp,《Fairchild 的保险法遗产》LMCLQ 2015,4(11 月),443-451 32 宪政与私法(剑桥 Freshfields 法律讲座,2015 年 1 月 28 日),如 Lord Sumption 在 Zurich Insurance PLC UK Branch v International Energy Group Ltd [2016] AC 509,第 128 段中所述 33 [2006] 2 A.C. 572 34 Sienkiewicz v Greif (UK) Ltd [2011] 2 AC 229,35 Durham v BAI (Run Off) Ltd [2012] 1 WLR 867
简介 1978 年第二部共和宪法引入了总统职位,赋予总统相当大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在宪法第七章中列举。总统职位所拥有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时任总统 JR Jayewardene 曾宣称,作为总统,他唯一不能做的事情就是把男人变成女人,反之亦然。1 尽管关于总统权力集中和废除总统制的必要性的讨论已经很多,但是,很少有人分析过总统权力在宪法存续期间如何通过上级法院的判例演变。本文将探讨拥有唯一和专属管辖权来审理和裁定与宪法解释有关的任何事项的机构 2 ——最高法院,是如何通过司法解释过程塑造总统权力的。在分析总统在不同类别下的权力的判例时,作者认为,尽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取得了一些小小的胜利,但法院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援引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三权分立和宪政本身,以制约“权力过大的行政机构”3。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原则的选择性应用或许为司法现实主义理论提供了依据。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驳回试图限制总统权力的各种论点时给出的法律依据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