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6-A 条:(1) 委员会可根据非居民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向纳税人发出预先裁定,阐明税务专员对本条例适用于纳税人提出或达成的交易的立场。 (2) 如果纳税人已充分真实地披露与裁定相关的交易的所有方面的性质,并且交易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纳税人申请裁定中所述进行,则该裁定在裁定发布时的法律适用于交易方面对税务专员具有约束力。” “规则 231-A:(1) 希望根据 2001 年条例(2001 年 XLIX 号)第 206A 条获得预先裁定的非居民个人应按照以下附表所列的形式向联邦税收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应由一个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a) 联邦税收委员会主席 - 主席 (b) 联邦税务委员会成员 (直接税) - 成员 (c) 法律、司法部副检察长 - 成员和人权部门。(3) 委员会可就申请征求有关所得税专员的意见,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联席会议或在其成员中传阅的方式就该问题作出决定。(4) 本规则中的预先裁定是指委员会就非居民人士已进行或拟进行的交易就申请中规定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5) 预先裁定仅对发布该预先裁定的特定交易对专员具有约束力。除非预先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发生变化,否则预先裁定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