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安大略省多伦多 - 多伦多大学达拉·拉娜公共卫生学院今天发布的一项新研究发现,未来20年,有数百万安大略省将患有慢性病。这些发现对安大略省的医疗保健系统具有清醒的影响,该系统将在未来二十年内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迅速上升的压力。该省将面临对前所未有的对卫生服务的需求。这项研究是安大略省的预计疾病模式,与安大略省医院协会(OHA)合作发表,代表了量化安大略省人口中慢性疾病和多种疾病的最新全面公开报告。这项研究将年龄和性别特定的人口预测与历史慢性疾病趋势结合在一起,以模拟未来人群的疾病负担。研究项目的作者,310万成年人将于2040年在安大略省患有重大疾病,高于2020年的180万。30岁以上的大约四分之一的成年人将在2040年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大量医院护理,高于2002年的八分之一。“对新兴趋势的反应可持续和公平的医疗保健计划需要预测将来慢性疾病的发生率可能是什么。“我们的预测表明,更多的安大略人将患有重大疾病,并且在许多慢性病中的病例数量将增加。鉴于这些发现,很明显,现在需要新的解决方案,包括在慢性疾病预防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努力。”除了更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外,任何人都会患的疾病数量也会大大增加预计数量最多的条件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包括骨关节炎,糖尿病和癌症。多种疾病也在上升,这是指两个或多个合并症的慢性条件的存在。多种疾病是对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驱动力,对于医院而言,多发病的人有独特且复杂的医疗保健需求。加拿大人的寿命更长,截至2020 - 2022年,预期寿命增长到81。5年。老龄化人口对估计增加的贡献显着贡献。健康的结构和社会决定因素以及慢性疾病风险因素的增加也有助于这些估计。一个转折点 - 对医疗保健的新思维的需求“在我们期待未来时,很明显,安大略省的转折点已经到了转折点,”安大略省医院协会(OHA)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安东尼·戴尔(Anthony Dale)说。“安大略省的卫生系统已经在应对人口迅速增长,越来越复杂的健康需求和对现有能力的巨大压力。这些发现证实,维护现状不是一个选择。安大略省的医疗保健需要创新革命。没有它,系统将无法应付。”安大略省的卫生系统必须围绕这项研究的发现,并积极专注于预防,早期检测和有效治疗慢性疾病过去的成功,包括减少慢性疾病危险因素,例如吸烟和人口水平的心血管健康的治疗,大大减轻了慢性疾病的负担。
1.1. 所有身体艺术设施均不得靠近用于睡觉、洗澡或准备饭菜的任何居住区。 1.2. 与住宅相关的身体艺术设施必须有单独的入口和卫生间。 1.3. 与住宅相关的身体艺术设施不得设有直接通向身体艺术设施和住宅之间的门。 1.4. 身体艺术设施的所有墙壁和地板均应光滑、无孔洞或裂缝、可清洗且维护良好。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应保持清洁。 1.5. 身体艺术治疗区域内的所有表面,包括顾客椅子、桌子、长凳和柜台,均应光滑、无孔洞或裂缝、可清洗且维护良好。所有治疗表面,包括顾客椅子、桌子、长凳和柜台,均应具有易于在每次使用后/顾客之间清洁和消毒的结构。 1.6.洗手设施应有直接接入的冷热自来水,并配备容器装液体肥皂和一次性纸巾,这些肥皂和纸巾由壁挂式无接触式分配器分配,该分配器可在人体艺术设施内随时取用。每个水槽旁应有一个带盖的垃圾桶,用于处理纸巾。一个洗手池最多可供三名人体艺术技术人员使用。1.7. 人体艺术设施应有一个单独的房间或区域,专门用于清洁、消毒和灭菌。该区域应与手术区相隔至少 5 英尺,或用屏障或隔板隔开,并且不允许客户进入。1.8. 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性动物(例如导盲犬)外,任何动物均不得进入人体艺术设施。1.9. 人体艺术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昆虫、害虫和啮齿动物进入设施,并防止昆虫、害虫和啮齿动物在设施内繁殖或出现。设施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出现昆虫、害虫和啮齿动物。1.10. 每个人体彩绘手术区域和每个卫生间都应提供至少一个带盖的废物容器。每个容器都应有盖子,并且盖子应始终保持关闭。人体彩绘手术区域的废物容器应每天清空,固体废物应至少每周从场所清除一次。所有废物容器都应可清洁并能够消毒。1.11. 如果需要便携性,锐器废物容器应是便携式的,以确保锐器废物容器在从业人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1.11.1. 这些容器必须是坚硬、抗穿刺、防漏的容器,专门设计用于储存锐器。1.11.2. 它们必须贴有通用生物危害符号标签。1.11.3. 它们必须保持直立,并经常更换以避免过度填充。1.11.4. 移动锐器容器时,必须将容器关闭。如果可能发生泄漏,必须将它们放置在可容纳所有内容物的第二个容器中,防止泄漏,并贴上通用生物危害符号或进行颜色编码。1.11.5. 锐器容器必须在首次使用后至少 90 天更换。建议:1.12. 如果窗户用于通风,人体彩绘设施应配备自动关闭的门窗,且门窗应完好无损。1.13. 人体彩绘操作区应通过至少四英尺高的面板或墙壁与顾客等候区/零售区隔开。1.14. 设施中每个人体彩绘技师的人体彩绘操作区应至少有 45 平方英尺的地板空间。
证据过敏免疫疗法的概述 - 对个人的皮下介导的过敏或通过皮肤测试或RAST记录的过敏,其触发过敏原不容易避免或对药理治疗对药理学的反应性过敏性免疫疗法(SCIT)的反应可预防或减轻临时反应,包括或减少临时反应,将其转变为第二类疗法,该疗法的反应效应,该反应均应进行第二类疗法,该疗法均应进行过敏性反应。相关结果症状,生活质量,住院治疗,用药和与治疗相关的发病率。最随机的对照研究表明,已经使用单过敏原提取物进行了皮下免疫疗法(SCIT)的功效。尽管某些指南建议在治疗中使用多种过敏原混合物,但在美国,过敏症患者通常会施用多种过敏原的混合物,患者对此对有效免疫疗法应包括所有主要敏感性的理由敏感。在Nelson等人的评论中(2009)五项研究中的三项表明多级级别免疫疗法是有效的。与在D1中发现的三项有效研究有关的结果,哮喘患者接受了中度至高剂量的过敏原(包含所有吸入过敏原),与接受安慰剂或非常低剂量过敏蛋白的儿童相比,4岁后没有哮喘和16岁以后没有哮喘;研究D2和D3,从多级治疗中完全清除烤菜的ragweed降低或95%,导致下一个花粉季节的出现明显更多的症状。2010)说:“ IgE介导的食物过敏的免疫疗法不是后者的发现清楚地表明,尽管Ragweed提取物与治疗计划中的其他多个提取物结合在一起,但它提供了明显的缓解。在两项未显示功效的两项研究(D4和D5)中,限制可能导致次优的结果可能与剂量不足或缺乏关键敏感性的治疗有关。这次审查的发现表明,在适当鉴定相关过敏原并以足够剂量的情况下,同时递送多种无关的过敏原可以在临床上有效。但是,需要对超过2种过敏原提取物进行额外的研究来评估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不足以确定该技术会改善净健康结果。因此,即使科学证据在使用多种抗原使用SCIT的科学证据中存在稀少,但根据美国在美国公认的医学实践标准,它被广泛认为是已建立的二线治疗方案,以证明对IGE介导的过敏。因此,当满足以下标准时,SCIT将被认为是医学上必要的,请参见政策。对于具有以下时间的个人:食物过敏,偏头痛,血管舒张炎,内在的(非过敏性)哮喘,血管性水肿,血管性水肿,特应性皮炎和慢性荨麻疹c urrria c urrry corrrry corry coodities在同伴审查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表明医疗文献的研究表明,支持这些指标是有益的。相关结果症状,生活质量,住院治疗,用药和与治疗相关的发病率。在美国国家过敏和传染病研究所(NIAID)的指南中(Boyce等人
微生物是专利法中的灰色地带吗?本文深入探讨了微生物专利的复杂性,强调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公众获取发明之间的矛盾。它强调了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研发和确保公众获取的重要性。《工业产权法》19.039 及其规定经过仔细审查,揭示了微生物专利性的“灰色地带”。INAPI 最近更新了其指南,以澄清只要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和工业应用),以及充分描述和解决技术问题,天然微生物无需基因改造即可获得专利。该机构将微生物定义为单细胞生物,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植物或动物细胞,可在实验室中复制和操作。为了确保可重复性和技术充分性,Inapi 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样本存放在国际保藏机构,例如《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机构,并在描述性记忆、权利要求和图表中包括对该存放的引用。印度的几家私营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正在为真菌、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由于对术语和法规清晰度的担忧,人们对为这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研究了与微生物相关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为具有大量人为干预的转基因生物提供法定保护的可能性,并强调了对“微生物”进行普遍接受的定义的需求。在印度,专利法允许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某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然而,围绕“微生物”一词的争议一直存在,因为它尚未得到明确的定义。本文还探讨了通过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刺激商业效用和增长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在保护发明和防止不必要的侵犯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进步的背景下。规范生物实验和创新的法律仍然不完善。这部分是由于各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规定下的经济和道德地位不同。争论的焦点是微生物保护的限度,这引发了关于专利性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27 条承认微生物是可获得专利的主体,导致许多国家采用国内专利法。专利授予独家权利,以换取对发明的全面披露,允许发明人或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其使用。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这些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概述,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得到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来减少贸易扭曲。第 27 条规定,涉及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应可获得专利。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定义“新的”、“创造性的”或“能够工业应用的”等术语。成员可以排除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商业利用的专利性。专利应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来源的歧视。其本质在于不歧视,专利适用于任何发明,不受限制。两个多世纪以来,生物体的专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生命形式是自然产生的,因此不受人类发明的影响。1980 年之前,专利只授予机械和化学发明,微生物过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然而,1873 年,路易斯·巴斯德获得了第一项基于微生物的专利,具体来说是针对一种改进啤酒发酵的过程。自然产物学说将生物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这种学说在世界各国一直盛行,直到 1980 年 Diamond v. Chakraborty 案的里程碑式判决。该裁决授予转基因细菌专利,为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微生物为可专利主题铺平了道路。《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于 1977 年签署,并于 1980 年生效,为用于专利目的的微生物保藏和保存制定了国际标准。 《布达佩斯条约》允许国际承认微生物寄存,以用于专利程序。它允许申请人将生物材料寄存于一个公认的机构,并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获得认可。这对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尤其有用,因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描述。该条约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的寄存可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截至 2008 年,全球约 20 个国家共有 37 个公认的机构 (IDA)。这些 IDA 不仅接受微生物寄存,还接受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符合条件的材料范围包括细胞、遗传载体和用于表达基因的生物体。该条约没有定义什么是微生物,允许接受严格意义上不是微生物但出于披露目的所必需的实体。微生物的概念至关重要,但由于这些生命形式的专利固有的不一致性,其准确的科学定义仍然难以捉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微生物的生产进行专利保护,但未能对其进行全面定义,导致成员国没有可遵循的标准。这种模糊性源于转基因生物和天然物质之间的不明确区别。因此,“微生物”一词将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自我复制或通过宿主生物复制的生物材料。该定义包括基因、基因序列、质粒和复制子等亚细胞成分。根据 TRIPS 协议,可获得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包括: 1. 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2. 通过特定方法生产的新微生物 3. 新微生物本身 4. 培养或使用已知/新微生物生产繁殖微生物(例如疫苗)或副产品(例如抗生素、酶)的方法 尽管“微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的专利是强制性的,但是 TRIPS 协议并未对“微生物”进行具体定义或概述其保护范围。 微生物作为发明或发现的概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 1980 年在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中的判决确定转基因细菌可以获得专利,但该裁决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微生物要被视为发明,必须经过人为干预。如果微生物是第一次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的,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意味着地球或深海海底发现的矿物和矿石也可以获得专利。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生物物质进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基本的专利性标准。然而,TRIPS 协议未能定义微生物,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不同。实际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已授予微生物专利,但这并未明确微生物的定义或其与自然产物理论的关系。1980 年最高法院的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标志着生物专利法的重要转折点。在此裁决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生物。然而,法院的裁决授予了一种能够消耗石油泄漏的转基因细菌专利,有效地改变了现状。1972 年,通用电气公司的遗传工程师兼研究员 Ananda Mohan Chakrabarty 为一种用于分解原油的细菌申请了专利。这种细菌被称为假单胞菌,含有两个产生能量的质粒,可提供不同的途径来降解原油的不同成分。最初,专利审查员以法律禁止为生物申请专利为由拒绝了 Chakrabarty 的申请。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同意这一决定。然而,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了有利于 Chakrabarty 的裁决,指出微生物是活的这一事实在专利法下不具有法律意义。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 198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判决。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101 条,活的人造微生物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生物体形式申请专利开辟了新途径。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设备或材料,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专利。一起法院案件裁定,转基因细菌被视为一项发明,因为尽管它是活的,但它是人类制造的。这意味着细菌可以归类为材料或制成品。在另一个国家,他们的法律规定发明是制造物品或物质的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他们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所以他们只是看这件事是否产生了非生命有形的东西。法律还禁止动物和植物获得专利,但微生物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可以获得专利。后来,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微生物纳入其中,并允许为与微生物相关的工艺申请专利。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 Dimminaco AG 诉专利局长 (2002) 案中的一项裁决确认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的可专利性。该案涉及一家瑞士公司申请专利一种用于治疗传染性家禽疾病滑囊炎的活疫苗。专利局长最初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工艺由于依赖天然微生物物质而不具备制造资格。然而,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专利法》中“物品”的定义并不排除生物。法院认为,即使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物质,制造疫苗的工艺也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可以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并通过创造性工艺发生变化。法院的裁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业正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增长。它为微生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确实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项裁决被视为专利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使创新者能够保护他们拯救生命的发明和创新。该决定确认,印度专利法并不禁止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生物的工艺,为未来生物技术的突破铺平了道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及时,因为它与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日本和美国)对生物技术专利性的立场一致。事实上,在 Dimminaco 作出决定后,印度与蓬勃发展的生物技术行业的需求同步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方面的,涵盖知识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传播等各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通过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对那些希望完全排除此类专利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重点应放在限制这些条款的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微生物”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国家当局必须将其定义为涵盖细菌、病毒、真菌和藻类。此外,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发现和发明之间不明确区分的限制。自然产生的微生物不能被视为发明,但那些经过人类干预的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则可以。为了解决对微生物可专利性的担忧,应该采用“微生物”的精确科学定义,将其与自然发生和人为干预区分开来。只有涉及大量人类投入(如基因工程)的专利才应被授予。生物技术行业对创新和发明的追求,正如 Diamond v. Chakrabarty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案件所见,强调了为微生物在处理漏油、预防疾病或制造救命药物方面的实用性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价值的信息可能仍然是商业秘密。此处给出的文章文本保护微生物研究的专利制度已成为印度、欧洲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讨论的话题。Nair, AS (1999) 知识产权 (IPR):印度情景讨论生命形式的专利。Everyman's Science 34 (2): 58–61。Google Scholar Ammen, J. 和 Swathi, N. (2010) 以美国、欧洲和印度的方式为生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杂志 15: 55–65。Google Scholar 欧洲专利公约 (EPC)。(1973) 第 52 条,可申请专利的发明。2010 年 3 月 2 日,访问于 2010 年 3 月 5 日。Philip, MW (2006) 微生物的专利。自然评论药物发现 13 (5): 45–56。Google Scholar 美国专利商标局 35 USC 101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专利法,12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2) 微生物专利:制定政策框架。知识产权杂志 7: 211–221。Google Scholar Debré, P. 和 Forster, E. (1998) Louis Pasteur。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Google Schol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0) 联合国机构,2010 年 4 月 24 日访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1976) 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欧亚专利组织。(1995) 2010 年 4 月 22 日访问。WIPO 网站。 (2010) 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2010 年 3 月 15 日,2010 年 3 月 9 日访问。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第 13.2(a) 条,已获得国际保存单位地位的保存机构 - 国际保存单位名单,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4 月 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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