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就任何非特权事项获得证据开示,只要该事项与未决诉讼所涉及的主题相关,不论该事项是与寻求证据开示的当事人的索赔或辩护有关,还是与任何其他当事人的索赔或辩护有关,包括任何账簿、文件或其他有形物品的存在、描述、性质、保管、状况和位置,以及知晓任何可开示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如果所寻求的信息似乎合理地有助于发现可采信的证据,则不得以所寻求的信息在审判中不可采信为由提出异议。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2 条。第 1422 条提到与任何“非特权”事项有关的可开示材料,将任何受律师-客户特权或工作成果原则保护的材料排除在开示范围之外。路易斯安那州对工作成果的保护规定在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2 条中。 1424 规定:“法院不得命令出示或检查对方当事人、其律师、担保人、赔偿人或代理人在诉讼前或审判前获得或准备的任何书面或电子存储信息,除非法院确信拒绝出示或检查将对寻求出示或检查的当事人在准备索赔或辩护时造成不公平的损害,或将导致其遭受过度困难或不公正。”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A) 条(着重强调)。因此,当事人及其某些代表(例如,其律师、担保人、赔偿人)在诉讼前准备的材料在证据开示中是禁止的,除非寻求信息的当事人能够证明不出示这些材料会造成不公平的损害、过度困难或不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之前将专家一词列为根据该条款受到工作成果保护的其他当事人代表。然而,2003 年,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专家”一词,目的是“取消 [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 先前规定的对所有专家证人著作的发现保护”。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4 条,2003 年修订评论。适用于专家的工作成果保护受下文讨论的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第 1425 条管辖。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为“律师工作成果”提供近乎绝对的保护 - 即反映“律师的心理印象、结论、意见或理论”的材料,规定“法院不得下令制作或检查”任何此类材料。路易斯安那州
虽然法律界正在努力解决一些棘手的话题,例如适当的用例、潜在的偏见、特权和保密性考虑以及使用 OpenAI 的 ChatGPT 和其他生成性人工智能工具时的法律道德应用,但重要的是要展望未来,思考如何在证据开示中解决这些工具的使用问题。本文讨论了诉讼律师在联邦法院诉讼中处理生成性人工智能工具产生的证据开示时应考虑的最佳实践和战略见解。本文还考虑了企业生成性人工智能政策的制定,这些政策将解决与使用生成性预训练转换器(或 GPT,许多聊天机器人的基础大型语言模型)工具相关的各种问题。保存义务在过去几年中,诉讼律师越来越多地看到,有关其他各种各样、更现代的数据源(如移动数据、超链接和协作工具)的义务和可发现性的问题成为证据开示纠纷的关注领域。随着司法部门解决这些义务应如何适用于新兴技术,有关相关性和相称性的法院命令已定期发布。保存生成式 AI 提示本身就存在挑战。动态响应 GPT 工具带来的独特挑战之一是响应的动态性质。这些模型根据输入提示生成文本响应。但是,这些响应不是静态的,可能会根据模型的参数、上下文甚至在不同时间输入的相同提示而变化。这种动态特性使得捕获和保存与特定提示相关的特定响应变得具有挑战性。没有跟踪功能
Bowman and Brooke LLP 的 Thomas Lurie 为汽车制造商辩护,处理产品责任诉讼。他曾为面临产品责任、非正常死亡汽车产品责任索赔和对卡车运输公司提起的过失索赔的建筑缺陷问题的客户辩护。TJ 还拥有中西部商业纠纷和消费者索赔方面的商业诉讼经验。他曾起草复杂的诉状和动议——从证据开示到处置动议和上诉摘要——并管理证据开示和文件审查和制作。Bowman and Brooke LLP 的 Matin Fallahi 为客户辩护,处理因产品责任、场所责任和一般责任索赔引起的诉讼事宜。她主要专注于复杂的汽车产品责任事宜,并为机动车和零部件(包括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辩护。作为多个审判团队的一员,Matin 曾起草和辩论审前动议(包括先决动议)、进行裁决和管辖权研究、准备陪审团指示和裁决表格,并盘问包括原告在内的关键事实证人。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3)(A) 条授权法院撤销或修改对某人造成过度负担的传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3)(A)(iv) 条,28 USC (1994);参见 Composition Roofers Union Local 30 Welfare Trust Fund v. Graveley Roofing Enter.,160 FRD 70, 72 (ED Pa. 1995) (Joyner, J.)(陈述相同)。因此,如果法院发现申请人已承担了证明遵守传票将是“不合理和压迫性的”沉重负担,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传票。同上(引用 Heat & Control, Inc. v. Hester Indus.,785 F.2d 1017, 1023 (Fed. Cir. 1986))。 [但是,在评估撤销动议时,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事实]第 26(b)(1) 条规定,证据开示不必局限于可采纳证据的事项,还可以涵盖“看似合理地导致可采纳证据开示的内容”。《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6(b)(1) 条。
该小组由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组成,将分享他们对国际仲裁最新重大发展的看法,包括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和英国、加拿大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重大判决。讨论的主题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在 ZF Automotive 和 AlixPartners 案中的裁决,该裁决限制了联邦地区法院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下令进行证据开示的权力,以及在 Morgan v. Sundance 案中的裁决,该裁决裁定,联邦航空管理局无权联邦法院在认定一方放弃仲裁权利之前要求裁定存在偏见。该课程提供专家对国际仲裁最新法律发展的看法,所有在该领域工作或对其感兴趣的从业人员都将对此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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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员会批准,当事人可以就各种事项作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或重新开放审理时间;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质询或出示请求的总数可以少于 37 CFR § 2.120(d) 或 37 CFR § 2.120(e) 规定的限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34 章的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或以指定方式出示文件和物品[注 1];在特定时区内送达证据开示请求或回应[注 2];使用不同于或替代委员会标准保护令的保护协议或规定[注 3];当事人就案件中事实或证词的实质或形式达成一致[注 4];可以在特定地点或以特定方式进行取证[注5];程序应以特定方式结束;或通过加速案件解决(ACR)的方式,通过审前实质处置或简易审理来确定程序的实质。 [注 6.] 参见 TBMP § 403.04(延长取证期限、响应取证请求的时间以及披露)、TBMP § 412.02(a)(根据约定修改委员会的标准保护令)、TBMP § 528.05(a)(2)(加速案件解决 (ACR))、TBMP § 605.03(和解协议)、TBMP § 702.04(加速案件解决)、TBMP § 702.04(e)(在非 ACR 案件中使用约定)以及 TBMP § 705(约定证据和加速案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