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将于同一天同一时间以虚拟方式开启,每家公司仅派出一名 (1) 投标人代表出席。该链接将分享给所有通过电子采购门户成功提交投标的投标人。成功提交投标的每位投标人均须将其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和地址、投标名称和编号)发送至sourcing@pssf.go.ke
法律 RFP 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提交日期之前根据 1998 年《国家环境管理法》第 107 号(“NEMA”)的要求获得项目的环境授权,但是,投标人应考虑林业、渔业和环境部(“DFFE”)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最新电池存储排除规范(GN。编号 50387)。该规范涉及排除与电池存储设施的开发和扩展相关的某些活动。如果投标人提议的项目根据电池存储排除规范免于环境授权要求,则投标人必须在申请法律意见中详细说明该结论的依据。
1. 如果投标人是 MSME 规则中最新定义的微型或小型企业,则投标人应免除“投标人营业额”标准和“经验标准”的要求,但前提是投标人符合质量和技术规范。如果投标人是所提供产品的 OEM,则其应免除“OEM 平均营业额”标准,但前提是投标人符合质量和技术规范。如果任何投标人寻求免除营业额/经验标准,则必须上传证明其有资格获得豁免的证明文件,以供买方评估。2. 如果投标人是初创公司,则投标人应免除“投标人营业额”标准和“经验标准”的要求,但前提是投标人符合质量和技术规范。如果投标人是所提供产品的 OEM,则其应免除“OEM 平均营业额”标准,但前提是投标人符合质量和技术规范。如果任何投标人寻求免除营业额/经验标准,则必须上传证明其有资格获得豁免的证明文件,以供买方评估。3. 投标人过去三年(截至上一财政年度 3 月 31 日)的最低年平均财务营业额应如投标文件所示。应随投标上传相关期间的经认证的审计资产负债表或特许会计师/成本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其中注明相关期间的营业额详情。如果投标人的成立日期不到 3 年,则成立日期后完整财政年度的平均营业额应考虑在内。 4. 经验标准:就经验标准所适用的筛选条件而言,投标人或其 OEM(自己或通过经销商)应在投标开始日期前,定期生产和向任何中央/州政府组织/国有企业供应相同或类似类别的产品,供应年数如投标文件所示。相关合同副本应与投标一起提交,以证明在每个财政年度供应了一定数量的产品。如果是批量投标,价值最高的主要产品类别应符合此标准。5. OEM 营业额标准:所提供产品的 OEM 在过去三年(截至上一财政年度 3 月 31 日)的最低年平均财务营业额应与投标文件所示一致。相关期间的经认证审计资产负债表或特许会计师/成本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注明相关期间的营业额详情)应与投标一起上传。如果 OEM 的成立/注册日期未满 3 年,则应将成立日期后完整财政年度的平均营业额计入此标准。 6. 采购优惠将提供给拥有有效 Udyam 注册且其凭证通过 Udyam 注册门户在线验证的 MSE,如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部 2012 年 3 月 23 日发布的《微型和小型企业 (MSE) 公共采购政策令》及其后续相关部委发布的命令/通知中所述。如果投标人想要享受采购优惠,则投标人必须是 GeM 上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OEM。贸易商不属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公共采购政策的范围,因此提供其他 OEM 制造的产品的经销商没有资格享受任何采购优惠。就服务投标而言,投标人必须是所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应随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投标一起上传相关文件证据,买方将在评估投标时根据提交的文件证据决定购买优惠的资格。如果 L-1 不是 MSE,且 MSE 卖家的报价在 L-1+ 15%(由买方选择)的购买优惠幅度/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则该 MSE 卖家将有机会匹配 L-1 价格,并将按总数量的 25%(由买方选择)百分比授予合同。建议买家参考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OM 编号 F.1/4/2021-PPD OM_No.1_4_2021_PPD_dated_18.05.2023,以了解是否同时适用《2012 年微型和小型企业公共采购政策令》和《2017 年公共采购(优先考虑印度制造)令》。只有在卖方在 GeM 个人资料中在线验证以及买方评估提交的文件后验证和批准,才允许享受 MSE 的优惠。7. 上面显示的估计投标价值仅用于指导 EMD 金额和确定与营业额、过往业绩和项目/过往经验等相关的资格标准。这与投标人的报价没有任何关联或影响,也不会对投标参与产生任何影响。此外,这也不会被用作确定报价合理性的标准,报价合理性将由买方根据其自身对合理性的评估以及在投标/ RA 过程中收到的竞争价格来确定。8. 过往表现:投标人或其 OEM {自己或通过经销商} 应在投标开标日期前的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的至少一个财政年度向任何中央/州政府组织/ PSU 提供相同或类似类别的产品,占投标数量的 70%。需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相关合同副本(证明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订单数量的供应情况)以证明数量
9。竞标者要告知自己投标人负责仔细审查和理解招标内容,并了解参与提交过程的含义。FCCC强调,它对投标人未能遵守招标中概述的过程和要求可能会引起任何误解或误解的责任。对于投标人来说,确保他们完全理解并遵守提供的指示和指南以促进公平透明的评估过程至关重要。10。接受提交的条件
注意:要求潜在投标人派出有权参加会议的高级和称职代表免责声明:此投标前会议邀请由印度斯坦石油公司有限公司发布,仅供一般信息之用,涉及公司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准备情况的要求。这不应被视为出售要约或购买、购买或订阅任何平台/解决方案的要约邀请,而仅仅是邀请讨论 HPCL 所需的解决方案以及投标人是否符合 HPCL 的条款和条件。本会议邀请或其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公司任何合同或承诺的基础或依据。本邀请文件不构成公司或其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此外,本邀请文件既不授予任何有意向方被选中参与投标过程的权利,也不期望任何有意向方被选中参与投标过程,本邀请文件或投标人随后提交的任何文件均不构成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与有意向方之间的合同。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有意向参与者给出的任何回复/建议的权利。投标人应定期访问公司网站,以随时了解澄清/修订/时间延长(如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财务义务。公司对未收到任何投标人通过任何方式发送的信函概不负责。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承担或偿还任何投标人因参加本次会议而产生的任何支出或费用。通知的目的是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互动,以了解工作范围和选择方法中的任何偏差和澄清。
1.1 途径 1:投标人应已制造并提供用于累计装机容量为 4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电池,其中至少一个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容量应为 10 MW 或更高。参考容量为 1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必须在技术商业投标开标之日前至少六 (6) 个月成功运行。1.2 途径 2:投标人应为累计装机容量为 4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集成商,其中至少一个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容量应为 10 MW 或更高。参考容量为 1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必须在技术商业投标开标之日前至少六 (6) 个月成功运行。 1.3 途径 3:印度投标人应具有技术合作协议或制造许可证或应为符合上述第 1.1 条(途径 1)所规定要求的电池制造商的合资公司。在技术合作/许可的情况下,投标人应随投标书提供与电池制造商签订的此类许可/合作协议的副本,并且此类协议应持续有效,有效期至少应到合同的 O&M 期结束。如果投标人是符合第 1.1 条(途径 1)所规定要求的电池制造商的合资公司,投标人应随其技术商业投标书提交合资企业成立文件的副本。投标人还应提供由符合第 1.1 条要求的许可提供者/技术合作者/合资伙伴和投标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连同其投标书,按照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格式共同和分别完成合同的履行,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4 途径 4:(i)投标人应在过去十年 (10) 内作为开发商或 EPC 承包商,在电力/钢铁/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化肥/水泥/煤炭开采(包括煤炭处理厂和/或任何其他过程工业)领域执行过一个工业项目,单个项目或单个工作价值分别为 16.5 亿印度卢比(仅指十六亿五千万印度卢比)或以上,并且该项目必须在技术商业投标开标之日前至少一 (1) 年成功运行。并且
1.1 途径 1:投标人应已制造并提供用于累计装机容量为 4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电池,其中至少一个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容量应为 10 MW 或更高。参考容量为 1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必须在技术商业投标开标之日前至少六 (6) 个月成功运行。1.2 途径 2:投标人应为累计装机容量为 4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集成商,其中至少一个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容量应为 10 MW 或更高。参考容量为 10 MW 或更高的电网互动式电池储能系统必须在技术商业投标开标之日前至少六 (6) 个月成功运行。 1.3 途径 3:印度投标人应具有技术合作协议或制造许可证或应为符合上述第 1.1 条(途径 1)所规定要求的电池制造商的合资公司。在技术合作/许可的情况下,投标人应随投标书提供与电池制造商签订的此类许可/合作协议的副本,并且此类协议应持续有效,有效期至少应到合同的 O&M 期结束。如果投标人是符合第 1.1 条(途径 1)所规定要求的电池制造商的合资公司,投标人应随其技术商业投标书提交合资企业成立文件的副本。投标人还应提供由符合第 1.1 条要求的许可提供者/技术合作者/合资伙伴和投标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连同其投标书,按照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格式共同和分别完成合同的履行,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4 途径 4:(i)投标人应在过去十年 (10) 内作为开发商或 EPC 承包商,在电力/钢铁/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化肥/水泥/煤炭开采(包括煤炭处理厂和/或任何其他过程工业)领域执行过一个工业项目,单个项目或单个工作价值分别为 16.5 亿印度卢比(仅指十六亿五千万印度卢比)或以上,并且该项目必须在技术商业投标开标之日前至少一 (1) 年成功运行。并且
本招标并非协议,也不是 OCAC 向投标人或任何其他人发出的要约或邀请。本招标的目的是向有意者提供可能有助于他们根据本招标(“投标”)提出技术和财务要约的信息。本招标包括反映投标人就项目作出的各种假设和评估的声明。此类假设、评估和声明并不包含每个投标人可能需要的所有信息。本招标中包含的假设、评估、声明和信息可能不完整、不准确、不充分或不正确。因此,每个投标人应自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应检查本招标中包含的假设、评估、声明和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正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从适当来源获取独立建议。
ii. 投标人的资格/经验要求应为强制性要求; iii. 不得基于高于或低于估算成本的百分比而拒绝投标; iv. 所有国家公开竞争性采购均应使用与银行商定的示范招标文件; v. 投标人的资格应按照世界银行《IPF借款人采购条例》第三部分的定义:因此,除《采购条例》第三部分规定的原因外,不得宣布任何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世界银行资助的合同。当借款人使用其他国家采购安排(国家公开竞争性采购除外),如有限/限制性竞争性招标、询价/购物、直接签约)时,此类安排应符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