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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联邦政府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药品,国会通过了 1992 年《退伍军人医疗保健法案》(本报告中称为公法)。该法案要求受保药品的制造商将其药品列入联邦供应计划 (FSS),并以至少比市场价低 24% 的折扣价向“四大”政府客户(退伍军人事务部、国防部 (DOD)、公共卫生服务部和海岸警卫队)提供药品。1 公法采用了 1992 年 11 月《社会保障法》中对受保药品的技术定义。2 由于技术定义使得难以快速识别哪些药品受保,因此退伍军人事务部制定了一个更简单的定义:受保药品必须根据新药申请(如果至少一种活性成分在 FDA 的原始许可药品参考清单上)或生物许可协议进行商业营销、销售并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批准。 3 VA 监察长办公室 (OIG) 在审查本次审查的项目时使用了 VA 的定义和决定。公共法律还要求制造商签署主协议和药品定价协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