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查等:(1)经驻军卫生官卫生检查合格的物品,将进行抽样检验。 (2)提交便当的配料和数量的详细清单。 (3)提交生产地点、专职人员以及生产流程的概要(例如工作时间表)。 (4)每期间(每年 4 次)提交一次食品卫生检查表(有保健所所长的印章)。期间:4 月至 6 月、7 月至 9 月、10 月至 12 月、1 月至 3 月。
4.1.1 合规责任。所有项目必须满足第 3 部分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包商整体检验系统或质量计划的一部分。规范中没有任何检验要求并不免除承包商确保提交给政府验收的所有产品或供应品符合合同所有要求的责任。作为制造操作的一部分,抽样检验是确定符合要求的可接受做法,但是,这并不授权提交已知有缺陷的材料(无论是指示的还是实际的),也不要求政府接受有缺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