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定秘密”定义见《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3 条第 1 款。 3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卫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装备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防卫装备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在公共运营环境中,SCPP 规范了药学专业人员在任何护理环境中的执业方式。这意味着,除非 SCPP 章程或政策中明确规定,否则在公共运营环境中(例如加拿大原住民服务部、萨斯喀彻温省卫生局、萨斯喀彻温省癌症机构)执行任何活动时,成员必须继续按照 SCPP 法规、实践标准和道德规范(所有药学专业人员都应遵守)以及公共运营环境中的任何适用政策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