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Garth den Heyer 和 Manuel Abdullah Carranza Vázquez 撰写的《恐怖主义和暴力非国家行为者:智利共和国 1973 – 2023 年案例研究》中,作者讨论了自 20 世纪末智利军事独裁政权衰落以来,政治暴力明显增加以及极端主义思想被接受的情况。本文提请关注智利非国家行为者的暴力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国家安全挑战及其对国家主权和法治的威胁影响。以智利为例,本文讨论了复杂而多方面的安全形势,并提出了综合战略,例如结合情报收集来对抗敌对行为者的活动,同时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的合作创造可持续的答案。
随着当前对迷幻研究领域的兴趣激增,精神病学的迷幻复兴主要取决于建立安全和道德的能力以使用这些实验性药物。但是,学习迷幻疗法安全有效地管理的机会很少。1当现代医学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被现代医学所接受时,热情和热情的积极性超过了务实,在迷幻科学可以发展出安全,一致的结构。2类似的集体热情在迷幻精神病学中是可以显而易见的,该领域尚未实现管理其备受期待的成功后果的手段。我们希望提请注意几个需要彻底解决的问题,以使迷幻研究领域以安全和可持续的方式发展。
支持联合国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最初的重点是全球北方福利国家的数字化转型,包括美国和英国。1 然而,在准备 2019 年特别报告员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数字福利国家的报告时, 2 许多从业者和学术专家提请我们注意一种特定的数字身份识别系统模型,通常带有生物识别组件(数字身份证系统),全球南方国家政府正在部署这种系统。我们认识到这些系统引发的重大人权问题远远超出了北方福利国家的范畴,因此过去几年我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关于数字身份证的国家和国际辩论。
我,Hans Gougar,X Energy, LLC(X-energy)微反应器项目临时项目经理,特此确认并尽我所知声明如下:1. 我被授权代表 X-energy 签署此宣誓书。我被授权审查提交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或与其讨论的信息,并要求不向公众披露信息。根据 10 CFR 2.390(b) 的要求,我提请 NRC 注意,X-energy 的 Michael I. Dudek 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致 NRC 的信函附件 2,该信函提供了 X-energy 的 XENITH 微反应器运输和物流 (T&L) 白皮书 (WP)。附件 2 包含由美国国防部(DOD)控制的信息,并已标记为受控非机密信息 (CUI),因此,我请求 NRC 不向公众披露此类信息。
我们与刑事司法系统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定期磋商帮助我们提请有关当局关注尼泊尔人权、法治和公平审判等冲突问题。此外,我们还定期提供预防措施培训,有效记录侵犯人权和虐待案件,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简而言之,我们致力于建立一个系统,保证人权侵犯和虐待的受害者获得公正、迅速和易于获得的司法服务。我们寻求一切可能的法律和实际措施,确保严重侵犯人权的受害者免受普遍的有罪不罚、恐吓和报复。AF 认为,只有通过政府、各利益攸关方、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挑战该国根深蒂固的有罪不罚现象。
地方政府的审查作用对于帮助人们感受到他们能够影响当地发生的事情至关重要。审查在促进不同个人和团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将社区情报引入理事会和我们合作伙伴的改进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让公众更深入地参与审查活动可以被视为健康民主的标志。更好地沟通当地决策过程和更多代表参与将有助于确保更直接的社区生活体验为战略思维和运营实践提供信息。2011 年措施第 62 条要求地方当局作出安排,使所有在该地区生活或工作的人都能向相关概览和审查委员会提请他们对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任何事项的意见。
摘要 现有文献尚未完全解释中国对人工智能 (AI) 伦理风险观点的变化。本文开发了一种实践社区 (CoP) 方法来研究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政策制定。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对人工智能的伦理方法源自来自三个领域(政府、学术界和私营部门)的相对稳定的参与者群体的实践交流。中国的这个 CoP 由政府参与者积极培育和领导。本文提请关注其成员在集体情境学习和解决问题过程中的 CoP 配置,这些配置为中国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关注的演变提供了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本文展示了实践导向的方法如何有助于解读中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政策。
资深律师 Siddhartha Dave 以及代表保险公司出庭的律师 Amit Singh 先生、Archana Pathak Dave 女士、Kaustubh Shukla 先生、Meenakshi Midha 女士和 Rajesh Kumar Gupta 先生提请我们注意除转介令中提到的条款以外的其他一些条款,即 1988 年《机动车法》第 15 条的第二但书和第 180 条和第 181 条。据称,虽然 Mukund Dewangan(同上)的判决中引用了第 3 条,但法院并未注意到第 3 条的后半部分及其效果。上述第 3 条的后半部分规定“任何人不得驾驶除根据第 75 条第 (2) 款制定的任何计划租用或自用机动车或摩托车以外的运输车辆,除非其驾驶执照明确允许他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