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 (IMO) 决议 MSC.215(82) 通过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船舶新建合同日期)起成为强制性标准,适用于总吨位不低于 500 吨的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以及长度为 150 米及以上的散货船的双舷侧空间。此外,最近通过的 IMO 决议 MSC.288(87) 产生的一项新的 PSPC 要求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船舶新建合同日期)对载重量不低于 5,000 吨的油轮的原油舱生效。两项 PSPC 标准都规定了 15 年的目标涂层使用寿命,在此期间涂层应从首次涂层应用开始保持良好状态。
国际海事组织 (IMO) 决议 MSC.215(82) 通过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船舶新建合同日期)起成为强制性标准,适用于总吨位不低于 500 吨的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以及长度为 150 米及以上的散货船的双舷侧空间。此外,最近通过的 IMO 决议 MSC.288(87) 提出了一项新的 PSPC 要求,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船舶新建合同日期)对载重量不低于 5,000 吨的油轮的原油舱生效。两项 PSPC 标准都规定了 15 年的目标涂层使用寿命,在此期间涂层应从首次涂层应用开始保持良好状态。
本《散货船通用结构规范》的版权归以下机构所有: 美国船级社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中国船级社 挪威船级社 德国劳氏船级社 韩国船级社 英国劳氏船级社 日本海事协会 意大利船级社 俄罗斯船级社 版权所有 © 2006 本条款中,IACS 成员、其关联方和子公司以及各自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单独和集体地称为“IACS 成员”。IACS 成员,单独和集体地,对任何人因依赖本文件中的信息或建议或以任何方式提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人已与相关 IACS 成员实体签订了提供此信息或建议的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责任或义务仅以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本规则于 2006 年 4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包含长度为 90 米或更大的散货船分类的结构要求。本规则包含十三章。截至 2006 年 1 月 15 日,本通用结构规则的版权归各 lACS 成员所有。版权所有 © 2006。本条款中,lACS 成员、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单独或集体称为“lACS 成员”。lACS 成员,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人因依赖本文件中的信息或建议或以任何方式提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负责,除非该人已与相关 lACS 成员签订了提供此信息或建议的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责任或义务均完全依据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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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散货船通用结构规范》的版权归以下机构所有: 美国船级社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中国船级社 挪威船级社 德国劳氏船级社 韩国船级社 英国劳氏船级社 日本海事协会 意大利船级社 俄罗斯船级社 版权所有 © 2006 本条款中,IACS 成员、其关联方和子公司以及各自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单独和集体地称为“IACS 成员”。IACS 成员,单独和集体地,对任何人因依赖本文件中的信息或建议或以任何方式提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人已与相关 IACS 成员实体签订了提供此信息或建议的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责任或义务仅以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这是200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举行的第8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82)会议所作决定和讨论的总结报告。1.通过强制性文件 本届会议通过了以下修正案。请注意,每个修正案均按其预计生效日期排列,顺序如下。1.1 预计生效日期:2008年7月1日 (1) 有关SOLAS第II-1章的修正案 (i) 对Reg. 的修正案。II-1/3-2 -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参见附件1和附件2的附件1) 对Reg. 的修正案。已通过 II-1/3-2 作为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性能标准。这些要求适用于 SOLAS 第 XII 章定义的 500GT 及以上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这些规定适用于上述船舶: - 建造合同签订日期为 200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或 - 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其龙骨安放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 交船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2) 有关 SOLAS 第 II-2 章的修正案 (i) 对 Reg. 的修正案II-2/4.5.2.3 - 与货物区域防火规定的协调(参见附件2附件1) 修改条款为与SOLAS第II-2章的规定保持一致,采纳II-2/4.5.2.3条款,使其适用于“A-0”级的窗户和舷窗。(ii) 修改条款II-2/1、3、5、6、7、9和10 - 有关客船客舱阳台(参见附件2附件1) 增加了客船客舱阳台应配备固定式火灾探测器和报警系统、固定式压力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全部采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建造的规定。本规定不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也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建造的现有客船,并应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遵守。(未完待续)
一项行业调查显示,已安装了 200 多个 HRMS,目前至少有 11 家活跃的制造商。过去的安装都是自愿的,由船东或有特定需求和顾虑的研究人员进行。目前正通过法规(IMO、加拿大海岸警卫队)和船级社行动,努力使 HRMS 安装制度化。IMO 正在为散货船制定 HRMS 规则,ABS、劳氏船级社和 DnV 均提供 HRMS 指南和分类符号。响应制造商调查的六家公司中,除一家外,其他所有公司都使用安装在甲板上的应变计测量基本船体梁响应。大多数制造商提供额外的传感器和功能,包括位置(GPS)、运动(加速度计、陀螺仪)、船体静水压力(外部和油箱内)、天气和运动预测,以及与其他船舶仪器(如速度、功率和货物装载)的连接。
本文介绍的方法建立在计算机辅助工程 (CAE) 软件 CAESES 中,该软件在设计过程中集成了 CFD 代码。它可以成功地用于优化船舶的基本设计或现有船舶的运行,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最终设计的效率、安全性和竞争力。该模型是基于大型散货船的设计和由涵盖船舶设计大部分方面的模块组成的仿真模型创建的。稳定性、强度、动力和推进、安全性、经济性、操作和维护以及服务管理考虑因素紧密集成在一个完全参数化的模型中。这种紧密集成使用户能够在模拟和不确定条件下模拟模型对船舶几何、设计变量(包括其螺旋桨)变化的响应。不确定性建模范围广泛,涉及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和运营不确定性以及方法本身的准确性建模。
现将2005年5月11日至20日召开的第80届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80)审议结果介绍如下。 1.通过条约等强制性要求 - SOLAS 第 II-1 章 (1) 与损害稳定性相关的(A、B、B-1、B-2 和 B-4)(见附件 1、ANNEX 2) 1994本次会议结束了自2009年启动的关于统一客船和干货船破损稳性要求的讨论。 此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SOLAS第II-1章,通过引入概率计算方法来规定破损稳性要求,并计划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本修正案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客船和干货船。 (2) 除破损稳性相关内容以外的修改(A-1、B、C 部分)(见附件 1、ANNEX 1) 计划本次会议通过的 SOLAS 第 II-1 章除破损稳性相关内容以外的修改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 (i) 第 3-7 条 – 船上和岸上保留的结构图纸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应具有 MSC/Circ.1135 规定的全套结构图纸和后续施工图。保留在船上。 (ii) 第 3-8 条 - 拖带和系泊设备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必须配备所有正常操作的设备,但第 3-4 条规定的应急拖带设备、具有足够安全工作能力的设备和配件除外。应提供负载,以便安全地进行拖曳和系泊操作。与该法规相关的是MSC/Circ.1175,该法规规定了与拖带和系泊相关的特定船载设备和船体支撑构件的设计和结构。 (iii) 第 23-3 条 – 除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的液位警报系统 除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应设有 MSC.188(79) 中提及的液位警报系统。对于现有船舶,应在2007年1月1日后进行第一次中期检验或换证检验之日之前做好准备。 (iv) 第 31 条 - 发动机控制系统 该要求已明确适用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