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心肌梗塞史的患者中(MI至少在一年前发生的MI)患者的心肌梗塞病史(MI至少发生))不需要B rilinta的负载剂量,并且建议的剂量为60 mg每天两次。除非在临床上指示B rilinta,否则建议长期治疗(请参阅第5.1节)。服用B rilinta的患者还应每天服用低维持剂量的阿司匹林为75-150 mg,除非特别禁忌。患者可能每天两次接受B rilinta 60 mg的治疗,无论他们以前的抗血小板方案如何,无论治疗是否有失误,患者应在下一次预定剂量开始使用低剂量阿司匹林的B rilinta之前停止其当前的抗血小板治疗。在急性事件时每天两次在B rilinta发起的患者,一年后,可能会继续治疗60 mg,每天两次,而不会中断。
4.2剂量和给药方法应口服服用,并应用液体吞咽。 可以尽可能方便地服用或不用食物。 成人:在成年人中,建议的剂量为每天5mg一次。 如果需要,可以每天增加一次至10mg。 儿童:尚未确定儿童的安全和有效性。 因此,不建议在儿童中使用溶脂素琥珀酸酯。 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轻度至中度肾脏损伤的患者不需要剂量调整(肌酐清除率> 30 mL/min)。 严重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 mL/min)的患者应谨慎对待,每天接受不超过5 mg。 尚未研究接受血液透析患者的药代动力学。4.2剂量和给药方法应口服服用,并应用液体吞咽。可以尽可能方便地服用或不用食物。成人:在成年人中,建议的剂量为每天5mg一次。如果需要,可以每天增加一次至10mg。儿童:尚未确定儿童的安全和有效性。因此,不建议在儿童中使用溶脂素琥珀酸酯。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轻度至中度肾脏损伤的患者不需要剂量调整(肌酐清除率> 30 mL/min)。严重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 mL/min)的患者应谨慎对待,每天接受不超过5 mg。尚未研究接受血液透析患者的药代动力学。
毕马威(KPMG)报告中表达的陈述和观点是真诚的,基于Genesis Energy为了准备毕马威(KPMG)报告的所有相关信息是由Genesis Energy提供的,并且所有此类信息在所有物质方面都是真实而准确的,并且不是由于遗漏或其他原因而误导性的。kpmg,其受控实体或其各自的伙伴,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此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不基于任何责任,或对本报告中的分析,陈述和意见中的任何错误或与任何情况下的报告中所产生的任何阶段或意见中的任何错误或不存在的陈述,从任何情况下或根据任何假设所产生的范围或不及格。
毕马威(KPMG)报告中表达的陈述和观点是真诚的,基于Genesis Energy为了准备毕马威(KPMG)报告的所有相关信息是由Genesis Energy提供的,并且所有此类信息在所有物质方面都是真实而准确的,并且不是由于遗漏或其他原因而误导性的。kpmg,其受控实体或其各自的伙伴,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此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不基于任何责任,或对本报告中的分析,陈述和意见中的任何错误或与任何情况下的报告中所产生的任何阶段或意见中的任何错误或不存在的陈述,从任何情况下或根据任何假设所产生的范围或不及格。
•在《 2003年卫生从业人员能力保证法》中定义的注册医生,由新西兰医学委员会认证为精神病学实践范围(即精神科医生)。•在上面提到的人的监督下的医生或护士从业人员。•从事Te Whatu Ora的医务人员,在《 2003年卫生从业人员能力保证法》中定义的注册医生的注册人员的监督,他们在新西兰医学委员会中被证明是精神病学实践范围的胜任。•《 2003年卫生从业人员能力保证法》中定义的注册医生,他们在新西兰医学委员会的职业范围内在一般实践的职业范围内注册。全科医生必须继续为特定患者开处方氯氮平,该患者在协作中有很好的控制或与社区心理健康团队进行咨询。
5 指《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定秘密”。 6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务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采办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5 指《特殊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6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1 条第 3 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的保密(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指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义之“保密”。
伦理更多的是发明而不是发现,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它与某些反现实主义观点有关,而这些观点本身就没有伦理事实。但我的论点并不基于这些观点——我很乐意承认现实主义的图景,其中有伦理事实有待发现。不过,我认为这些事实并不能解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因为有太多这样的事实,我们该遵循哪些事实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一论点部分基于对人工智能的特定考虑,部分基于一般的元伦理考虑。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人工智能与我们之前遇到的任何事物都不同,我们必须问自己在处理它们时应该使用哪些伦理概念,是我们已经接受的概念,还是更适合我们美丽新世界的新概念。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正确或错误的答案。所有伦理概念都是一样的;我们只需选择遵循哪一个即可。1. 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