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的结束以及继续推动将 COVID-19 行动作为马里兰州医疗保健系统常规运营的一部分,我,卫生部长 Laura Herrera Scott,认为有必要继续预防和控制 2019 年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引起的疾病(“SARS-CoV-2” 或 “2019-NCoV” 或 “COVID-19”),并为了保护马里兰州患者、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的健康和安全,特此授权和命令采取以下行动,以防止和控制这种危害本州公共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蔓延。
每年 6 月 1 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分析根据 NRS 439B.635、439B.640 和 439B.645 提交的信息,并编制一份关于该部门根据 NRS 439B.630 编制的最新清单上出现的处方药价格、这些价格上涨的原因以及这些价格对该州处方药总体支出的影响的报告。该报告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州个人和实体在保持获得此类药物的同时降低药物成本的机会。(2017 年添加到 NRS,4299)
54-1-1.5 成员任命——任期——资格——主席——法定人数——免职——空缺——薪酬。(1) 委员会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根据第 63G 章第 24 章第 2 部分“空缺”任命的三名成员组成。(2) 成员任期应交错,以便每年奇数年的 3 月 1 日任命一名任期为六年的委员。(3) 委员会中不得有超过两名成员属于同一政党。(4) 州长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5) 任何两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6) 州长可因故免除委员会的任何成员。(7) 委员会的空缺职位应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填补。(8) 委员应在立法机关在第 67 章第 22 章《州官员薪酬》中规定的薪资范围内,由州长确定薪酬,并承担处理公务所产生的所有实际和必要费用。(9) 每位委员在获得任命和资格时,必须是美国和犹他州的居民公民,年龄不得低于 30 岁。(10)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委员不得担任美国政府、本州政府或本州内任何市政机构的任何其他职务。(11) 专员应遵守第 63G 章第 24 章第 3 部分“利益冲突”中规定的利益冲突条款。
许多计划都是由多个机构合作实施的;这些计划相互引用,并在下方以橙色文本标出。对于减排计划/政策,如果是估算的,则应注明项目/计划预计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俄勒冈州全球变暖委员会即将发布的《2035 年路线图》报告中将提供该主题中许多计划的减排量估算。此类信息有助于监测和推进实现本州目标的进程。
a) 挖掘本州的可再生能源潜力 b) 增加可再生能源份额,确保能源安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c) 为农业消费者提供日间电力。 d) 减少碳足迹,规避能源成本 e) 促进分散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f) 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就业和技能提升以及本地制造业、初创企业等; g) 鼓励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部署创新技术、试点项目等; h) 通过提高能源意识来提高能源效率
解释备忘录 本法案旨在通过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单位管理格林纳达州的水资源,为格林纳达州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保护、控制分配、开发、使用和管理提供体制框架。 本法案包含 6 部分,56 个条款。第一部分规定了初步规定,包含第 1 至 4 个条款。第 1 个条款规定了法案的简称和开始日期,以及分阶段实施各条款的机制。第 2 个条款规定了法案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第 3 个条款列出了法案的目标,即“确保以有利于第 5 个条款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方式管理、开发、保护、保护、分配和使用州的水资源”。第 4 条规定了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既定政策,以确保有序和协调地开发和使用本州的水资源,并保护本州的水资源,造福格林纳达的当代和后代。在推行这项政策时,部长必须推行国家供水政策,并确保负责该政策的实体执行该政策。部长还必须履行与供水有关的职能,包括增加、分配和适当使用水资源。第二部分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和行政,并包含第 5 至 13 条。第 5 条规定了管理水资源的基本原则。第 6 条规定了制定水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第 7 条规定了水管理部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以有效履行其职能。该部门应由负责公用事业的部长负责。主任应是
解释备忘录 本法案旨在通过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单位管理格林纳达州的水资源,为格林纳达州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保护、控制分配、开发、使用和管理提供体制框架。 本法案包含 6 部分,56 个条款。第一部分规定了初步规定,包含第 1 至 4 个条款。第 1 个条款规定了法案的简称和开始日期,以及分阶段实施各条款的机制。第 2 个条款规定了法案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第 3 个条款列出了法案的目标,即“确保以有利于第 5 个条款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方式管理、开发、保护、保护、分配和使用州的水资源”。第 4 条规定了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既定政策,以确保有序和协调地开发和使用本州的水资源,并保护本州的水资源,造福格林纳达的当代和后代。在推行这项政策时,部长必须推行国家供水政策,并确保负责该政策的实体执行该政策。部长还必须履行与供水有关的职能,包括增加、分配和适当使用水资源。第二部分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和行政,并包含第 5 至 13 条。第 5 条规定了管理水资源的基本原则。第 6 条规定了制定水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第 7 条规定了水管理部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以有效履行其职能。该部门应由负责公用事业的部长负责。主任应是
作为一所公立赠地院校,加州大学致力于招收反映本州种族、地理和社会经济多样性的学生群体。我们的九所本科校区中有五所被联邦政府指定为西班牙裔服务机构 (HSI),其余校区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获得 HSI 称号。我们的几所校区已经获得少数民族服务机构 (MSI) 和亚裔美国人、美洲原住民和太平洋岛民服务机构 (AANAPISI) 的称号。加州大学继续努力追求包容性卓越,促进整个加州的社会流动性和平等。
§ 102. 定义。本篇中使用的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1)“委员会”是指公务员委员会。 (2) “公用事业”包括每个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股份公司、州政府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共同经营生产性企业(通常称为“合作社”)的个人协会,以及任何法院指定的承租人、受托人或接管人,这些企业现在或今后可能在本州内为公众使用而经营(但是,电力合作社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企业从事丙烷气或取暖油的生产、销售或分销)、任何天然气、电力(不包括本标题第 1001 节定义的电力供应商)、由委员会根据本标题第 202(a) 或 (g) 节没有监督或监管权的公用事业以外的企业提供的电力传输、水、废水(包括卫生下水道费)、电信(不包括通过蜂窝技术或国内公共陆地移动无线电服务提供的电话服务)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 (3)“费率基础”是指:a.所有已使用和有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无论是归属于第一个将该等设施或资产用于公共用途的人,还是由委员会选择,归属于该等设施或资产的首次记录的账面成本;减去 b. 相关累计折旧和摊销;减去 c. 作为公用设施建设援助的客户预付款或捐款而实际收到但未退还的金额,减去 d. 任何累计递延和未摊销的所得税负债和投资抵免,经调整以反映任何累计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支付替代性最低税而产生的资产,与上述段落 a 中包括的设施有关,加上 e. 客户预付款和与上述段落 a 中包括的设施建设援助捐款的累计折旧,加上 f. 开展业务所需的材料和供应品以及投资者提供的现金营运资本,加上 g. 委员会判断为公用设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财产要素。 (4) “有线电视系统”、“公用天线电视”、“有线系统”或“系统”是指本州境内全部或部分建于公路、道路、街道、小巷或其他公共场所内、上、下或上方的设施,用于接收和放大一个或多个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电台的信号并通过电缆分发此类信号,有线或其他方式向订阅此类服务的公众提供服务;但本文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任何系统从事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动;但该定义不包括 (i) 服务于少于 50 名订阅者的任何系统;或 (ii) 仅为共同所有、控制或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公寓住宅或移动房屋或拖车停车场的居民以及位于此类住宅处所的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任何系统;或 (iii) 电话、电报或电力公用事业,但此类公用事业与有线系统相关的活动仅限于向有线系统、电缆、电线、电线杆、塔或其他电子设备出租或出租,或将不动产作为有线系统运营的一部分或与有线系统运营相关使用的权利。 (5) “特许经营”一词是指委员会根据本章合法采用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全部或部分建造或运营一个或多个有线电视系统。 (6)“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多个人或实体。 (7)“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交付或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水务公用事业”是指在本州内经营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5) “特许经营”一词指根据本章由委员会合法通过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建造或运营全部或部分有线电视系统。 (6) “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实体。 (7) “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送达或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 “水务公司”指在本州内运营任何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 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5) “特许经营”一词指根据本章由委员会合法通过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建造或运营全部或部分有线电视系统。 (6) “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实体。 (7) “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送达或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 “水务公司”指在本州内运营任何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 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