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引证结合?引证结合是由法规建立的,它允许联邦机构通过引用已经在其他地方发布的材料来满足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法规的要求。引证结合必须经《联邦公报》主任批准才有效。引证结合的法律效力是,材料将被视为已在《联邦公报》上全文发布(5 USC 552(a))。这些材料和其他正式发布的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是适当的引证结合?仅当满足《联邦法规》第 1 CFR 第 51 部分的要求时,《联邦公报》主任才会批准引证结合。批准所基于的一些要素包括:(a) 结合将大大减少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材料量。(b) 结合的内容实际上在必要的范围内可用,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c) 纳入文件是根据 1 CFR 第 51 部分起草并提交出版的。如果找不到通过引用纳入的材料怎么办?如果您在查找或获取列为批准通过引用纳入的材料副本时遇到任何问题,请联系发布包含该纳入的法规的机构。如果在联系该机构后发现材料不可用,请通知联邦公报主任、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地址为 8601 Adelphi Road, College Park, MD 20740-6001,或致电 202-741-6010。
(a) 根据本法案,向公共服务委员会申请重组的申请人应为每份申请缴纳一百美元($100.00)的申请费,并为每份申请的修改缴纳十美元($10.00)加每页十美分($.10)。这些费用应存入普通基金。此外,申请人还应向州政府偿还州政府在审查和处理每份申请以及在法律上诉的情况下为任何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决定辩护方面产生的费用。州政府的费用不应被视为包括公共服务委员会委员的正常工资和福利,但应包括与申请有关的州政府的几乎所有其他实际费用。公共服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预付款以确保获得所需的报销。根据本法案的任何申请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包含在怀俄明州客户所收取的费用中。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报销费用应存入单独账户,并可由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拨款支出。
784-1 管理现场以太网交换机。784-1.1 描述。为智能交通系统 (ITS) 项目提供并安装强化的设备级管理现场以太网交换机 (MFES)。确保 MFES 以每秒 100 兆比特的传输速率从远程 ITS 设备安装位置到 ITS 网络主干互连点提供线速快速以太网连接。仅使用符合这些最低规格要求且列在部门批准产品清单 (APL) 上的设备和组件。784-1.2 材料:784-1.2.1 一般要求:确保 ITS 网络管理员能够单独管理每个 MFES 并作为一个组进行交换机配置、性能监控和故障排除。确保 MFES 包含第 2 层以上功能,包括 QoS、IGMP、速率限制、安全过滤和一般管理。确保所提供的 MFES 与 ITS 主干以太网网络接口完全兼容且可互操作,并且 MFES 支持半双工和全双工以太网通信。所提供的 MFES 应提供 99.999% 的无错误操作,并符合电子工业联盟 (EIA) 以太网数据通信要求,使用单模光纤传输介质和 5E 类铜传输介质。为每个远程 ITS 现场设备提供交换式以太网连接。确保 MFES 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 至少为 10 年或 87,600 小时,这是使用 Bellcore/Telcordia SR-332 可靠性预测标准计算得出的。784-1.2.2 网络标准:确保 MFES 符合所有适用的 IEEE 以太网通信网络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 与快速生成树协议 (RSTP) 一起使用的媒体访问控制 (MAC) 桥的 IEEE 802.1D 标准。 2. IEEE 802.1Q 标准,适用于基于端口的虚拟局域网 (VLAN)。 3. IEEE 802.1P 标准,适用于服务质量 (QoS)。 4. IEEE 802.3 标准,适用于局域网 (LAN) 和城域网 (MAN) 接入和物理层规范。 5. IEEE 802.3u 补充标准,适用于 100 Base TX/100 Base FX。 6. IEEE 802.3x 标准,适用于全双工操作的流量控制。 784-1.2.3 光纤端口:确保所有光纤链路端口在单模式下以 1,310 或 1,550 纳米运行。确保光纤端口仅为 ST、SC、LC 或 FC 类型,如计划中或工程师所指定。请勿使用机械传输注册插孔 (MTRJ) 型连接器。提供至少具有两个光纤 100 Base FX 端口的 MFES,能够以每秒 100 兆比特的速度传输数据。确保 MFES 配置的端口数量和类型与合同文件中详述的一致。提供设计用于一对光纤的光纤端口;一根光纤将传输(TX)数据,一根光纤将接收(RX)数据。
基于您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的同意,涉及常见个人数据(例如,出生日期和地点或居住地),或特定类别的数据(例如,揭示您的种族血统、您的政治观点、您的宗教信仰、您的健康或您的性生活的数据)。但基于同意并在撤销同意之前进行的处理仍然合法; ⚫ 向监管机构(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投诉
SOULSBY C.;TETZLAFF D.;VAN DEN BEDEM N.;MALCOLM I.A.;BACON P.J.;YOUNGSON A.F.根据泉水和溪水的水化学调查推断地下水对山区集水区地表水的影响。《水文学杂志》第 333 卷,第 199-213 页,2007 年。
无论本规范对锤子的要求如何,PDO 都会对锤子的选择进行规定。例外情况是第 520.3.02.D.1.b 小节中能量等级表中所示的预应力混凝土打桩表格。除木材打桩外,使用经批准的品牌和型号(蒸汽或柴油)的单作用(开口柴油)或双作用(封闭式冲压柴油)动力锤进行打桩。
§ 102. 定义。本篇中使用的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1)“委员会”是指公务员委员会。 (2) “公用事业”包括每个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股份公司、州政府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共同经营生产性企业(通常称为“合作社”)的个人协会,以及任何法院指定的承租人、受托人或接管人,这些企业现在或今后可能在本州内为公众使用而经营(但是,电力合作社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企业从事丙烷气或取暖油的生产、销售或分销)、任何天然气、电力(不包括本标题第 1001 节定义的电力供应商)、由委员会根据本标题第 202(a) 或 (g) 节没有监督或监管权的公用事业以外的企业提供的电力传输、水、废水(包括卫生下水道费)、电信(不包括通过蜂窝技术或国内公共陆地移动无线电服务提供的电话服务)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 (3)“费率基础”是指:a.所有已使用和有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无论是归属于第一个将该等设施或资产用于公共用途的人,还是由委员会选择,归属于该等设施或资产的首次记录的账面成本;减去 b. 相关累计折旧和摊销;减去 c. 作为公用设施建设援助的客户预付款或捐款而实际收到但未退还的金额,减去 d. 任何累计递延和未摊销的所得税负债和投资抵免,经调整以反映任何累计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支付替代性最低税而产生的资产,与上述段落 a 中包括的设施有关,加上 e. 客户预付款和与上述段落 a 中包括的设施建设援助捐款的累计折旧,加上 f. 开展业务所需的材料和供应品以及投资者提供的现金营运资本,加上 g. 委员会判断为公用设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财产要素。 (4) “有线电视系统”、“公用天线电视”、“有线系统”或“系统”是指本州境内全部或部分建于公路、道路、街道、小巷或其他公共场所内、上、下或上方的设施,用于接收和放大一个或多个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电台的信号并通过电缆分发此类信号,有线或其他方式向订阅此类服务的公众提供服务;但本文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任何系统从事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动;但该定义不包括 (i) 服务于少于 50 名订阅者的任何系统;或 (ii) 仅为共同所有、控制或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公寓住宅或移动房屋或拖车停车场的居民以及位于此类住宅处所的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任何系统;或 (iii) 电话、电报或电力公用事业,但此类公用事业与有线系统相关的活动仅限于向有线系统、电缆、电线、电线杆、塔或其他电子设备出租或出租,或将不动产作为有线系统运营的一部分或与有线系统运营相关使用的权利。 (5) “特许经营”一词是指委员会根据本章合法采用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全部或部分建造或运营一个或多个有线电视系统。 (6)“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多个人或实体。 (7)“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交付或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水务公用事业”是指在本州内经营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5) “特许经营”一词指根据本章由委员会合法通过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建造或运营全部或部分有线电视系统。 (6) “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实体。 (7) “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送达或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 “水务公司”指在本州内运营任何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 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5) “特许经营”一词指根据本章由委员会合法通过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建造或运营全部或部分有线电视系统。 (6) “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实体。 (7) “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送达或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 “水务公司”指在本州内运营任何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 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