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可同意回购根据本条销售协议分发的任何特殊核材料,这些材料在根据合作协议开展的活动过程中没有被消耗掉,或这些特殊核材料辐照后剩余的任何铀,回购价格不得超过委员会在向委员会交付此类材料时对类似特殊核材料或铀的有效销售价格。委员会还可同意在符合合作协议期限内购买在美国境外的核反应堆中通过使用根据本条租赁或出售的特殊核材料生产的特殊核材料。根据任何此类协议,委员会应仅购买在委员会根据第 56 条确定的由第 104 条授权的人在核反应堆中生产的相同材料的有效购买价格的任何期间交付给委员会的材料,并且支付的价格应为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并且有效与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相同。”
专业协会在国际保障有效沟通中的作用:核材料管理研究所如何支持现有和新兴的核材料管理社区......................................................................................................................................................... 41
Lorenzo Malerba 拥有米兰理工大学核工程硕士学位和马德里理工大学工业工程博士学位,均专攻核材料。在比利时核研究中心 SCK•CEN 工作 18 年后,他创建并领导了一个结构材料建模和微观结构小组,自 2018 年以来,他成为 CIEMAT 的研究教授。自 2014 年以来,他一直协调欧洲能源研究联盟 (EERA JPNM) 的核材料联合计划。他最近还协调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资助的 M4F(聚变和裂变材料的多尺度建模)和 ORIENT-NM(欧洲核材料研究共同体组织)项目。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他将协调 CONNECT-NM(欧洲核材料研究共同体协调组织),这是一个共同资助的欧洲核材料伙伴关系,将持续五年。他撰写或与他人合作撰写了约 150 篇同行评审文章和 50 篇会议论文,根据 Google Scholar 统计,其 H 指数为 53。
《和平核能法》 BE2559(2016 年)第 129 条 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持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辐射发生器或核材料,而该等物质可能导致任何人死亡、受伤或健康或财产或环境受损,应处以不超过 10 年监禁或不超过 100 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处。如果第一款中的此类罪行导致任何人死亡、受伤或健康或财产或环境受损,则应处以不超过 20 年监禁或不超过 200 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处。第 134 条 任何人针对放射性物质、核材料或核设施实施行为,目的是造成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扩散或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扩散,意图造成死亡、伤害或损害任何人的健康或财产或环境,应处以死刑、终身监禁或
• 在授权过程的所有阶段检查设施和活动,以确保遵守国际义务、《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规; • 检查设施和活动,以确保遵守授权条款和条件、《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适用法规,并确保定期检查按要求进行; • 根据《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的规定,对授权和未经授权的处所和设施进行突击检查; • 保存单位主任指定的记录; • 记录所有检查结果/观察结果,提交给单位主任; • 编写检查报告草稿; • 在发现孤立源的情况下,根据《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采取适当行动(通常包括现场视察); • 无论何时,在需要时执行即席/计划外检查; • 检查和测试在受检查设施中发现的任何电离辐射装置、仪器或测量或控制设备; • 使用或安装任何设备或测量装置,对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核材料进行取样、测量或分析,并测量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核材料的质量; • 检查任何受检处所内发现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测量或控制设备、外壳、容器或车辆; • 检查任何拟处置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场所,或建设用于使用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设施的场所; • 检查任何处置、建造或竖立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场所; • 检查用于运输核材料、放射性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土地或车辆; • 检查授权持有人根据《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保存或持有的登记册、授权和文件;
• 检查设施和活动,以确保遵守国际义务、《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以及授权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法规; • 检查设施和活动,以确保遵守授权条款和条件、《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适用法规,并确保定期检查按要求进行; • 根据《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的规定,对授权和未经授权的处所和设施进行突击检查; • 保存单位主任指定的记录; • 记录所有检查结果/观察结果,提交给单位主任; • 编写检查报告草稿; • 在发现孤立源的情况下,根据《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采取适当行动(通常包括现场视察); • 无论何时,按要求进行即兴/计划外检查; • 检查和测试在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电离辐射装置、仪器或测量或控制设备; • 使用或安装任何设备或测量装置对在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放射性或核材料进行取样、测量或分析,并测量在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核材料的质量; • 检查在任何受检处所发现的任何装置、仪器或测量或控制设备、外壳、容器或车辆; • 检查任何拟处置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装置的场所,或建设用于使用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装置的设施的场所; • 检查任何处置、建设或竖立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装置的场所; • 检查用于运输核材料、放射性材料或电离辐射装置的土地或车辆; • 检查授权持有人根据《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保存或持有的登记册、授权和文件;
• 在授权过程的所有阶段检查设施和活动,以确保遵守国际义务、《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规; • 检查设施和活动,以确保遵守授权条款和条件、《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适用法规,并确保定期检查按要求进行; • 根据《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的规定,对授权和未经授权的处所和设施进行突击检查; • 保存单位主任指定的记录; • 记录所有检查结果/观察结果,提交给单位主任; • 编写检查报告草稿; • 在发现孤立源的情况下,根据《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采取适当行动(通常包括现场视察); • 无论何时,在需要时执行即席/计划外检查; • 检查和测试在受检查设施中发现的任何电离辐射装置、仪器或测量或控制设备; • 使用或安装任何设备或测量装置,对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核材料进行取样、测量或分析,并测量受检设施中发现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核材料的质量; • 检查任何受检处所内发现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测量或控制设备、外壳、容器或车辆; • 检查任何拟处置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场所,或建设用于使用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设施的场所; • 检查任何处置、建造或竖立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场所; • 检查用于运输核材料、放射性材料或电离辐射设备的土地或车辆; • 检查授权持有人根据《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保存或持有的登记册、授权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