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 根据《民航(飞机运行)条例》的事件报告和事故通知规定,机长必须向管理局提交任何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事件的报告。运营商还必须区分《民航(飞机运行)条例》事件报告条例要求的强制报告要求(报告所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事件)和服务困难报告 (SDR) 要求(报告故障、故障缺陷和其他导致或可能对飞机持续适航性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如《民航(航空运营商认证和管理)条例》的维护控制手册规定和《民航(适航)条例》的故障、故障和缺陷报告规定)。附录 B 中更详细地描述了 SDR 系统。
caap.gov.ph › uploads › 2022/05 PDF 2022 年 5 月 18 日 — 2022 年 5 月 18 日飞行值班期间飞机的操作。......分析与 C-EFB 相关的人为因素和人体工程学考虑因素(例如,尽量减少。
申请人在向民航局申请审查组织或个人的替代合规方式 (AltMOC) 时,如果该替代合规方式仍允许确定符合根据英国 (EC) 法规 216/2008 制定的与本计划所述职能相关的实施规则,则申请人应向民航局支付 521 英镑的费用。如果民航局的审查时间超过三个小时,申请人应向民航局支付每小时 186 英镑的额外费用,作为民航局处理申请或部分申请所花费的每个额外小时的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应由民航局根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确定并开具发票,但在进行调查的任何一年或一年的部分时间不得超过 10,840 英镑。费用应按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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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C 27 通则 已修订(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AMC 27.45 已创建(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AMC 27.865 已修订(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CS 27.865 中的 AMC 1 号已修订(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CS 27.865 中的 AMC 2 号已修订(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CS 27.865 中的 AMC 3 号已修订(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AMC MG 1 已创建(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AMC MG 6 已修订(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AMC MG 16 已创建(第 15 条与 AB 协商) — AMC MG 17 已创建(第 15 条与AB)— AMC MG 21 创建(第 15 条与 AB 磋商)— AMC MG 23 创建(第 15 条与 AB 磋商)
作为对第二款的例外,附件二、附件四和附件八的下列规定应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适用。 1. CAT.OP.MPA.300 2. CAT.OP.MPA.303 3. CAT.OP.MPA.311 4. ERO.GEN.109 5. SPO 部分 第 5 节 1. 作为对第二款的例外,附件四的下列规定应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适用。CAT.GEN.MPA.175 (b) 和 (c) 2. CAT.GEN.MPA.215 本条例由以下附件组成: 1. 附件一 DEF 部分(定义和缩写) 2. 附件二 ERO 部分(空中运营的基本要求) 3. 附件三 ORO 部分(空中运营的组织要求) 4. 附件四CAT(商业航空运输运营) 5. 附件 V 第 SPA 部分(空中运营的特定批准) 6. 附件 VI 第 NCC 部分(复杂动力飞机的非商业空中运营) 7. 附件 VII 第 NCO 部分(非复杂动力飞机的非商业空中运营) 8. 附件 VIII 第 SPO 部分(专门运营)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和缩写的定义均参见 MCAR-1 定义和缩写。 参与某些飞机运营的运营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相关基本要求。 除了监督已颁发的证书外,本规则还要求进行调查,包括停机坪检查,并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停飞飞机,以防止违规行为的继续。
为满足实施安全管理的不同航空界的需求以及 2015 年第二次高级别安全会议提出的建议,我们开发了安全管理实施 (SMI) 网站 ( https://www.icao.int/SMI ),以补充 SMM 并作为分享最佳做法的资源库。我们将持续收集、审查并在网站上发布实际案例、工具和支持性教育材料。此版本旨在支持各国实施有效的国家安全方案 (SSP)。这包括确保服务提供商根据附件 19 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系统 (SMS)。为了符合安全管理原则,我们努力关注每一项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 的预期结果,避免过于规范。我们强调每个组织根据其特定环境量身定制安全管理实施的重要性。注 1:在本手册中,“组织”一词既指国家,也指服务提供商。注 2:本手册中的“服务提供者”一词是指强制或自愿实施 SMS 的航空业组织,而附件 19 则不同,附件 19 使用该术语来指代第 3 章中列出的非常具体的组织,其中不包括国际通用航空运营商。第四版分为九章,逐步加深读者对安全管理的理解。这些章节可归为以下三个主题:
3.1 为报酬或其他有价值对价而使用直升机运送乘客或货物被视为商业航空运输 (CAT)。为了合法进行此类飞行,运营商必须持有根据委员会条例 (EU) No. 965/2012(EASA 航空运营条例 - EASA Ops)颁发的航空运营商证书 (AOC)。EASA Ops 还根据不同的条款(Part-ORO、Part-NCC、Part-NCO 和 Part-SPO)规定了直升机的非商业和商业运营。目前在英国,两种类型的运营被视为国家活动,即搜索和救援 (SAR) 和警察运营,这些都作为公共交通运营,并根据英国空中航行命令 (ANO) 进行监管。
一般咨询通告 (AC) 由民航局局长 (DGCA) 不时发布,以提供有关航空安全法定要求的实用指导或确定性。AC 包含有关 CAAS 可接受的标准、实践和程序的信息。根据《航空航行法》(第章 6)(ANA)第 3C 条,可以使用 AC 来证明符合法定要求。AC 的修订号在 AC 编号后缀的括号中显示。目的 本 AC 提供指导,以证明符合适用于航空运营人证书 (AOC) 持有人管理其飞机网络安全计划 (ANSP) 的要求,作为飞机持续适航管理的一部分。适用性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根据 ANR-121 开展运营的 AOC 持有者,该运营涉及飞机制造商指定需要 ANSP 的飞机。需要 ANSP 运营的飞机可以通过型号合格证数据表 (TCDS) 上列出的特殊条件 (SC) 来识别,或者如果后来进行了修改,将在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或修订型号合格证 (ATC) 中用 SC 来识别。相关法规 本咨询通告特别涉及 ANR 121 的第 129 条。相关咨询通告 AC 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