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经济劳动力平台对反垄断纵向限制的独特挑战 法理学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商业和行政法小组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马歇尔·斯泰因鲍姆 犹他大学经济学系 我写信是为了回答小组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反馈请求: 1. 禁止垄断和垄断行为的现行法律是否充分,包括现行法规和判例法是否适合处理任何潜在的反竞争行为。 零工经济劳动力平台,包括拼车公司 Uber 和 Lyft、家政服务平台 Handy 和 Care.com 以及送货上门服务 Instacart 以及许多其他平台,构成了一组独特的技术平台,其核心功能是协调表面上独立的服务提供商所执行的劳动,这些服务提供商同意按照合同通过这些公司控制的基于应用程序的界面执行“零工”。作为主要负责劳动力协调的运营,这一科技生态系统部分提出了一系列独特的反垄断问题,这些问题与《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下垂直限制法理的侵蚀有关。我敦促小组委员会考虑制定立法,推翻允许这些平台运营一种对弱势劳动力构成独特威胁的商业模式的法理。这种所谓的“零工经济”商业模式经受住了美国许多司法管辖区提出的与就业错误分类有关的法律挑战。2019 年,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总法律顾问发布了一封信,信中称 Uber 司机并非受雇于 Uber,因此不享受联邦集体谈判保护。2 美国劳工部在类似裁定中宣布,一个未具名数字劳动力平台上的服务提供商不是雇员,因此不受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的约束。 3 在这两起案件中,监管机构得出的结论的实质是,平台对服务提供商的控制不足以使他们成为雇员,而且服务提供商仍承担“盈利和亏损”的风险。因此,他们被正确地归类为独立承包商,而没有雇主对雇员应有的保护:社会保险缴款、最低工资、公司健康保险计划会员资格等。劳动执法部门继续顺从劳动平台典型的独立承包商商业模式,这引发了竞争政策方面的担忧:如果零工经济工人没有被雇佣,那么为什么平台有权设定价格并将客户分配给个人、名义上的独立服务
。有很多术语用于描述网络空间。以前的描述是“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相关犯罪”或“计算机犯罪”。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一些新的术语如“高科技”或“信息时代”犯罪被添加到定义中。此外,互联网还带来了其他新术语,如“网络犯罪”和“网络”犯罪。其他形式包括“数字”、“电子”、“虚拟”、“IT”、“高科技”和“技术支持”犯罪。但是,一方面,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没有涵盖网络空间的全部含义,因为没有将网络纳入其中。另一方面,“高科技”或“电子”犯罪等术语可能过于宽泛,无法指定犯罪是确切的网络犯罪,因为其他领域也有“高科技”发展,如纳米技术和生物工程。目前,虽然没有一个术语在使用中完全占主导地位,但“网络空间”是最普遍使用的术语。一般而言,网络空间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