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术语用于描述网络空间。以前的描述是“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相关犯罪”或“计算机犯罪”。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一些新的术语如“高科技”或“信息时代”犯罪被添加到定义中。此外,互联网还带来了其他新术语,如“网络犯罪”和“网络”犯罪。其他形式包括“数字”、“电子”、“虚拟”、“IT”、“高科技”和“技术支持”犯罪。但是,一方面,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没有涵盖网络空间的全部含义,因为没有将网络纳入其中。另一方面,“高科技”或“电子”犯罪等术语可能过于宽泛,无法指定犯罪是确切的网络犯罪,因为其他领域也有“高科技”发展,如纳米技术和生物工程。目前,虽然没有一个术语在使用中完全占主导地位,但“网络空间”是最普遍使用的术语。一般而言,网络空间分为三类:
印度法律总则 2023 (BNS) 是一部实体法,规定了犯罪的基础和惩罚措施。在印度,犯罪的基础和惩罚措施均由 BNS 确定。随着法人数量的激增及其活动的增长,越来越多地涉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刑法也不断发展,将这类人纳入其管辖范围。例如,根据 BNS 第 2(26) 条,“人”一词包括任何公司、协会或团体,无论是否注册成立。因此,公司也受到 BNS 条款的保护。刑法的程序部分包含在 Bharatiya Nagarik Suraksha Sanhita 中,该法案建立了必要的机制,以逮捕罪犯、调查刑事案件、在刑事法庭进行审判以及对有罪者施加适当的惩罚。 Sanhita 列举了可以审理不同罪行的刑事法庭的层级,然后明确了这些法庭有权判处的刑罚限制。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考底利耶的《政事论》写于公元前 350 年左右,被认为是印度的一部真正的行政论文,其中讨论了各种犯罪、统治者采取的安全措施、国家可能发生的犯罪等。并主张对一些规定的罪行进行惩罚。对列出的罪行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惩罚,并讨论了向受害者赔偿损失的概念。任何形式的犯罪都会对社会所有成员产生不利影响。在发展中经济体中,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经济活动的数字化,网络犯罪迅速增加。由于技术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几乎所有领域,从公司管理和国家行政,到最低级别的小商店老板将其计费系统计算机化,我们发现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已渗透到人类生活中。渗透如此之深,以至于人们一天都离不开电脑或手机。抢夺某人的手机就等于将某人单独监禁!2000 年《信息技术法》和 I.T. 中均未定义网络犯罪。2008 年《修正案》或印度的任何其他立法中均未定义网络犯罪。事实上,它不可能如此。根据 1860 年《印度刑法典》和许多其他立法,对罪行或犯罪进行了详细处理,列出了各种行为及其惩罚。因此,定义网络犯罪,我们可以说,它只是犯罪和计算机的结合。
卡洛斯·克里斯蒂安·苏埃罗 (*) 介绍 2019 年的过去十年的罚款,以“神经犯罪和犯罪信息”为标题的公共文章。数字时代人类的崛起“1 涉及脑计算机接口 (ICC) 或脑计算机接口 (BCI) 接口的问题,不会造成任何入侵,也可能对大脑的活动造成影响。神经技术的常用配置。在这些日子里,您将参考获取非法行为的可能性、更多心理信息、一个可视化提示,包括有关角色的编辑的信息。你好,十年来,国际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团体致力于保护洛斯
过去 12 个月,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些戏剧性的动荡。虽然执法和知识产权注册的整体环境继续改善,但也存在一些令人惊讶的薄弱环节。一些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仍然受到缺乏明确法理学的制约,这些法理学涉及哪些人有资格获得专利以及版权法如何适用于软件等问题。尽管去年一些主要法院判决解决了这些问题,但展望未来一年,预计还会有更多裁决。在其他领域,例如知识产权法应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以及授予 NFT 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各司法管辖区才刚刚开始分析这些问题,最终的指导方针可能还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出台。过去一年,人们对 YouTube 和 Twitter 等社交媒体网站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的认识也显著提高。随着公司在这些网站上保护其知识产权变得更加积极
网络法学、法理学和法律、教义方法、共识方法、真实方法、网络伦理、网络管辖权、法院等级制度、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网络空间、网络托管和网络开发协议、域名的法律和技术意义、互联网作为全球访问的工具
Š 诸如 Shayara Bano v. 印度联邦 (2017) 等案件涉及三重塔拉克的做法,其中出现了反映社会正义和性别平等不同观点的不同意见。 • 知识上的异议:法官之间纯粹的知识上的分歧往往会导致不同意见。这些异议基于对法律原则和学说的不同解释,有助于法理学的发展。
零工经济劳动力平台对反垄断纵向限制的独特挑战 法理学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商业和行政法小组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马歇尔·斯泰因鲍姆 犹他大学经济学系 我写信是为了回答小组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反馈请求: 1. 禁止垄断和垄断行为的现行法律是否充分,包括现行法规和判例法是否适合处理任何潜在的反竞争行为。 零工经济劳动力平台,包括拼车公司 Uber 和 Lyft、家政服务平台 Handy 和 Care.com 以及送货上门服务 Instacart 以及许多其他平台,构成了一组独特的技术平台,其核心功能是协调表面上独立的服务提供商所执行的劳动,这些服务提供商同意按照合同通过这些公司控制的基于应用程序的界面执行“零工”。作为主要负责劳动力协调的运营,这一科技生态系统部分提出了一系列独特的反垄断问题,这些问题与《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下垂直限制法理的侵蚀有关。我敦促小组委员会考虑制定立法,推翻允许这些平台运营一种对弱势劳动力构成独特威胁的商业模式的法理。这种所谓的“零工经济”商业模式经受住了美国许多司法管辖区提出的与就业错误分类有关的法律挑战。2019 年,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总法律顾问发布了一封信,信中称 Uber 司机并非受雇于 Uber,因此不享受联邦集体谈判保护。2 美国劳工部在类似裁定中宣布,一个未具名数字劳动力平台上的服务提供商不是雇员,因此不受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的约束。 3 在这两起案件中,监管机构得出的结论的实质是,平台对服务提供商的控制不足以使他们成为雇员,而且服务提供商仍承担“盈利和亏损”的风险。因此,他们被正确地归类为独立承包商,而没有雇主对雇员应有的保护:社会保险缴款、最低工资、公司健康保险计划会员资格等。劳动执法部门继续顺从劳动平台典型的独立承包商商业模式,这引发了竞争政策方面的担忧:如果零工经济工人没有被雇佣,那么为什么平台有权设定价格并将客户分配给个人、名义上的独立服务
由于此类犯罪对经济造成的危害及其串通性质,它们违背了诚信和人类良知的理念。这是因为它们的目的是合谋破坏经济和国家公共利益。这导致法理学、法院和外国司法先例将它们描述为“串通”或“串通”。据此,《埃及法典》第 22 条规定,如果违反第 6 条的规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违法期间违法产品标的销售额的 12%,或者如果无法计算每个违法人员的销售额,则最高可达 5 亿埃及镑。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则适用更严厉的处罚。2
几乎所有这些拦截都是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合理怀疑个人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鉴于目前有关传统执法机构随机拦截或检查的法律,人们对野生动物特工拦截的合宪性产生了担忧。为了促进更好地理解传统搜查和扣押法对野生动物特工的应用,本评论将讨论解决这一问题的联邦和比较州法理。然后,本评论将讨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状况。本评论的其余部分将尝试解决法理学提出的一些冲突,提出几种不同的随机现场拦截分析,以支持这种做法在美国和路易斯安那州宪法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