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系列备受关注的警察暴力事件发生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学者和政客要求废除有条件豁免权。该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对侵犯原告宪法权利的官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除非一名合理的官员知道该权利是“明确确立的”。学者们认为,该原则剥夺了受害者获得赔偿和辩护的权利,阻碍了未来宪法违规行为的遏制。反对有条件豁免权的一个论点是依靠实证证据来挑战学者们认为的有条件豁免权的主要理由:它防止宪法责任的威胁过度阻止有效的执法。然而,美国最高法院一直为该原则提供另一种理由:在没有充分通知官员其行为违宪的情况下追究其责任是不公平的。与过度威慑理由不同,学者们几乎完全忽视了有条件豁免权的公平通知理由。本文评估了公平通知理由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当前的有条件豁免权原则。本文通过探索法理学前瞻性原则的局限性来实现这一点,该原则认为法律通常只能前瞻性地适用。为了接近法治并以平等的尊严对待臣民,法律必须能够指导行为。前瞻性原则显然适用于追溯性立法。本文提出了一个新颖的案例,即不可预测的裁决也无法提供这样的指导,而且当它们施加追溯性道德谴责时,它们尤其不公平。宪法责任往往是高度不可预测的,
作家艾萨克·阿西莫夫于 1942 年首次在小说中提出了“机器人三定律”。1960 年,“半机械人”一词出现,用来描述同时具有人造和生物部分的想象中的生物。我自己在 1973 年创造的新词“神经插头兼容性”和“软接线”预测了未来由计算机软件驱动的人机神经互连和合成的发展。今天,人机脑接口半机械人实验和“大脑黑客”设备正在试用。人工智能 (AI) 驱动的数据分析软件的增长和“算法政府”实例的增加也揭示了这些进步基本上不受监管,法律框架不足。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我指出,随着法律程序和司法决策自动化越来越多地被讨论,RoboJudge 几乎已经到来;我还看出了卡斯特尔的第二句警示:“你不可能构建一种算法来可靠地决定任何算法是否合乎道德”。由于现有的法律和法理学要素很少,无法轻易映射到机器物种,任何新的“机器人法”都必须在一张白纸的基础上起草。此外,机器人法需要考虑到“机器物种”可以指具有自我意识和独特法律人格的物种,我在此将其命名为智能自主机器(“I.AM”)物种:我思故我在。本文通过制定 2021 年机器人法案草案的假定法律文本,制定了机器人法的基本条款(“FACL”),这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机器人法的首次实质性尝试。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欢迎其他人参与贡献。
此次上诉的问题是田纳西州法院是否可以对一家德克萨斯州公司被告行使特定的个人管辖权,该公司被告与一家田纳西州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公司选择提供专门的专业服务。一家德克萨斯州石油钻探公司选择与一家田纳西州土木工程公司签订合同,获得与德克萨斯州可能建造的铁路车辆维修设施有关的定制设计和咨询服务。这家田纳西州公司主要在其田纳西州的主要营业地点提供服务。当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未能全额付款时,这家田纳西州公司在田纳西州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违约和不当得利。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以缺乏个人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该投诉。参见 Tenn. R. Civ. P. 12.02(2)。威廉姆森县衡平法院批准了该动议,认定 (1) 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缺乏行使特定个人管辖权所需的“最低限度联系”,以及 (2) 要求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在田纳西州提起诉讼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主要依据 Nicholstone Book Bindery, Inc. v. Chelsea House Publishers, 621 SW2d 560 (Tenn. 1981), cert. denied, 455 US 994 (1982)。尽管我们认为 Nicholstone 与我们今天的观点一致,但我们的审查基于该法律领域的当代法理学。我们认为,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田纳西州公司建立了对德克萨斯州公司有效行使个人管辖权的表面证据。此外,行使管辖权不会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因此,我们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审判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合格的免疫力已有数十年来面临危险的批评,但最近的事件已重新集中在对违反宪法的责任的强大辩护上。本文针对学说的根源 - 从未被挖掘出来的基本错误。首先,本文表明,最高法院的合格豁免法理学是出于有缺陷的可疑法定构建规范的存在,即应严格解释普通法“贬低”中的法规。应用贬损佳能,法院裁定42 U.S.C.§1983年对免疫的沉默应被视为对普通法免疫防御的隐含。正如本文所示,贬损佳能在解释第1983节中没有适当的作用。法院和学者已将其质疑已有一个多世纪。即使法院应用了经典,他们也将其用于不利于普通法索赔的位移,而不是普通法辩护。和贬损佳能在固有的张力中与相反的典范运作:等法规,如1983年,应给予广泛的阅读。本文还确定了法院合格的豁免法的第二个重大失败。即使贬损经典有效地应用于防御措施,通过1983年通过的重建大会旨在显式取代普通法豁免权。由于未知原因,该规定未由联邦法规的修订版在1874年首次汇编的联邦法律汇编中包括。最关键的是,学者和法院忽略了1983年最初颁布的版本的重要性,该版本包含一项规定,该条款特别拒绝了任何州法律对新诉讼因由的限制。本文是第一个证明第1983节丢失文本的含义。综上所述,这些双胞胎见解表明,法院免疫学说的问题比以前的学术批评更深入。目前,许多合格的免疫奖学金都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决了法院如何将免疫学说远离其普通法的起源太远。,但本文表明,合格的免疫力从头开始存在缺陷。换句话说,当前合格的免疫学说的问题不仅在于它偏离了1871年存在的普通法免疫。法院未能努力争取强烈的论点,即根本不应在1983年的诉讼中适用任何免疫学说。
Suum Cuique——不仅仅是德国联邦军事警察的座右铭,作为以价值观为导向维护当今德国联邦军事警察责任区传统的历史教育的一部分,传授有关历史背景和背景的知识尤为重要。因此,历史教育为思维和行动提供了方向,通过接触历史提高了判断力,并开启了将所获得的历史进程知识恰当地转化为新要求和当前事件的能力。应特别注意的是军种徽章,上面有普鲁士黑鹰高级勋章卫星的复制品以及其中使用的“Suum Cuique”铭文。 1846年,普鲁士军队的野外骑兵猎人团被授予黑鹰高级勋章,作为皇家卫队成员的外部象征,从此这颗星就被佩戴在马鞍布、头盔和饰章上。因此,骑兵团因对一项法律原则的承诺而倍感荣幸,这项法律原则自 18 世纪起被用作普鲁士的“座右铭”,并成为黑鹰勋章的身份形成主题,正如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在 1701 年的勋章章程中定义的那样:“[我们]帝国和秩序的最终目的是]践行法律和正义,并给予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为了这个目的,该勋章的标题是“我们的一贯座右铭:Suum Cuique”置于鹰头上方。从历史上看,“Suum Cuique”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典的正义公式,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并且对迄今为止的欧洲司法和法律体系仍然有效。应该强调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并将其定义为法理学的普遍有效的准则。这一法律哲学正义原则对于德国武装部队的宪兵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一种要求和义务,要求他们以正义感和对个人的欣赏的价值观行为来应对日常服务挑战,特别是在法治原则的背景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宪兵将“Suum Cuique”的座右铭理解为我们履行职责的准则,其中德国武装部队的每一位士兵“无论其身份如何,都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这一行动准则也体现在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中,是每一位宪兵官掌握民主价值认知、忠诚宪法所必需的历史推导和取向知识。
Suum Cuique——不仅仅是德国联邦军事警察的座右铭,作为以价值观为导向维护当今德国联邦军事警察责任区传统的历史教育的一部分,传授有关历史背景和背景的知识尤为重要。因此,历史教育为思维和行动提供了方向,通过接触历史提高了判断力,并开启了将所获得的历史进程知识恰当地转化为新要求和当前事件的能力。应特别注意的是军种徽章,上面有普鲁士黑鹰高级勋章卫星的复制品以及其中使用的“Suum Cuique”铭文。 1846年,普鲁士军队的野外骑兵猎人团被授予黑鹰高级勋章,作为皇家卫队成员的外部象征,从此这颗星就被佩戴在马鞍布、头盔和饰章上。因此,骑兵团因对一项法律原则的承诺而倍感荣幸,这项法律原则自 18 世纪起被用作普鲁士的“座右铭”,并成为黑鹰勋章的身份形成主题,正如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在 1701 年的勋章章程中定义的那样:“[我们]帝国和秩序的最终目的是]践行法律和正义,并给予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为了这个目的,该勋章的标题是“我们的一贯座右铭:Suum Cuique”置于鹰头上方。从历史上看,“Suum Cuique”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典的正义公式,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并且对迄今为止的欧洲司法和法律体系仍然有效。应该强调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并将其定义为法理学的普遍有效的准则。这一法律哲学正义原则对于德国武装部队的宪兵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一种要求和义务,要求他们以正义感和对个人的欣赏的价值观行为来应对日常服务挑战,特别是在法治原则的背景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宪兵将“Suum Cuique”的座右铭理解为我们履行职责的准则,其中德国武装部队的每一位士兵“无论其身份如何,都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这一行动准则也体现在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中,是每一位宪兵官掌握民主价值认知、忠诚宪法所必需的历史推导和取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