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欧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举措表明其立志成为人工智能 (AI) 监管领域的先驱。 1 版权法在这方面占有特殊地位。通过复杂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作品,尤其是对机器学习方法的依赖,引发了艺术、政策制定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讨论。 2 有人质疑,鉴于最近出现的大量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应该修改当前的欧盟版权法。 3 这引发了一场关于版权法基本原理、以人为本的作者要求以及创造力和原创性概念的学术辩论,这些辩论超越了知识产权 (IP) 法,揭示了“原创性”一词的哲学和心理内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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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莎士比亚是个机器人,我们会在意吗?这会让他的作品失去赞扬价值,或者对社会不再重要吗?如果莎士比亚被一个聪明的程序员转世为机器人,今天出版了一部新剧本,我们会否认这部剧本的版权吗?尽管这个假设听起来很荒唐,但这些都是关于艺术人工智能 (AI) 生成作品的版权状况的迫切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知道但不确定人工智能作品的作用和版权性。尽管《版权实践纲要》最近规定了“人类作者要求”,但程序员和公司已经开始为生成人工智能 1 生成的作品注册版权。2 由于负责管理版权注册和记录的版权局只需要有人声称某件作品是他们的,因此公司和程序员一直在利用对所有权主张的松懈调查。 3 但 Naruto v. Slater 4 和最新一期的《Compendium》表明,如果这些版权受到挑战,它们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关于最佳正式制度 5 的学术争论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征求意见 6 描述了这种不确定性,但并未澄清这一点。目前,公司在实践中的做法与版权局在书面上允许的做法之间存在差异。
直接的后果是,作者身份不能归于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授予人工智能系统自主生成的内容版权违背了版权保护的初衷,版权保护的目的是奖励和激励人类的创造。这一评估与欧洲议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的决议一致,该决议指出“试图赋予人工智能技术法人资格是不恰当的”,并指出“这种可能性会对人类创造者的激励产生负面影响。”17 我们告诫不要探索改变当前人工智能自主生成输出的版权制度,因为该领域的政策变化既不可取,也没有证据支持 18 。
第一个论点是,这种培训涉及对这些作品的“非攻击性使用”。在该术语的唯一定义下,将生成性AI培训与人类学习区分开来,“非攻击性使用”是一种不会导致对工作的美学或享乐主义反应。由于计算机无法避免审美反应,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生成的AI训练可以使人类无法“无X分性”的作品。但是,版权不仅被认为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被动和不变的作品的娱乐价值,而且要保护想要学习和改变的人类作品的教育价值。使用从作者的构成表达选择中学习的作品不应被视为“非言语”合理使用。此外,因为所有工作都在人类中产生美学反应,又对我们进行教育和文化,因此娱乐和教育目的都必须归纳为这些作品。这意味着他们用于训练生成AI模型的使用并不是完全不同的“变革性”使用。
*康奈尔技术数字生活计划的博士后研究员。The author thanks BJ Ard, Sap- tarishi Bandopadhyay, Robert Brauneis, Bay ByrneSim, Mala Chatterjee, Terry Fisher, Kat Geddes, James Grimmelmann, Kevin Hong, Lily Hu, Diana Liebenau, Grant Meyer, Ruth Okediji, Rachel Orol, Sarah Rosenthal, Joel Sobel, David Stein, Rebecca Tushnet,David Gray Widder,Kathryn Woolard,Jonathan Zittrain以及2024年NYU Law的2024年三州IP研讨会的参与者以及Cardozo Law举行的2023年知识产权学者会议。在2018年在凯斯西部储备大学法律学院的2018年工作中的知识产权(WIPIP)座谈会上提出了这项研究的更早版本,并获得了许多有益的反馈。本文得到了德克萨斯州休斯敦的Nancy F. Atlas知识产权美国法院的赠款和休斯敦法律中心知识产权与信息法律研究所的赠款。
人工智能的潜力似乎是无限的,围绕它的炒作也日益高涨。随着 ChatGPT、Stable Diffusion、Bard、DALL-E 或 Speechify 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推出,全球各地的企业都在拥抱这一重大技术创新,并在团队中发挥创造力、效率和生产力的提升。然而,我们即将看到的只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潜在颠覆的冰山一角。比尔·盖茨最近在一篇公开文章中写道:“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微处理器、个人电脑、互联网和手机的创造一样重要”。无论人们喜欢哪种比较,不可否认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注定会继续存在,并将继续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发展。对于企业,尤其是机构来说,这带来了无限的机遇,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这项程序对创新者、专利权人和专利从业者来说很有趣,它也可能揭示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表面上不一致的方法。正如我们在过去的评论中所指出的,就像《版权法》没有定义作者一样,《加拿大专利法》也没有定义发明人。然而,从历史上看,发明人被认为是一个通过构想产生发明并将该构想定型为明确和实际形状的人。尽管人工智能有可能在理论上对一项发明做出贡献(或自主产生一项潜在的发明),但该局拒绝承认人工智能为发明人,因为“机器似乎不可能根据加拿大法律拥有权利或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人类”,这是《专利法》第 27(2) 款和《专利规则》第 54 条规定的。可以说,这种推理也适用于禁止《版权法》规定的人工智能作者身份,但该局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摘要:本研究探讨了生成人工智能 (GAI)、媒体内容和版权法之间的关系。随着 GAI 技术不断发展并渗透到媒体领域的各个方面,有关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的问题变得至关重要。本研究旨在强调 GAI 生成内容的影响及其对传统版权框架提出的挑战。此外,该研究还探讨了版权法在适应人工智能塑造的动态格局方面不断演变的作用。它调查了现有的法律框架是否能够处理 GAI 带来的复杂性,或者是否需要进行立法和政策改革。最终,这项研究促进了关于 GAI、媒体和版权交叉点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可以指导政策制定者、法律从业者和行业利益相关者在人工智能时代驾驭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格局的见解。
任何人若有理由反对下列任何商标,均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商标条例》1971 年第二附表中的 TM 6 表格提交异议通知。1995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规定时间为两个月;1995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规定时间为三个月。注册官可申请延长此期限。正式异议应在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提出,以便申请人有机会在产生准备异议通知的费用之前撤回其申请。如果异议人未向申请人发出此类通知,则异议人可能无法获得诉讼费用命令。 B 在所示数字之前 商标注册簿 B 部分 请注意,根据第 43 条 (3) 款,如果根据第 31 条 (1) 款 (c) 项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接受未在公约国家相关申请要求的最早优先权之日起 18 个月内根据第 42 条公布,则应在要求的最早优先权之日起 18 个月后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