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在正确执行被采用和可用的紧急行动计划(EOP)的情况下才能提供有关政府豁免的现行法律,并且只有在没有发现参与EOP的个人的情况下才能忽略EOP的适当实施;和2。修改现行法律,以将总过失定义为未能实施由州EOP法律定义的正确创建,更新和批准的EOP。此外,未能创建或正确更新符合州EOP法律的合理的EOP,也将被理解为由学校或学区表现出严重的过失。
立法顾问摘要:现行法律要求教育专业标准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教师和其他教育人员的执照资格。(NRS 391.019)现行法律还要求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在完成本州的所有学习课程或其他执照要求之前,向教师和其他教育人员颁发临时执照。(NRS 391.032)现行法规要求个人必须获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某些专业领域的认可,才有资格在这些领域教授残疾学生,除非有例外情况。(NAC 391.340-391.393)现行法规创造了这样的例外情况,即授权某些人教授需要认可的专业领域的残疾学生,如果该人:(1)在开始教授此类学生后 3 年内完成可获得专业领域执照的准备计划;并且 (2) 满足某些其他要求。(NAC 391.343、391.360、391.363、391.367、391.378)本法规第 3-7 节取消了此项授权。本法规第 1 节规定,向在学区或特许学校受雇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教育临时认可,而该工作原本需要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专业领域认可。本法规第 2-8 节授权根据第 1 节颁发的临时认可持有人教授第 2-8 节规定的专业领域的残疾学生。根据第 1 节,要获得特殊教育临时认可,申请人必须:(1) 在学区或特许学校受雇,而该工作原本需要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专业领域认可; (2)已与学区理事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