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建立新的监管要求,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取代相关适用欧盟法律规定的法律要求。它规定了 SSM 在执行监管任务时遵循的方法。如果特定案件的因素证明这样做是合理的并且提供了充分的理由,SSM 有权偏离本手册中规定的一般政策。不同的政策选择还必须符合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平等待遇、比例原则和受监管机构的合理期望。这与欧洲联盟法院的既定判例法一致,其中内部指导(例如本手册)被定义为欧盟机构在合理情况下可以偏离的实践规则。例如,欧洲法院在 2005 年 6 月 28 日的 C-189/02 P、C-202/02 P、C-205/02 P 至 C-208/02 P 和 C-213/02 P 合并案中的判决第 209 段中指出,“法院在一项关于行政部门采取的内部措施的判决中已经裁定,尽管这些措施可能不被视为行政部门必须始终遵守的法律规则,但它们仍然构成了实践规则,行政部门在个案中不得偏离这些规则,除非给出符合平等待遇原则的理由。因此,这些措施构成了一项一般行为,有关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援引其非法性,以支持针对基于这些措施采取的个别措施提起诉讼”。
这是RSO的第二版,就像去年一样,中央银行对塑造金融部门的关键趋势和风险的看法以及未来两年内我们随之而来的监管和监督优先事项。除了抓住在这些变化时期提供的机会外,我们还借此机会重申了对公司的关键期望及其责任,以识别,减轻和管理特定的业务和客户的风险。重要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决策者将RSO报告的内容和其他通讯(例如Dear Ceo Letters)纳入他们正在进行的工作和决策。
政府一直在制定监管框架以支持该行业的发展,并向民航局提供了额外资金以提高其发展能力。在《2021 年空中交通管理和无人机法案》的基础上,政府于 2021 年就《未来交通监管审查:飞行的未来》进行了咨询,以协助制定灵活的立法和监管框架,以安全、可靠和可持续的方式将新航空技术推向市场。答复将于 2022 年夏季末公布。此次咨询涵盖了新航空技术当前监管框架的问题,旨在确定新航空技术的立法空白,例如超视距无人机、先进的空中机动性和空中交通管理。此外,民航局已就无人机产品要求进行了咨询,并建议对法规进行修改——民航局对咨询的回应已于 6 月发布,延长了传统和过渡类别 UAS CAP 2367 的规定。我们预计将继续快速制定法规,以应对行业的快速发展。
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维斯塔格 (Margrethe Vestager) 提出了一项人工智能监管方案。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 (Ursula von der Leyen) 在其 2019-2024 年政治指导方针中宣布了这项“里程碑式”的立法举措。它遵循了《人工智能白皮书》,并被视为欧洲数字化转型和主权的基本基石。在 4 月 21 日发布的人工智能法规草案中,欧盟委员会指出,需要一个人工智能法律框架来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并“改善欧盟内部市场的运作,同时满足对公共利益的高水平保护”(欧盟委员会 2021 年)。出发点显然是希望推动人工智能,这影响了整个法规。欧盟委员会声称将基本权利放在首位,但这种担忧系统地让位于市场优先事项和欧盟打算主导的行业发展,而公民和工人的权利则处于次要地位。就业领域的人工智能应不在本条例的范围内,而应作为特别指令的主题。
第 3 项。申请 21-06-021(PG&E GRC)。该决定授权 PG&E 在临时备忘录中记录和跟踪 2024 年 1 月 1 日后投入使用的通电项目的成本,这些成本超过了本程序第一阶段授权的 PG&E 年度收入要求中包含的通电成本。通电成本包括将新客户连接到配电网、升级现有客户的配电容量以及建设足够的配电和输电容量以适应未来的负荷。与此类容量项目相关的最高增量收入要求上限为 2024 年项目 1.4431 亿美元、2025 年项目 9156.8 万美元和 2026 年项目 9907.1 万美元,相当于 2024 年资本 9.75 亿美元、2025 年 6.18 亿美元和 2026 年 6.69 亿美元,即总计 22.62 亿美元,比 PG&E 要求的 407.6 万美元累计资本支出上限低 45% 或 181.4 万美元。授权金额相当于 2024 年电力配送收入要求增加 1.98%,2025 年增加 1.18%,2026 年增加 1.19%,累计增加 4.03%。签署,D.24-07-008。
根据 10 CFR 20.1301“公众个体剂量限值”,许可运营对公众个体的总有效剂量当量 (TEDE) 每年不得超过 1 毫西弗 [1 mSv,或 100 毫雷姆 (mrem)]。铀燃料循环设施(不包括运输和处置)还必须遵守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在 40 CFR 第 190 部分“核电运营环境辐射防护标准”中制定的规定(参考12)。此外,10 CFR 20.1101(d) 要求持照人(除受下文讨论的 10 CFR 50.34a“控制废水中放射性物质释放的设备的设计目标——核动力反应堆”约束的持照人外)限制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以使公众受到的最高个人剂量不超过每年 0.1 mSv (10 mr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