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他获得了巴黎第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并完成了由军备总代表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资助的有关欧洲防务融资方法的论文答辩(该论文于 2005 年获得 IHEDN 和国防经济委员会奖励)。随后,他在佛罗伦萨欧洲大学学院(隶属于罗伯特舒曼高等研究中心)担任博士后研究员,随后于 2006 年至 2013 年间担任蒙特利尔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以及欧盟卓越中心主任(麦吉尔大学/蒙特利尔大学)。 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他担任法国国立科学研究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国家委员会委员。自 2021 年 4 月起,他担任巴黎政治学院海外教席主任。
本文从米歇尔·福柯的理论视角考察人工智能 (AI) 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它探讨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当代技术设备如何加强监视和控制结构,这与福柯的生命权力和自我技术概念相一致。该研究认为,人工智能对传统的责任和道德法律类别构成了重大挑战,需要重新评估法律框架。通过分析美国的预测性警务和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等案例研究,本文展示了人工智能如何作为一种生命权力发挥作用,扩大国家和企业对个人的影响。核心假设是人工智能有可能解构传统的法律问责制和道德责任观念,敦促重新评估现有法律的价值论方面。本文最后提出了法律调整,例如算法影响评估和增强透明度措施,以减轻人工智能驱动的控制风险并保障个人自主权。关键词
摘要 网络概念在当代诊断(网络社会)、管理实践(网络治理)、社会科学方法(网络分析)和理论(网络理论)中无处不在。本文对网络概念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探讨了网络在福柯社会理论中的来源和相关性。我认为,通过福柯,我们可以将网络概念追溯到控制论,控制论是一项研究计划,它发起了从“存在”到“行动”的转变,并发展了一种基于连通性和代码、通信和流通的新监管理论。这一见解引发了两场争论:首先,它强调了福柯理论中被忽视的影响,这种影响从控制论经结构主义和康吉莱姆传播到他的权力概念。其次,它表明网络社会和治理既不是新自由主义的产物,也不是互联网等技术产品的产物。它们更像是受控制论启发的理论和实践的独特传统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