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太空研究方面的合作是国际空间法的优先议题之一。许多空间法文件中都呼吁进行国际合作,旨在防止外层空间变成冲突地带。太空合作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建立信任的方式,因为它可以减少相互猜疑、增加相互信任并实现互利。太空已成为科技进步的强大推动力。这一趋势是众多指标之一,表明全球主要参与者决定将太空活动作为优先事项。许多国家都认识到,国际合作是实现太空计划的最佳手段。因此,这种合作的形式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很难将国际空间法和国际事务治理与国际组织分开来思考。各国已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共同努力,以在太空领域开展合作。在本文中,我们将尝试分析各国在外层空间探索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关键词:国际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国家的国际责任、人类的太空活动、全球角色扮演者。
《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和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截然不同,前者主张太空属于全人类,后者则主张保护个人权利,但两者尚未达成一致。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是,国家或地区专利法是否适用于在外层空间运行期间进行和/或使用的发明。根据现有的国际空间法,空间物体注册地的国家对该空间物体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因此可以扩大其适用的法律框架。在没有明确国际规则的情况下,已注册的空间物体在知识产权方面被视为准国家领土。我们不需要重新发明轮子;空间法及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可能会跟随海事法和航空法的发展而发展。
《规划法》要求市政当局修改其官方计划,以确保其符合省级计划。《发展空间法》要求市政当局修改其官方计划,以符合发展计划。这些省级立法要求通过发展计划一致性练习和市政综合审查 (MCR) 来满足。市政事务和住房部长是一致性练习和 MCR 的批准机构。部长的批准不得上诉。部长已设定了在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完成《发展空间法》所要求的一致性练习的最后期限。工作人员理解,省政府根据《规划法》暂停法定时间表不适用于法定的一致性日期。
外层空间和网络攻击在国际空间法下的责任归属 Ishita Das * 摘要 随着外层空间的商业化以及越来越多的卫星部署,提供通信、导航和军事服务,外层空间和网络空间两个领域之间的联系正在加深。然而,这种关系所导致的脆弱性尚未得到全面解决。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界面的政策,但国际空间法可以处理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涉及“国际责任”。然而,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起草条约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关系。网络攻击可能会通过干扰 (a)“飞行控制”和 (b)“有效载荷控制”来影响太空资产。虽然对于前一种情况,发射国可能要对造成地球表面损害的活动负责,但对于后一种情况,《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的规定实际上不能被援引。本研究论文的目的主要有四个:(1)介绍外层空间和网络空间接口的背景,特别是考虑到商业化的兴起;(2)讨论如何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处理影响太空资产的网络攻击;(3)探讨在太空资产生命周期和多方参与的背景下确定责任的挑战;最后,(4)提供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外层空间、网络攻击、责任、国际空间法
本研究致力于分析腐败现象及其对航天工业发展的影响,因为在新航天技术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建立新的航天经济模式,以及世界普遍重新思考航天工业的前景,探索其未知空间——这个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全球意义上讲,腐败作为一种跨国社会法律现象,首先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的行为(特别是在做出具有法律后果的个人决定的领域),这种人的利益高于公共或国家利益;其次,它是一种令人厌恶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允许违反法律,实施、允许或鼓励授权人员的不道德和非法行为。从一般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综合现象,一方面包括滥用特殊地位的表现,另一方面包括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实施之前诱导和积极行动。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双向关系,是需求和利益的共生关系。事实证明,航天工业的腐败现象在国家主要部门的总体指标中有所体现。航天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正是因为本应用于外层空间研究和开发的资金没有用于其预期目的。因此,没有创新活动,技术进步微乎其微。因此,当务之急是消除世界和各个国家的腐败,因为它就像病毒感染一样,往往会扩散,威胁到整个人类。
8.研讨会汇聚了来自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希腊、印度、日本、肯尼亚、荷兰王国、菲律宾、葡萄牙、南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美国等多个国家的发言人、主持人和报告员,以及来自欧洲航天局、欧盟委员会、国际空间法研究所、欧洲空间法中心、航天世代咨询委员会、空间研究委员会、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欧洲空间政策研究所、米洛研究所、安全世界基金会、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美国航空航天学会、月球村协会、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卡门项目、国际空间大学、月球政策平台和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等约 20 个国际组织的发言人、主持人和报告员。
*Anish Dey 是空间法和相关问题领域的金融分析师、研究员和从业者。他在印度胡布利的卡纳塔克邦法学院获得了商业学士 (BCom) 学位,主修高级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并获得法学学士 (LLB) 学位,主修国际法和空间法。他还获得了印度班加罗尔 CMR 大学的法学硕士 (LLM) 学位,主修商业法。目前,他正在印度班加罗尔基督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主修轨道碎片和可持续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问题。他对航空和空间法领域有着浓厚的兴趣,尤其关注其商业方面。**Jithin VJ 是印度班加罗尔基督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助理教授。他在印度喀拉拉大学获得法学学士 (LLB) 学位,并在印度旁遮普中央大学获得法学硕士 (LLM) 学位,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他是一位热心的环保主义者和多产的研究人员,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确保可持续发展目标。他曾被邀请到著名大学担任客座演讲者。他对可持续发展的兴趣也使他的视野扩展到了太空法。通过在太空政策领域的各种研究论文中的发现,他一直为轨道碎片的研究和太空法的不断扩大做出贡献。
摘要 - 随着当今现代世界的技术进步,许多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以取得发展的最高成就。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和中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制造和发射卫星和其他地球大气层以外的物体,展示了自己在太空探索领域的能力。尽管这些物体不在地球大气层内,但也应该有法律来控制这些活动。本研究的目的是回顾与制定空间法及其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作用有关的事务。本综述研究采用定性方法,通过文献分析和观察手段。本研究结果发现,制定空间法来规范和监督所有外层空间活动确实是必要和重要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可以避免任何活动(例如在外层空间)在没有任何监测和控制的情况下进行,最终可能导致灾难和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Mark J. Sundahl 是克利夫兰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兼全球空间法中心主任,该中心是首个专门研究外层空间法的法学院研究中心。他是商业空间运输咨询委员会 (COMSTAC) 的成员,该委员会就管理私人空间活动的新法规向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供建议,并担任美国派驻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代表团的成员和顾问。他最近担任美国宇航局监管和政策委员会成员,负责为美国宇航局提供监管改革建议。Sundahl 教授在布朗大学获得古典文学博士学位后开始了他的法律研究,在 Adele Scafuro 教授的指导下,他撰写了一篇关于古雅典宪法的论文。作者要感谢 Rachel Harriman 和 Abigail Jones 在本文准备过程中提供的研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