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历史背景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 年芝加哥)第 37 条的规定,理事会于 1949 年 5 月 30 日首次通过了《航空电信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指定为《公约》附件 10。它们于 1950 年 3 月 1 日生效。标准和建议措施基于 1949 年 1 月通信部门第三届会议的建议。直到第七版,附件 10 都以一卷形式出版,包含四个部分以及相关附件:第 I 部分 — 设备和系统、第 II 部分 — 无线电频率、第 III 部分 — 程序和第 IV 部分 — 代码和缩写。根据第 42 次修订,第 IV 部分从附件中删除;该部分所含的代码和缩写被转移到新文件 Doc 8400 中。由于 1965 年 5 月 31 日通过了第 44 号修正案,附件 10 的第七版被两卷取代:第 I 卷(第一版)包含第 I 部分 — 设备和系统,第 II 部分 — 无线电频率,以及第 II 卷(第一版)包含通信程序。由于 1995 年 3 月 20 日通过了第 70 号修正案,附件 10 进行了重组,包括五卷:第 I 卷 — 无线电导航设备;第 II 卷 — 通信程序;第 III 卷 — 通信系统;第 IV 卷 — 监视雷达和防撞系统;和第 V 卷 — 航空无线电频谱利用。根据第 70 次修订,第 III 卷和第 IV 卷于 1995 年出版,第 V 卷计划与第 71 次修订一起出版。表 A 显示了第 70 次修订之后对第 IV 卷附件 10 的修订的来源,以及所涉及主要主题的摘要以及附件和修订被理事会通过的日期、生效日期和适用日期。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 38 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该义务,缔约国必须将其国家法规和惯例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所含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当通知此类差异对空中航行安全很重要时,请缔约国将此类通知扩展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正案中所载建议措施的任何差异。此外,请各缔约国及时向本组织通报任何可能随后发生的差异,或任何先前已通知的差异的撤销情况。本附件的每次修订通过后,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通知差异的具体请求。除各国根据《公约》第 38 条承担的义务外,还请各国注意附件 15 中关于通过航空情报服务公布其国家规章和做法与相关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做法之间的差异的规定。
国际旅行与健康 —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1 月 3 日修订)国家名单 1 国家疫苗接种要求 2 以及世卫组织对国际旅行者接种黄热病、脊髓灰质炎和疟疾预防疫苗的建议简介国家名单汇编了为促进国际旅行而重要信息。为每个国家提供的信息包括《国际卫生条例(2005)》 (IHR) 缔约国对国际旅行者的疫苗接种要求,以及世卫组织对接种黄热病、脊髓灰质炎和疟疾预防疫苗的建议。3、4、5国家名单是在与《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磋商后制定的,并包括世卫组织总部技术部门和世卫组织区域办事处的意见。每年都会与缔约国磋商,以确认或更新其国家对国际旅行者的要求。6国家要求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与特定事件相关的临时国家要求和世卫组织建议发布在世卫组织网站的旅行建议页面上。 7 然而,旅行者必须向相关领事馆或大使馆查询,确保了解所要前往国家的要求。
1. 各缔约国应当利用附件 2 中的决策工具评估其领土内发生的事件。各缔约国应当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 24 小时内,通过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以现有的最有效通讯手段,向世卫组织通报根据决策工具可能构成其领土内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而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如果世卫组织收到的通报涉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组织的职权范围,世卫组织应当根据第 14 条第 1 款立即通报国际原子能机构或酌情通报其他主管政府间组织。
1. 各缔约国应当利用附件 2 中的决策工具评估其领土内发生的事件。各缔约国应当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 24 小时内,通过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以现有的最有效通讯手段,向世卫组织通报根据决策工具可能构成其领土内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而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如果世卫组织收到的通报涉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组织的职权范围,世卫组织应当根据第 14 条第 1 款立即通报国际原子能机构或酌情通报其他主管政府间组织。
.29 经 MSC.151(78) 号决议(第 II-1/3-6 条)、MSC.152(78) 号决议(第 III 章和第 IV 章及附件附录)和 MSC.153(78) 号决议(第 V 章)通过的 2004 年 5 月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在通过修正案时确定,这些修正案应分别于 2005 年 7 月 1 日、2006 年 1 月 1 日和 2006 年 1 月 1 日视为已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队合计吨位不低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0% 的缔约国政府已通知反对这些修正案。如果这些修正案被接受,它们将分别于2006年1月1日、2006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生效。
然而,随着实验室和设备仓库活动的不断增加和演变,赖斯韦克设施的空间限制越来越严重,该设施是租用的,没有扩建的可能性。此外,该设施的基础设施正在老化,因为自禁化武组织进驻以来没有进行过重大的基础设施升级。为了满足实验室和设备仓库未来的需求,技术秘书处于 2017 年开始研究升级其能力的方案。2017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技术秘书处编写了一份报告,描述了为实验室和设备仓库建造新设施的项目需求、初步估计成本和初步估计时间表。需求声明于 2017 年 11 月在缔约国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上提交给缔约国,建造新化学技术中心的项目开始了。
就可能对享受人权、民主运作和遵守法治产生重大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人工智能系统采取的行动,并协助和参与非缔约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行事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第 2 部分涉及人员执照。《芝加哥公约》第 32 条要求加纳向每架飞机的飞行员和每架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的其他机组人员颁发能力证书和执照,或验证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此类证书或执照。这项义务的基础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认可的认证和执照程序来促进和开展安全和正常的飞机运营。同样的流程也扩展到国内运营,通过统一的执照要求确保飞机运营的整体安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人员执照》列出了缔约国商定的人员执照的广泛国际规范。这些指令的第 2 部分列出了执照一般规则的详细要求以及飞行员、飞行员、非飞行员机组人员和飞行员(如工程师)认证的详细要求。第 2 部分还列出了颁发执照和认证以及管理体检的医疗标准。许可和医疗标准以 ICAO 附件 1 为依据。
赞比西河管理局(管理局)于 1987 年 10 月 1 日根据赞比亚和津巴布韦议会的平行立法成立为法人团体,此前中非电力公司根据《赞比西河管理局法案》(分别为第 467 章和第 20:23 章)进行了重组。管理局由赞比亚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相等比例共同拥有,并负责管理卡里巴综合体和赞比西河河段(从赞比亚的卡宗古拉到卢安瓜,从津巴布韦的卡宗古拉到卡尼耶姆巴),该河段是两个缔约国之间的共同边界的一部分。 2.0 背景 该机构拥有经批准的 183 名员工,在两个 (2) 个不同的国家(即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缔约国”)和三个 (3) 个地点(即赞比亚的卢萨卡、津巴布韦的卡里巴和哈拉雷)开展业务,此外还设有十三个 (13) 个遥测测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