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地方法律旨在与《纽约州宪法》和纽约州法律授予拉什镇镇委员会的权力保持一致,并根据这些权力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力:《纽约州宪法》第九条第二款 (c)(ii)(6)、(10);《市政地方自治法》第 10(1)(i) 条;《市政地方自治法》第 10(1)(ii)(a)(6)、(11)、(12) 和 (14) 条;《市政地方自治法》第 10(1)(ii)(d)(3) 条;《市政地方自治法》第 10(2) 条;《市政地方自治法》第 10(3) 条;《市政地方自治法》第 10(4)(a) 和 (b) 条;《地方政府法规》第 10(1)、(6) 和 (7) 条;《镇法》第 64 (17-a) 条;《镇法》第 130(3) 和 (15) 条;《镇法》第 135城镇法第 16 条(分区和规划)(含);环境保护法 §3-0301(1)(b)、3-0301(2) (m) 和 8-0113 以及 6 NYCRR 第 617 部分(也称为《州环境质量审查法》),因为它涉及既不排除也不豁免于此项地方法法律的申请。
注意:请注意,根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大学法》(大学法 - HG NRW)第 12 节第 5 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后,不再能主张违反大学规章或其他自治法的程序性或形式规定,除非 1)规章未得到适当公布,2)主席团此前曾反对制定规章的机构的决定,3)此前已向大学投诉过形式或程序缺陷,并确定了违反的法律规定和导致缺陷的事实,或 4)在公开宣布规章时未指出排除投诉的法律后果。
1. 航空和空间法 2. 动物保护法 3. 犯罪学、刑罚学和受害者学 4. 残疾人法 5. 灾害管理法 6. 法医学和法医学 7. 医疗保健法 8. 人权法 9. 知识产权法 10. 国际人道主义和难民法 11. 国际贸易法 12. 法规解释 13. 土地利用法 14. 法律和医学 15. 科学研究法 16. 合作社法 17. 地方自治法 18. 海洋法 19. 建筑和工程合同法 20. 儿童相关法 21. 船舶相关法 22. 法律、贫困和发展 23. 农业相关法 24. 武装部队相关法 25. 海上安全法 26. 国际私法 27. 科学、技术与法律 28.证券法 29.妇女与刑法 考试:
奇利镇如下:第 1 节。标题。本地方法律应称为“奇利镇内 3 级太阳能系统的暂停和禁止”。第 2 节。法定权力;目的和意图。本地方法律旨在与纽约州宪法和纽约州法律授予奇利镇镇议会的权力保持一致,并根据这些权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力:纽约州宪法第 IX 条、市政自治法、地方政府法规、镇法、环境保护法和 6 NYCRR 第 617 部分。本地方法律是土地使用法规。本地方法律旨在并特此声明旨在解决当地关注的问题,并声明本镇无意解决全州关注的问题。本地方法律旨在作为并特此宣布行使分区法和土地使用法的“附带控制”,该法涉及土地使用规划的广泛领域以及镇内土地和财产的实际使用,包括与某些土地使用相关的物理外部性,例如此类使用对社区的潜在负面影响。本地方法律将取代并暂停奇利镇分区条例和法律中要求规划委员会和/或镇建设部门接受、处理和批准所有 Tier 3 太阳能土地使用申请的规定
第一部分 所有权和权力。A.所有权。本地方法规的名称为“地方法规,对维克多镇大型太阳能系统的审查、批准、许可和建设实施六个月暂停”。B. 权力。本地方法规是根据《纽约市地方自治法》第 10、11、12 和 14 节、《纽约地方政府法规》第 10(6) 节、《纽约州宪法》第 IX 条第 2(c)(ii)(6)、(10) 节、《纽约地方政府法规》第 10(1)、(6) 和 (7) 节、《纽约镇法》第 64(17-a)、130(3) 和 (15)、135 节以及第 16 条的规定制定的。第二节。目的和意图。本地方法规的目的是保护维克多镇居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福利,并维持大型太阳能系统的现状同时,维克多镇镇议会重新审查并提议对维克多镇法典第 103 章的现行规定做出具体修改,以确保维克多镇对此类用途制定全面、彻底和合理的规定。暂停期将停止处理大型太阳能系统的申请,以及发放任何许可证和批准,以便有时间进行此类仔细考虑。暂停期为六 (6) 个月,让镇议会分析并确定与此用途有关的维克多镇法典第 103 章的潜在适当修订和修正。第三部分。定义。 “大型太阳能系统”一词是指任何地面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其系统容量大于 25 千瓦 (kW) 但小于 25 兆瓦 (MW),和/或产生超过前十二个月电力消耗的 110% 千瓦时 (kWh) 的电力,这些电力由系统所在地段或地块上的现有土地使用所用。此定义不包括安装或固定在住宅或市政建筑上供其使用的光伏电池板,也不包括安装在商业或工业建筑上的现有电池板。该定义还不包括根据《加速可再生能源增长与社区福利法》第四部分接受行政法第 94-c 条审查的太阳能光伏系统。暂停。A. 暂停声明。自本地方法律通过之日起六 (6) 个月内,不得处理任何申请,不得颁发或授予与大型太阳能系统相关的任何土地使用许可、批准、拒绝、决定或解释。本禁令不涵盖仅用于为位于同一地产上的改良设施发电的太阳能设施。本地方法律对镇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分区上诉委员会、建筑检查员、所有镇官员和雇员以及任何申请人或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