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82 年《民航法》第 75 条授予的权力(该权力根据 2001 年《1982 年民航法(海外领土)令》第 4 条扩展到福克兰群岛),并根据该令附表 1,我制定以下规例 — 1.引用和生效 本规例可称为《2016 年民航(航空事故和事件调查)规例》,自在宪报公布之日起生效。2.解释 (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事故”是指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事件,就载人航空器而言,该事件发生在某人登机准备飞行至所有此类人员下机期间;就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该事件发生在航空器准备飞行至飞行结束后停止飞行且主推进系统关闭期间,其中——
附件 10 第 I 卷是一份技术文件,其中规定了国际航空器运行所需的系统,这些系统为航空器在飞行的所有阶段提供无线电导航辅助设备。本卷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 和指导材料列出了无线电导航辅助设备的基本参数规范,例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仪表着陆系统 (ILS)、微波着陆系统 (MLS)、甚高频 (VHF) 全向无线电测距仪 (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 (NDB) 和测距设备 (DME)。本卷中包含的信息包括功率要求、频率、调制、信号特性和监控等方面,以确保配备适当设备的航空器能够以所需的可靠性接收世界各地的导航信号。
机场。陆地或水面上划定的区域(包括任何建筑物、设施和设备),旨在全部或部分用于航空器抵达、起飞和地面活动。 机场海拔。着陆区最高点的海拔。 航空信息出版物(AIP)。由国家发布或经国家授权发布的出版物,包含对空中航行至关重要的持久航空信息。 航空器。任何能在大气中利用空气反作用力(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力除外)获得支撑的机器。 空中交通。在机场机动区飞行或作业的所有航空器。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授权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规定的条件下飞行。 注 1:为方便起见,“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一词在适当的上下文中使用时通常缩写为“许可”。注 2:缩写词“许可”前面可以加上“滑行”、“起飞”、“离场”、“航路”、“进近”或“着陆”等字眼,以表明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涉及的飞行特定部分。 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要求飞行员采取特定行动而发布的指令。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以下目的提供的服务:a) 防止碰撞:b) 加快和维持
(c) 航空器失踪或完全无法接近; “委派代表”是指一国根据其资格指派的、为参加另一国进行的调查的人员; “顾问”是指一国根据其资格任命的、为协助其委派代表进行调查的人员; “机场当局”就机场而言,是指管理机场的人员; “航空器”是指在大气中能利用空气反作用力(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力以外的作用力)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原因”是指如若消除或避免则可防止事故发生或可减轻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的行为、疏忽、条件或情况; “首席调查员”是指根据第 8 条任命的首席航空事故调查员; “缔约国”是指《芝加哥公约》的任何缔约国; “促成因素”是指行为、疏忽、事件、情况或其组合,如被消除、避免或不存在,则可降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概率,或减轻事故或事故征候后果的严重性;“机组”包括运营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雇用或聘用的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人员,如果运营人和机长是同一个人,则包括机长;“专家”是指因事故造成其公民死亡或重伤而对事故有特殊利益的国家任命的人员;“致命伤害”是指人员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并导致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死亡;“飞行记录仪”是指为补充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而安装在航空器上的任何类型的记录仪,包括飞行数据记录仪、驾驶舱语音记录仪和图像记录仪;
本 CAR 是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 GSR 1001(E) 中通知的 1937 年航空器规则第 61 条修正案(第 6 次修正案)颁发的。本 CAR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是,CAR 第 2 条 L 系列的现有要求也将持续到局长通知的日期,以促进航空器维修工程师执照制度平稳过渡到 CAR 66 模式。CAR-66 适用于从事在印度注册的航空器维修和/或认证的所有人员/组织。CAR-66 的 A 条规定了飞机维修工程师执照的颁发和延期的要求、其有效期和使用条件。它还规定了在 CAR-66 生效之前颁发的飞机维修工程师 (AME) 执照的转换。要求遵循可接受的合规方式 (AMC) 和指导材料 (GM)
本 CAR 是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 GSR 1001(E) 中通知的 1937 年航空器规则第 61 条修正案(第 6 次修正案)颁发的。本 CAR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是,CAR 第 2 条 L 系列的现有要求也将持续到局长通知的日期,以促进航空器维修工程师执照制度平稳过渡到 CAR 66 模式。CAR-66 适用于从事在印度注册的航空器维修和/或认证的所有人员/组织。CAR-66 的 A 条规定了飞机维修工程师执照的颁发和延期的要求、其有效期和使用条件。它还规定了在 CAR-66 生效之前颁发的飞机维修工程师 (AME) 执照的转换。要求遵循可接受的合规方式 (AMC) 和指导材料 (GM)
航空人员 - 接受过专业培训,开展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或航空安保活动,组织、执行、提供和维护航空运输和航空器飞行,执行航空工作,组织空域使用的人员,组织和空中交通服务,并被列入航空人事专家名单。按航空类型划分的航空人事专家名单由分别在民用航空、国家航空和实验航空领域进行国家活动监管的授权机构批准;
1.3 适用性 本 P.T.适用于 DAAA 管辖下的飞机。本 P.T. 中定义的标准。应被视为适用于颁发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任何军用航空器审定依据的定量定义。特别是,使用此 P.T.可能取决于飞机的性质,如下: - 对于民用飞机,DAAA 可能会考虑直接适用民用适航规范(CS 或 FAR),并根据任务要求和衍生性能添加特殊条件和豁免从操作要求来看。这个 P.T.可用于定制特殊条件并作为认证基础的完整性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