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2 日。委员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和《韩国航空法》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故或事件的目的是防止事故和事件发生,而不是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总部设在金浦国际机场附近,飞行记录仪分析和残骸实验室位于机场内。
目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详情 页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学习与评估方案 II.课程主要特点 1 III.专家名单 2 详细课程内容 1.I 学期 1.1 数学-I 3 - 4 1.2 物理-I 5 – 6 1.3 一般工程与地面支持 7 - 9 1.4 工程制图 10-11 1.5 航空法、C.A.R.& 人类表现-I 12-13 1.6 研讨会 14-18 2.II 学期 2.1 数学-II 19 2.2 物理-II 20–21 2.3 力学 22-23 2.4 基础电气与电子工程 24-27 2.7 航空器材料与材料科学 28-30 2.8 航空法、C.A.R.& 人类表现-II 31-32 3.III 学期 3.1 机身与系统 33-36 3.2 通用航空发动机 37-39 3.3 飞机电气工程-I 40-42 3.4 飞机电子系统 43-45 4.IV 学期 4.1 飞行理论 46-47 4.2 飞机仪表-I 48-50 4.3 自动飞行与伺服机构 51-52 4.4 飞机通信系统 53-55 5.V 学期 5.1 计算机理论 56-57 5.2 飞机电气系统-II 58-60 5.3 飞机仪表-II 61-63
韩国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2 日。委员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和《韩国航空法》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故或事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事故和事件发生,而不是为了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总部设在金浦国际机场附近,飞行记录仪分析和残骸实验室位于机场内。
(a) 规则 61.203(4) 和 61.203(5) 要求 CPL 申请人具有局长认可的飞行时间经验。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 和 II 中详述的经验要求即可。 (b) 规则 61.203(6) 要求 CPL 申请人通过航空法、飞行导航总论、气象学、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 (A)、(H) 或 (G)(视情况而定)、通用飞机技术知识 (A)、(H) 或 (G)(视情况而定)、气球技术知识和空气静力学 (B)(如果适用)以及人为因素等经批准的书面考试或同等考试。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II 中给出的书面教学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c) 规则 61.203(7) 要求 CPL 申请人向飞行考官证明其在相应类别的飞机上的能力。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V 中给出的飞行考试大纲即可满足此要求。 (d) 公约外国缔约国颁发的有效 CPL 或更高级别的执照通常被视为满足飞行时间和除航空法之外的所有书面考试通过的要求;并且满足飞行考试的要求,前提是申请人: • 提供证据证明在颁发已提交认可的飞行机组执照后,已完成至少 250 小时的商业运营机长经验。此类经验应具有
5. 偏差。由于旋翼机设计与常规配置不同,因此可能需要偏离本 AC 中概述的方法和程序。这些程序只是符合第 27 部分的一种可接受方式。申请人提出的任何替代方法都将得到适当考虑。鼓励申请人利用其技术智慧和资源开发更有效、更便宜的方法来实现第 27 部分的目标。监管人员和指定人员应通过使用工程判断来应对此类努力,以促进任何此类努力,只要尊重第 27 部分和联邦航空法的文字和精神。建议提前与旋翼机标准人员、ASW-I 10 或适当的机构协调不寻常或独特的项目,以确保及时和统一的考虑。
回答问题(v):一种可能性是适用于在空气空间中运行的物体的法律规则。空气空间在理论上是明确划定的,尽管垂直维度有点更成问题,因为空气空间没有上限。如果外层空间不受不同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不会造成困难,特别是不占有原则,该原则源自《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条约》第二条,并将各国的主权限制在它们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上。该原则与航空法和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中确立的划定主权区域制度不相容。
《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和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截然不同,前者主张太空属于全人类,后者则主张保护个人权利,但两者尚未达成一致。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是,国家或地区专利法是否适用于在外层空间运行期间进行和/或使用的发明。根据现有的国际空间法,空间物体注册地的国家对该空间物体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因此可以扩大其适用的法律框架。在没有明确国际规则的情况下,已注册的空间物体在知识产权方面被视为准国家领土。我们不需要重新发明轮子;空间法及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可能会跟随海事法和航空法的发展而发展。
联合国的不同目的外层空间条约 - 空间是针对所有人类的,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目标,以保护个人的权利 - 尚未和解。经常提出的问题是,在外太空时在外太空中进行的发明和/或使用的国家或区域专利法在外太空中的适用性。根据现有的国际太空法,空间对象注册的州保留对该太空对象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因此将扩展其适用的法律框架。在没有明确的国际规则的情况下,就知识产权而言,注册的空间对象被视为准民族领土。车轮不必重新发明;太空法及其围绕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可能会遵循海事和航空法的发展。
5.偏差。由于旋翼机设计与常规配置不同,可能有必要偏离本 AC 中概述的方法和程序。这些程序只是符合第 27 部分的一种可接受方式。申请人提出的任何替代方法都将得到适当考虑。鼓励申请人利用其技术智慧和资源开发更有效、更便宜的方法来实现第 27 部分的目标。监管人员和指定人员应通过工程判断来应对此类努力,以促进任何此类努力,只要第 27 部分和《联邦航空法》的文字和精神得到尊重。建议提前与旋翼机标准人员、ASW-110 或适当的适航当局协调不寻常或独特的项目,以确保及时和统一的考虑。
修改《1958 年联邦航空法》第 312(b) 条(49 USC App. 1353(b))并在第一句后插入如下内容:“局长应当开展或监督研究,以开发技术并进行数据分析,预测飞机设计、维护、测试、磨损和疲劳对飞机寿命和飞行安全的影响,开发分析和改进飞机维护技术和实践的方法(包括对飞机结构的无损评估),评估飞机材料的防火防烟性能,开发改进的飞机内部防火防烟材料,开发和改进飞行中飞机火灾的防火防烟系统,开发先进的低可燃性飞机燃料和控制飞机燃料的技术,以尽量减少坠机后的火灾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