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本项目占昆士兰科技大学教育硕士(成人和职场教育)的 24 个学分。该项目选项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将职场知识与核心和选修单元相结合的机会。因此,我特别借鉴了语言和读写能力、法律风险管理和教育研究等单元。该项目是对空中交通管制员 (ATC) 和飞行员之间沟通不畅的调查。沟通不畅可能广泛适用于一系列口头交流问题,从误解(例如由于歧义、文化差异、语言结构等引起的误解)到更技术性的问题(例如麦克风“削波”和过度传输他人的无线电信号)。研究表明,沟通不畅是空中交通管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日常事务中并不常见,但却是许多致命事故的致病因素。有关口头交流的事实来自许多不同的科学领域。空中交通系统中口头沟通不畅的研究是迅速发展的人为因素领域的一部分。我的目标是综合三个领域的知识——航空人为因素、语言和通信以及航空法——并将其呈现在一篇论文中,以便为空中交通管制教员和团队领导开发教育资源。我作为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员和飞行服务人员的 25 年经验已经筛选出当前文献的相关性或其他方面。
斐济国家航空法一般由三层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体系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 (CAP 174A) 第 14 (3) (b) 条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做法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每个案例,并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做法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目的 本文件旨在供民航管理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和持有人及其工作人员使用。
(a) 规则 61.153(a)(3) 要求 PPL 申请人拥有局长认可的飞行时间经验。达到本分部咨询通告附录 I 和 II 中详述的经验要求即可。 (b) 规则 61.153(a)(6) 要求 PPL 申请人通过航空法、空中导航和飞行计划、气象学、飞机技术知识 (A) 或 (H)(视情况而定)、人为因素和飞行无线电话方面的经批准的书面考试或同等考试。达到本分部咨询通告附录 III 中给出的书面考试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c) 规则 61.153(a)(7) 要求 PPL 申请人向飞行考官证明其在适当类别的飞机上的能力。达到本分部咨询通告附录 IV 中给出的飞行测试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d) 附录中的大纲源自新西兰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 的要求。 (e) 规则 61.153(b) 允许局长根据外国飞行员执照向持有由《公约》外国缔约国颁发的有效飞行员执照的人员颁发 PPL。 (f) 此项颁发仅在持有相应类别飞机的完整 PPL 或更高级别执照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前提是申请人在适当的飞行教练的指导下通过了 BFR。
沙特民航学院 ANS 培训中心 -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设备与设施认证 专业课程 ATC 助理/基础入门课程 (ICAO 051)。 机场管制等级课程 (ICAO 052)。 进近管制程序等级课程 (ICAO 053)。 进近管制监视等级课程 (ICAO 054)。 区域管制程序等级课程 (ICAO 055)。 区域管制监视等级课程 (ICAO 054)。定制培训 机场管制进修课程 进近管制程序进修课程 进近管制监视进修课程 区域管制程序进修课程 区域管制监视进修课程 机场管制员的飞机紧急情况 空中交通管制员在职培训技术课程 空中交通管制员考试技术课程 教员培训课程 空中交通服务主管课程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人为因素课程 机场管制员的低能见度程序 TIBA 安全程序(非管制操作)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 PBN 课程 一般不寻常紧急情况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 CNS/ATM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 ADS-B 可修复的空域使用 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控制单元操作员课程 航空法简介 空中交通管制简介 停机坪管理课程 停机坪管理进修课程 空中交通管制的 GACA 规定
萨凡纳河水厂始于北纬 33° 22'45",经度 81°24'30";然后向南至北纬 83°14'30",经度 81°24'00";然后向南至北纬 33°08'30",经度 81°22'36";然后向西南至北纬 33°05'00",经度 81°32'00" 的米利特维尔;然后向西南至北纬 33°02'40",经度 81°42'48" 的吉拉德;然后向西北沿旧萨凡纳-奥古斯塔公路至北纬 SSWIS",经度 81°48'48" 的泰尔费尔维尔;然后西北至北纬 33°25'00"、经度 81°53'30";然后东北至北纬 33°27'30"、经度 81°48'55";然后正东至北纬 33°27'30"、经度 81°33'55";然后东南至北纬 33°22'45"、经度 81°24'30",即为起点。任何违反本命令规定在该保留空域内驾驶飞机的人,将受到《1938 年民用航空法》(52 Stat. 973)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处罚。本命令于 1951 年 10 月 3 日生效。» 哈里·S·杜鲁门
航空法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空中航行、航空器适航性、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人员执照、空中规则、空中运营、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情报服务、机场、搜索和救援、安全、航空器、事故调查、国家法律。 人为表现:基本概念、航空中的人为因素、基础航空生理学和健康维护、人与环境、基础航空心理学、人为错误和可靠性、决策、避免和管理错误 - 驾驶舱管理、人为行为、危险态度的识别(错误倾向)。 气象学:大气、气温、大气压、空气密度、ISA、高度计、风、湍流、热力学、云、雾、薄雾、霾、降水、气团和锋面、压力系统、气候学、飞行危险(结冰、湍流、风切变、雷暴、逆温、山区危险、能见度降低现象)、气象信息、天气图、飞行计划信息、气象服务。 通信:VFR 通信、定义、一般操作程序、相关天气信息术语 (VFR)、通信故障、遇险和紧急程序、甚高频传播的一般原则和频率分配。 飞行原理(飞机):亚音速空气动力学、基本概念、定律和定义、翼型周围的二维气流、系数、机翼和机身周围的三维气流、阻力、地面效应、失速、CL
航空法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空中航行、航空器适航性、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人员执照、空中规则、空中运营、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情报服务、机场、搜索和救援、安全、航空器、事故调查、国家法律。 人为表现:基本概念、航空中的人为因素、基础航空生理学和健康维护、人与环境、基础航空心理学、人为错误和可靠性、决策、避免和管理错误 - 驾驶舱管理、人为行为、危险态度的识别(错误倾向)。 气象学:大气、气温、大气压、空气密度、ISA、高度计、风、湍流、热力学、云、雾、薄雾、霾、降水、气团和锋面、压力系统、气候学、飞行危险(结冰、湍流、风切变、雷暴、逆温、山区危险、能见度降低现象)、气象信息、天气图、飞行计划信息、气象服务。 通信:VFR 通信、定义、一般操作程序、相关天气信息术语 (VFR)、通信故障、遇险和紧急程序、甚高频传播的一般原则和频率分配。 飞行原理(飞机):亚音速空气动力学、基本概念、定律和定义、翼型周围的二维气流、系数、机翼和机身周围的三维气流、阻力、地面效应、失速、CL
1。指定航空医学检查员的法律责任标题49,美国法典(美国法典)(运输),第109(9)节,40113(a),44701-44703和44709(1994)以前在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中编纂,授权FAA行政人员将其委派给合格的私人;即指定的AMES,与美国C.并发布证书。指定的审查员被授权管理员审查申请人的飞行员医疗证书并签发或拒绝签发证书。每年收到和处理大约450,000份飞行员医疗认证申请。与这些应用有关的绝大多数医学检查是由医生在私人执业中进行的,这些医生已被指定为为此目的代表FAA。AME是FAA管理员的指定代表,具有重要的职责和责任。必须认识到与他们的任命相关的责任至关重要。有时,申请人可能没有既定的治疗医师,而AME可以选择履行这一角色。您必须以自己的身份作为AME以及以这种双重能力表现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冲突来考虑自己的责任。疏忽大意或不法认证的后果,这将允许不合格的人对飞机的控制权,对公众,政府和AME可能是严重的。如果检查是粗略的,并且AME未能找到在彻底仔细检查过程中应该发现的不合格的缺陷,则可能会造成安全危害,并且AME可能负责此类行动的结果。同等关注的是AME故意未能报告在考试过程中观察到的不合格条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和AME完成申请和医疗报告表都可能违反了联邦刑法,该法规定:
一般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层或三重系统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或“三重系统”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系统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 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 (CAP 174A) 第 14 (3) (b) 条的规定发布 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做法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替代方法的相关性,全面考虑每个案例。当确定新标准、做法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目的 本标准文件 RNAV GNSS APPROACHES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1981 年航空航行条例》(经修订)第 118 条 – (1) 款发布。本文件适用于打算执行 RNAV(GNSS)进近的运营商和飞行员。本文件是根据运营商遵守管理局通知的标准的义务而制定的,也是发出此类通知的方式。变更通知 本标准文件是根据管理局监督认证运营商及其人员的义务而制定的,也是运营商遵守管理局通知的标准的义务而制定的,也是发出此类通知的方式。本文件为原始版本,自 2007 年 5 月 14 日起生效。
一般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层或三重系统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或“三重系统”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系统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 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 (CAP 174A) 第 14 (3) (b) 条的规定发布 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做法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替代方法的相关性,全面考虑每个案例。当确定新标准、做法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目的 本标准文件 RNAV GNSS APPROACHES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1981 年航空导航条例》(经修订)第 118 条 - (1) 款发布。本文件适用于打算执行 RNAV(GNSS)进近的运营商和飞行员。本标准文件是根据运营商遵守管理局通知的标准的义务而制定的,也是发出此类通知的方式。变更通知 本标准文件是根据管理局监督认证运营商及其人员的义务而制定的,也是运营商遵守管理局通知的标准的义务而制定的,也是发出此类通知的方式。本文件为原始版本,自 2007 年 5 月 14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