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航行方面,国际海事组织 (IMO) 引入了自动识别系统 (AIS)。自 2004 年底起,所有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5 章进行国际航行的远洋船舶都必须配备 AIS。国际航海协会 (PIANC) 和 CCNR 的《河流信息服务指南和建议》(RIS 指南 2004)将内陆 AIS 定义为重要技术,并构成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于 2004 年 10 月通过的泛欧洲指南和建议的基础。
民航指令组成部分和编辑惯例 本民航指令由以下组成部分组成,定义如下: 标准:通常以“应当”或“必须”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和规律性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如无法遵守,则必须通知中国民航局。 建议措施:通常以“应该”或“可以”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和规律性或效率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将尽力遵守这些规范。 附录:为方便起见单独分组的材料,但构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它们没有公认的词典含义,因此并非不言自明。定义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使用该术语的每项标准和建议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表格和图表:这些是对标准或建议规范的补充或说明,其中引用的表格和图表构成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注释:在适当的情况下,注释包含在正文中,提供与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有关的事实信息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附件:标准和建议规范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指南的材料。
本民航指导材料由以下部分组成,定义如下:标准:通常以“必须”或“必须”等字眼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或规律性,统一应用是必要的,运营商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如果无法遵守,则必须通知民航局。建议措施:通常以“应该”或“可以”等字眼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规律性或效率,统一应用是可取的,运营商将尽力遵守这些规范。附录:为方便起见,材料单独分组,但构成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定义:标准和建议做法中使用的术语,它们不具有公认的字典含义,因此并非自明之意。定义不具有独立地位,但对于使用该术语的每个标准和建议做法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表格和图片:这些内容补充或说明了标准或建议做法,并在其中引用,构成相关标准或建议做法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注释:在适当的情况下,注释包含在正文中,提供与相关标准或建议做法有关的事实信息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做法的一部分;附件:标准和建议做法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指南的材料。
目标为与2008年相比,运输效率提高至少40%。 (1)能源效率现有船舶指数(EEXI) EEXI是要求现有船舶具有与新船相同能源效率水平的规定,适用于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1。EEXI的验证应在2023年或以后的IAPP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进行。每艘现有船舶的达到的EEXI应使用与EEDI类似的公式计算,并需满足一个要求的EEXI,该EEXI是根据每种船舶的EEDI参考线乘以船舶大小规定的折减系数计算得出的。如果达到的EEXI值不能满足要求的EEXI,船舶应采取措施提高能源效率,如轴/发动机功率限制等,以满足要求的EEXI。对于已经应用EEDI要求的船舶,如果达到的EEDI值也符合要求的EEXI,则IEE证书或EEDI技术文件中所示的达到的EEDI值可以作为达到的EEXI的替代 (2) 营运碳强度指标 (CII) 营运碳强度指标是基于营运燃料消耗数据的船舶评级机制。每艘从事国际航行的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2应每年根据数据计算达到的CII *1 散货船、气体运输船(LPG运输船)、Tan
本民航指导材料由以下部分组成,定义如下:标准:通常以“应当”或“必须”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和规律性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必须遵守。如无法遵守,则必须通知中国民航局。建议措施:通常以“应该”或“可以”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性、规律性或效率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将尽力遵守。附录:为方便起见,单独分组的材料,但构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它们没有公认的词典含义,因此并非不言自明。定义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使用该术语的每项标准和建议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表格和图表:这些是对标准或建议规范的补充或说明,其中引用的表格和图表构成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注释:在适当的情况下,注释包含在正文中,提供与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有关的事实信息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附件:标准和建议规范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指南的材料。
• 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发展; • 鼓励为和平目的设计和使用航空器;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安全、正常、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 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的经济浪费; • 确保缔约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每一个缔约国都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空公司; •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以及 •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
就常规船舶而言已批准的国际公约以及此类公约的应用顺序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船舶建造和运营的方式制定的。传统上,船舶是用钢建造的,并且预计在全球范围内以最少的操作控制进行操作。前述对从事长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如下。只要船舶接受检验并签发客船安全证书,船舶便可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而不受任何营运限制。只要船舶未涉及意外事故,只需在客船安全证书到期并重新签发证书之前,向主管机关提供工厂重新检验服务即可。
关于除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外,和平时期军事使用海洋空间的原则的思考。第一个,也许是最明显的空白,是由于没有任何法律著作全面审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提出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未来军事使用海洋空间。第二个,也是不太明显的空白,是由于缺乏关于和平时期使用海洋空间进行反潜战 (ASW) 的合法性的著作。作者要感谢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和比较法项目主任 W.T. Mallison, Jr. 教授审阅了本研究的初稿,并感谢他的妻子 Catherine 在准备期间给予的鼓励。
本附录中的材料涉及用于国际空中航行的飞机的飞行记录器。防撞飞行记录器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系统:飞行数据记录器(FDR)、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机载图像记录器(AIR)和/或数据链路记录器(DLR)。轻型飞行记录器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系统:飞机数据记录系统(ADRS)、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CARS)、机载图像记录系统(AIRS)和/或数据链路记录系统(DLRS)。1. 一般要求 1.1 非展开式飞行记录器容器应:
• 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 鼓励为和平目的设计和使用航空器;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安全、正常、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 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的经济浪费; • 确保缔约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每个缔约国都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空公司; •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以及 •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