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木材应为最优质的白橡木,无树液和所有其他缺陷;侧面宽度为四英寸半,框架中心间距为十八英寸;底部宽度为十英寸,顶部或上层甲板宽度减小至四英寸;地板木材可为九英寸见方,两端各做一个四英尺长的斜槽,以接收舱底转弯处的肋骨;木材的斜槽长度不得少于三英尺半,每个斜槽用三个直径为四分之三英寸的螺栓固定;双层框架应一直延伸到下舷窗台;在此高度以上,木材可以是单层的,但面向舷窗的框架除外,那里的木材将是双层的。每侧有七个舷窗;每端有三个;首先将舷窗框成 46 英寸宽、48 英寸高,然后用 2 英寸厚的木板衬里,向后退 2.5 英寸,形成舷窗百叶窗的凹槽。百叶窗厚度为 2.5 英寸,由两块 1/4 英寸厚的橡木板制成;上下悬挂合适的铰链和固定装置,以便抬起、放下和固定。
b.3.2.7.1 按照 2.1 中 506h 节完成排气和溢流管道的通畅气流试验。2.更改:CP 73 更改 3.7、3.7.1、3.7.2、3.7.3 a.3.7 在强度或隔间试验之前,对水密门、舱口和舷窗上的每个刀刃或配合面和垫圈进行粉笔试验。b.3.7.1 将粉笔涂在每个刀刃或配合面的承载面上,然后按正常程序关闭门、舱口或舷窗。c. 3.7.2 当门、舱口或舷窗打开时,每个刀刃或配合面上的粉笔印必须已转移到垫圈上。d. 3.7.3 粉笔印必须位于垫圈宽度的中央 3/5 处,刀刃与垫圈 100% 连续接触。每个没有刀刃的结构闭合件的粉笔印必须具有 100% 的配合面与垫圈连续接触。
船舶安全 (1)船体结构 (2)小型船舶的船体结构 (3)艉框架 (4)舵 (5)舵杆及舵主要部件 (6)货舱、船体分段 (7)JG 指定的钢质舱口盖 (8)防水布、木质舱口盖、舷窗 (9)JG 指定的其他水密关闭装置 (10)不燃材料制成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其他隔断材料、低火灾风险的家具和设备 (11)防火门的电动操作系统 (12)鼓风机 (13)冷却系统管道组件中的绝缘材料 (14)冷却系统绝缘材料的防潮表面材料或粘合剂 (15)表面处理材料 (16)起居处所甲板或舱壁的隔音材料 (17)高速 (18)船体结构材料,钢材或其他非金属材料 (19)塑料树脂 (20)玻璃纤维粗纱(21)橡胶布或短切毡橡胶布(22)蒸汽机(23)内燃机(24)舷内舷外发动机(25)舷外发动机(26)燃气轮机(27)锅炉(28)废气涡轮增压器
船舶安全 (1)船体结构 (2)小型船舶的船体结构 (3)艉框架 (4)舵 (5)舵杆及舵主要部件 (6)货舱、船体分段 (7)JG 指定的钢质舱口盖 (8)防水布、木质舱口盖、舷窗 (9)JG 指定的其他水密关闭装置 (10)不燃材料制成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其他隔断材料、低火灾风险的家具和设备 (11)防火门的电动操作系统 (12)鼓风机 (13)冷却系统管道组件中的绝缘材料 (14)冷却系统绝缘材料的防潮表面材料或粘合剂 (15)表面处理材料 (16)起居处所甲板或舱壁的隔音材料 (17)高速 (18)船体结构材料,钢材或其他非金属材料 (19)塑料树脂 (20)玻璃纤维粗纱(21)橡胶布或短切毡橡胶布(22)蒸汽机(23)内燃机(24)舷内舷外发动机(25)舷外发动机(26)燃气轮机(27)锅炉(28)废气涡轮增压器
这是200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举行的第8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82)会议所作决定和讨论的总结报告。1.通过强制性文件 本届会议通过了以下修正案。请注意,每个修正案均按其预计生效日期排列,顺序如下。1.1 预计生效日期:2008年7月1日 (1) 有关SOLAS第II-1章的修正案 (i) 对Reg. 的修正案。II-1/3-2 -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参见附件1和附件2的附件1) 对Reg. 的修正案。已通过 II-1/3-2 作为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性能标准。这些要求适用于 SOLAS 第 XII 章定义的 500GT 及以上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这些规定适用于上述船舶: - 建造合同签订日期为 200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或 - 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其龙骨安放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 交船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2) 有关 SOLAS 第 II-2 章的修正案 (i) 对 Reg. 的修正案II-2/4.5.2.3 - 与货物区域防火规定的协调(参见附件2附件1) 修改条款为与SOLAS第II-2章的规定保持一致,采纳II-2/4.5.2.3条款,使其适用于“A-0”级的窗户和舷窗。(ii) 修改条款II-2/1、3、5、6、7、9和10 - 有关客船客舱阳台(参见附件2附件1) 增加了客船客舱阳台应配备固定式火灾探测器和报警系统、固定式压力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全部采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建造的规定。本规定不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也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建造的现有客船,并应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遵守。(未完待续)
1.本指南适用于船体长度()为2.5m至24m的休闲船和游艇等海上休闲船舶(以下称“休闲船舶”)的设计、建造、废气排放和噪声排放等。 (1)在设计和建造方面,适用于: (A)休闲船舶和部分完工的船舶; (B)以下部件: (a)舷内和尾驱发动机的点火保护设备; (b)舷外发动机的启动保护装置; (c)舵轮、操舵机构和电缆组件; (d)用于固定装置的燃油箱和燃油软管; (e)预制舱口和舷窗。 (2)在废气排放方面,适用于: (A)安装于或专门用于安装在休闲船舶上的推进发动机; (B)安装在休闲船舶上的或经过“重大发动机改造”的休闲船舶上的推进发动机。 (3) 就噪声排放而言,适用于: (A) 装有不带整体排气装置或舷内推进装置尾驱发动机的休闲船舶; (B) 装有不带整体排气装置或舷内推进装置尾驱发动机并经过重大船舶改装的休闲船舶; (C) 打算安装在休闲船舶上的舷外发动机和装有整体排气装置的尾驱发动机; (4) (2) 和 (3) 的规定仅适用于首次生产的产品。 2. 以下产品不在本指南范围之内: (1) 就设计和建造而言,适用于: (A) 仅用于竞赛的船舶,包括制造商标明为竞赛用途的赛艇和训练用赛艇; (B) 独木舟和皮划艇、贡多拉和脚踏船; (C) 风帆冲浪板; (D) 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 (E) 专门用于载人并运载商业用途乘客的船只,不论乘客人数多少; (F) 潜水器; (G) 气垫船; (H) 水翼船; (I) 以石油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外燃蒸汽动力船只。 (J) 个人水上交通工具 (K) 充气船 (2) 就废气排放而言,针对: (A) 安装或专门用于安装于以下船只的推进发动机: (a) 仅用于竞赛并由制造商标明为竞赛用途的船只, (b) 专门用于载人并运载商业用途乘客的船只,不论乘客人数多少, (c) 潜水器, (d) 气垫船, (e) 水翼船; (f) 个人水上交通工具 (g) 充气船 (3) 就噪音排放而言,针对: (2) 提及的所有船只
现将200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召开的IMO第8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82)审议结果介绍如下。 1.通过条约等强制性要求。本次通过的条约规则及相关规则修正案如下。每个项目均按生效日期组织。 1.1 生效日期:预定2008年7月1日 (1)与SOLAS第II-1章相关(i)II-1/3-2规则的修订-压载舱涂层性能标准(见附件1的附件1和附件2) A通过了 SOLAS II-1/3-2 法规修正案草案和油漆性能标准草案,使油漆性能标准成为 SOLAS 公约的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为5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型的压载舱和150m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舱室(包括空隙处所)。这里的散货船是指第十二章新定义的散货船。 。 是。 申请期限与MARPOL方法类似: - 2008年7月1日或之后的施工合同 - 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动工(仅限于没有施工合同的情况) - 2012年7月1日之后 适用于以下情况上述内容适用。 (2) SOLAS 第 II-2 章相关(见附件 2、附件 1) (i) II-2/4.5.2.3 规则的修正案 - 关于货物区域防火要求的统一修正案 SOLAS 第 II-2 章的各规则为了协调 A-0 中要求的防火结构要求的范围添加了一项允许安装窗户和舷窗的规定。 (ii) II - 第 2/1、3、5、6、7、9 和 10 条修正案 - 有关客船客舱阳台 在客船客舱阳台安装固定式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以及固定式加压喷水系统船舶或增加了要求使用不燃材料的规定。这不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新客船,也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建造的现有客船。 2008 年 7 月 1 日后首次检查需符合要求。 (3) SOLAS 第 III 章-救生设备相关的修订(见附件 2、附件 1) 为确保 SOLAS 第 III 章的规定与 LSA 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一致性进行了总体审查,建议并作出了修改。
1.本指南适用于船体长度( )为 2.5 m 至 24 m 的休闲船和游艇等海上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的设计、建造、废气排放和噪声排放等。(1) 在设计和建造方面,适用于: (A) 休闲船舶和部分完工的船舶; (B) 以下部件。(a) 舷内和船尾驱动发动机的点火保护设备; (b) 舷外发动机的启动保护装置; (c) 舵轮、转向机构和电缆组件; (d) 用于固定装置的燃油箱和燃油软管; (e) 预制舱口和舷窗。(2) 关于废气排放,适用于: (A) 安装于或专门用于安装在休闲船上的推进发动机; (B) 安装在休闲船上并经过“重大发动机改造”的推进发动机。(3) 关于噪声排放,适用于: (A) 装有不带整体排气装置的尾驱发动机或舷内推进发动机装置的休闲船; (B) 装有不带整体排气装置的尾驱发动机或舷内推进装置并经过重大船舶改造的休闲船; (C) 打算安装在休闲船上的舷外发动机和带有整体排气装置的尾驱发动机; (4) (2) 和 (3) 的规定仅适用于首次制造的产品。2.下列船舶不在本指南范围之内: (1) 就设计和建造而言,以下船舶: (A) 仅用于竞赛的船舶,包括划艇和训练用划艇,且制造商已贴上此类标签; (B) 独木舟和皮划艇、贡多拉和脚踏船; (C) 风帆冲浪板; (D) 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 (E) 专门用于载人并用于商业目的的载客船舶,不论乘客人数多少; (F) 潜水器; (G) 气垫船; (H) 水翼船; (I) 以石油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外燃蒸汽动力船舶。(J) 个人水上交通工具 (K) 充气船 (2) 就废气排放而言,适用于: (A) 安装或专门用于安装在以下船只上的推进发动机: (a) 仅用于竞赛并由制造商贴有此类标签的船只, (b) 专门用于载人并运载商业乘客的船只,无论乘客人数多少, (c) 潜水器, (d) 气垫船, (e) 水翼船; (f) 个人水上交通工具 (g) 充气船 (3) 就噪音排放而言,适用于: (2) 中提到的所有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