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纽约市教育局 (NYCDOE) 致力于确保每个社区的学生和家庭都能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教育选择。有限的空间可用性,加上纽约市学生不断变化的需求,要求 NYCDOE 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现有的公立学校建筑。因此,NYCDOE 希望利用现有建筑物中未充分利用的空间来满足这些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增加新的教育项目(例如 3K、学前班、75 区项目、G&T、ASD Nest 和 Horizon 项目等);• 扩建建筑物中现有的学校或项目;• 招生变化,包括重新划分学校区域以满足社区需求,例如过度拥挤和融合;以及• 新学校或重新选址的学校的临时或永久共置。为了支持这些努力,NYCDOE 发布了一份未充分利用的建筑物清单,这些建筑物通过对全市所有学校建筑应用一致的标准来确定。列入此名单表明建筑物可能有多余的空间,可以更有效地利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列入此名单并不意味着 NYCDOE 将提议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率。任何提议的变更都将由地区规划办公室和空间管理办公室对可用空间进行分析,并进行广泛的社区参与,包括校长条例 A-190 管辖的公共审查程序(如适用)。必须注意的是,有些建筑物符合列入此名单的标准,但 NYCDOE 认为它们不适合与其他项目或学校共置,尽管这些建筑物中未充分利用的空间可能适合其他用途。预计多出至少 150 个座位的建筑物被视为未充分利用,以列入此名单为目的。根据进一步的分析,确定为未充分利用的建筑物名单可能会有所修改。根据下文所述的当前方法,NYCDOE 已将 527 栋建筑物归类为未充分利用。其中包括: • 285 栋建筑的利用率至少低 300 个席位; • 242 栋建筑的利用率至少低 150 个席位,但不超过 299 个席位。每栋建筑的超额席位数量基于 2021-2022 年招生、容量和利用率报告(也称为蓝皮书)中的容量以及 2022-2023 年审计登记册中的招生人数,并根据 2022-2023 年建筑内发生的已知变化进行调整
威斯康星州的均等价值 房产税是我们所有人都能理解的一个话题,但我们中很少有人能详细解释。我们所知道的是,它在很多层面上都引发了问题。每年,每块应税房地产或个人财产都会产生税单。当我们的市政当局宣布计划在来年重新评估所有房产时,我们总是想知道我们的税单会发生什么。当市政当局制定预算时,报纸会报道税率的变化。我们知道 12 月份的税单会对我们的预算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我们常常不明白如何有效地纠正、改变或影响这些税单。当地评估员有责任发现、列出和评估每个应税房地产地块和每个应税个人财产账户。当地职员使用该价值来确定该财产应承担的财产税份额。我们指望评估员的估算能够反映我们财产的市场价值(我们希望准确)。我们还指望其他人的评估同样准确(我们希望统一)。我们真正希望的是财产税制度得到公平管理。我们愿意支付我们应支付的份额。这意味着我们要收取的地方税份额与我们在总应税财产中所占的百分比相同。这就是当地评估价值的目的。我们通常假设我们房产的市场价值会随着每年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而变化。尽管每年都有新的评估名单,但大多数评估员不会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这意味着在没有重新评估的年份,评估价值并不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如果每个市政当局都有单独的评估员,并且他们在不同的年份进行重新评估,我们如何比较市政当局之间的价值?我们为什么要关心?请记住,学区、县、职业学校和湖泊修复区等特殊地区也从当地财产税中收取部分预算。这些上级征税管辖区需要从其所在的每个市政当局收取所需的税款。市政当局的预算份额将转嫁给每个业主。然后,这些附加税收可以公平地分配给每个市政当局。这是均等价值的主要原因。公平要求税务局 (DOR) 进行“同类比较”,确保我们在估算每个市镇的应税价值时使用统一的标准。在威斯康星州于 1848 年成为一个州之前,就已经开始需要进行这些估算。财产税的历史摘要指出:“该地区的许多居民住在农场,其他人住在建筑物中,他们也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供出售。也就是说,大部分财产创造了收入,财产的价值反映了这些收入,这些收入可用于纳税。由于财产价值与其创造的收入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威斯康星州遵循了数百年的历史,征收了财产税。…当时也很明显,财产税评估可能不准确。…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当时的评估员是选举产生的,因此可能倾向于取悦某些选民。…由于这些评估不准确,县委员会被指示比较县内城镇的房产评估,然后调整它们以使其接近平等,这一过程称为“均等化” ”1 多年来,责任从县委员会级别演变为由高级政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1854 年,委员会包括州长、副州长、州务卿、财务主管、司法部长、公共教育总监和银行主计长)。虽然更加客观,但他们并没有接受过更好的工作培训,也不熟悉他们正在评估价值的所有房产。1901 年,管理房产税(包括估算均等价值)的任务被交给了税务委员会(现为 DOR)。1 Stark, Jack,“威斯康星州的财产税和税收减免”,威斯康星州蓝皮书 1991-1992,威斯康星州立法参考局,(麦迪逊:1991),103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