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立法会去年批准《道路交通(修订)(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草案》以及新颁布的附属法例《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汽车)规例》,CAV 将在改革我们的交通系统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香港拥有充满活力的商业环境,鼓励合作并促进学术和研究卓越发展,支持香港向智能出行时代过渡。香港还提供充足的资金机会来推动实际应用和商业化。再加上香港致力于发展强大的监管框架和智能基础设施的雄心,以及其作为大湾区和中国门户的战略地位,香港完全有能力利用 CAV 为所有人创造更安全、更智能、更环保的旅行体验。
1.1 续期申请必须根据《2017 年技术员和技术员(费用)规例》向委员会提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申请内容如下: 1.2 所有专业注册者在证书注册到期后有十二 (12) 个月的续期期限。注册者需要完成 CPD 要求才有资格每年续期。 B. 从登记册中删除 1.1 如果任何专业技术员或认证技术员在注册证书到期后十二 (12) 个月仍未续期,委员会将命令将其从登记册中删除。 1.2 专业技术员或认证技术员不得在任何业务中使用缩写头衔“Ts.”或“Tc.”来表示或暗示他/她是专业技术员或认证技术员。 1.3 被从登记册中删除的注册人将在下达命令后七(7)天内收到删除通知,并且可以根据第 21 条或第 22 条(视情况而定)重新申请注册。
1 简介 1.1 这些航空规范 2(“AS-2”)规定了有关耐撞性、防火、性能、要记录的参数或信息以及记录持续时间等的规范,适用于运营商根据以下空中航行规则使用的飞行记录器: (a) 2018 年空中航行(91 - 一般操作规则)条例(经修订)(“ANR-91”); (b) 2018 年空中航行(121 - 大型飞机的商业航空运输)条例(经修订)(“ANR-121”); (c) 2018 年空中航行(125 - 复杂通用航空)条例(经修订)(“ANR-125”); (d) 2018 年空中航行(135 - 直升机和小型飞机的商业航空运输)条例(经修订)(“ANR-135”);及 (e) 2018 年空中航行(137 - 空中作业)规例(经修订) (“ANR-137”)。 1.2 本 AS-2 由民航处处长(DGCA)签发。 2 飞行记录器的类型 2.1 防撞飞行记录器包含下列一个或多个系统: (a)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b)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 (c) 机载图像记录器(AIR);
9在完成各种测试后,如署长信纳该等先导自动车宜于道路使用,署长会,署长会,4个月内按照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5 5条及第11条,申请为该等先导自动车登记及领牌,申请为该等先导自动车登记及领牌,申请为该等先导自动车登记及领牌,包括先导自动车只可于其自动车证书,包括先导自动车只可于其自动车证书,包括先导自动车只可于其自动车证书,如果专员在完成各种试验后,如果专员满意,如果这些飞行员满意,这些飞行员会为委员会提供了公路,请给予先知的书面提案。所有人必须在发出通知之日之后的4个月内申请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的注册和许可)条例的第5条和第21条的AV登记和许可。374E),并遵守对这些车辆许可证施加的许可条件,包括飞行员AVS仅在其各自的AV证书的有效性期间才使用。
9在完成各种测试后,如署长信纳该等先导自动车宜于道路使用,署长会,署长会,4个月内按照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5 5条及第11条,申请为该等先导自动车登记及领牌,申请为该等先导自动车登记及领牌,申请为该等先导自动车登记及领牌,包括先导自动车只可于其自动车证书,包括先导自动车只可于其自动车证书,包括先导自动车只可于其自动车证书,如果专员在完成各种试验后,如果专员满意,如果这些飞行员满意,这些飞行员会为委员会提供了公路,请给予先知的书面提案。所有人必须在发出通知之日之后的4个月内申请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的注册和许可)条例的第5条和第21条的AV登记和许可。374E),并遵守对这些车辆许可证施加的许可条件,包括飞行员AVS仅在其各自的AV证书的有效性期间才使用。
生物医学工程课程大纲 本课程大纲适用于 2022-23 学年及以后入读四年制课程的学生。 定义和术语 生物医学工程课程(本课程)提供的每门课程均分为入门课程或高级课程。 学科核心课程是必修课程,考生必须按照规例规定的方式通过。 学科选修课程是指本课程为满足生物医学工程学士学位课程要求而提供的任何技术课程,但不属于学科核心课程。 课程 课程包括以下 240 个学分的课程: 工程核心课程 学生须完成 42 个学分的工程核心课程。 学科核心课程 学生须完成所有学科核心课程(90 个学分),包括 48 个学分的入门核心课程和 42 个学分的高级核心课程。学科选修课程 学生须修读至少 30 个学科选修课程学分。 选修课程 学生须修读生物医学工程课程或工程学院内或外其他院系提供的 12 个学分选修课程。 大学要求 学生须完成:
《2018 年经济实质法》和《2018 年经济实质规例》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生效(随后于 2019 年 3 月 4 日、2019 年 6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和 2021 年 12 月 23 日修订),以响应欧盟行为准则小组(商业税收)于 2018 年 6 月发布的一份范围界定文件。该范围界定文件列出了欧盟以外的某些司法管辖区必须就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实体的经济实质采取的要求,以避免被列入税收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除百慕大外,所有主要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海峡群岛,都通过了大致相同的立法。为了协助百慕大应用和实施该立法,财政部长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了指导说明(随后于 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9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1 日和 2022 年 1 月 1 日进行了修订)。
政府采购的一般规定和适用范围 180. 所有公职人员都有责任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公正。当公职人员行使其权力、影响决策和行动或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但不一定受到限制或保密)时,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咨询公司/组织(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或承包商参与政府采购也会产生利益冲突。所有参与采购的公职人员必须警惕可能导致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的情况,并确保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或管理此类情况。本章所列原则和准则适用于包括收益合同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政府采购,不论其价值多少。避免和管理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185. 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的公职人员,特别是负责拟备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规范和评分制度)的所有委员会╱工作小组、开标小组、招标评审小组、部门招标委员会、部门顾问遴选委员会、招标委员会和顾问遴选委员会的负责人或主席、成员及╱或秘书,必须—— (a) 避免其公职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冲突。私人利益包括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及亲密伙伴或公职人员所欠债务或人情的人士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定义见相关公务员指引(包括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2/2004 号“利益冲突”或任何更新版本); (b) 一旦知悉所有该等冲突或相关私人利益,应立即申报,以便其上司、相关招标准备小组、开标小组、TAP、DTC、DCSC、招标委员会或顾问遴选委员会的负责人或主席决定该公职人员是否应继续参与该特定采购活动; (c) 遵守现行的公务员守则及有关如何防止或处理利益冲突情况的指引;以及 (d) 遵守现行的安全规例,不得未经授权披露或利用任何与招标相关的资料,不论是否为个人利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概不负责,亦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对于因本招股说明书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连同本招股说明书附录五“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可供查阅的文件”一段所列的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第 342C 条的规定,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本招股说明书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发售股份未曾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亦不会根据该等法律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但发售股份可根据美国证券法第 144A 条规定的豁免登记规定或美国证券法的其他登记要求豁免规定发售、出售或交付给合格投资者。发售股份可根据 S 规例在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中发售、出售或交付。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须于申请时支付每股香港发售股份的发售价 16.18 港元,连同 1% 的经纪佣金、0.0027% 的证监会交易征费及 0.005% 的联交所交易费。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潜在投资者应仔细考虑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所有信息,包括“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风险因素。联席代表(代表承销商)可经我们同意,于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前任何时间将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减至低于本招股章程所述水平。在此情况下,减少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通知将不迟于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前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akesobio.com刊登。如于上午八时正前出现若干理由,联席代表(代表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销商)可终止香港承销商根据香港承销协议所承担的责任截至上市日期止。请参阅“承销 – 承销安排及费用 – 香港公开发售 – 终止理由”一节。
1. 服务供应商须就民航处总部及北机场控制塔安装的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运作准备情况及用户友好性进行现场评估(下称“评估”),详情载于下文第 2.2 至 2.6 段(第 2.1 节)。 2. 服务供应商须就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稳健性、安全性、完整性、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和运作可持续性、与其他子系统/系统的整合,以及在系统设计使用寿命内于不间断的航空交通管制环境下运作进行运作准备情况审查(第 2.2 节)。 3.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人机界面 (HMI) 的有效性和相关可用性,例如系统/控制器功能的用户友好性、系统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影响不同用户组(即 ATC 操作人员、系统支持和工程人员)的人为因素,以有效运行和控制系统,以支持目前每天约 1,200 次航班起降和 700 次飞越航班的空中交通运营,以及到 2030 年的预计交通增长(第 2.3 节)。 4.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系统扩展能力与预计的空中交通增长相称(第 2.4 节)。 5. 服务供应商应在进行评估时考虑政府提供的安全案例报告,以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估,并重点验证新的 ATMS 及其软件是否已做好操作准备并可安全用于 ATC 运营。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调查结果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 2.5 节)。 6. 服务供应商须评估系统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及规例和国际软件开发标准 (第 2.6 节)。 7. 服务供应商须与民航处有关人员会面,并配合民航处在进行评估期间向民航处及其承办商索取支持文件 (包括安全案例报告及安全文件) (第 2.7 节)。 8. 服务供应商须提交的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新 ATMS 的运作准备就绪情况及人机界面的有效性的专业结论,以及务实的建议及支持理由。评估中作出的所有假设均须与政府讨论及获认可,并在报告中清楚列明 (第 3.5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