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s-Walz 过渡团队道德计划 作为 Harris-Walz 过渡团队道德计划的一部分: 1. 过渡团队成员将避免实际和明显的利益冲突。更具体地说,过渡团队成员不得参与他们知道可能与成员、直系亲属、合作伙伴、客户或成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之有或曾经有过业务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财务利益直接冲突的任何特定过渡事务。即使没有直接冲突,团队成员也会将任何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提请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注意。当情况是合理的人会质疑过渡团队成员的公正性或得出结论认为该成员在特定问题上的工作会破坏公众对过渡团队的信心时,即存在冲突的迹象。 2. 过渡将保护机密信息(定义见 50 USC § 834),并且只有拥有必要安全许可的人员才能访问机密信息。 3. 过渡委员会还将保护非公开信息(如《总统过渡法案》第 3 USC § 102 注释第 § 4(a)(4) 节所定义)以及其他不易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因此,过渡小组成员在代表过渡委员会寻求获取任何非公开信息之前,必须事先获得过渡小组领导层的授权。过渡小组成员必须对所有非公开过渡信息保密,并仅将其用于过渡目的。过渡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无论是在过渡期间还是在过渡之后)为自己或任何其他方使用此类信息谋取个人或私人利益。过渡小组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为过渡委员会服务期间,未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批准,不得买卖个人股票。4. 在过去 12 个月内注册为联邦游说者的人只有在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担任过渡小组成员。注册的联邦说客也不能为过渡政府捐款、征求捐款或承担任何费用。参与过《1995 年游说披露法》(2 USC § 1601 et seq.)监管的游说活动的过渡团队成员,无论是否根据该法注册,如果在过去 12 个月内就该事项进行过游说或计划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内就该事项进行游说,则在未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就任何特定的过渡事项开展工作。5. 在过去一年中代表、协助或咨询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党的人员,包括根据 1938 年《外国代理人登记法》(22 U.S.根据 SC § 611 等规定,只有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批准,才能担任过渡团队成员,并且在过渡期间和之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参与此类活动。未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批准,外国公民不得担任过渡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