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识别技术的使用案例正在不断增长,如果开发和部署得当,将带来便利、效率和广泛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人们也意识到生物识别技术可能对个人及其权利造成危害。难怪世界各地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在考虑如何规范生物识别技术的使用,以实现效益并应对风险。然而,目前有关生物识别技术使用的法律法规仍处于发展阶段,有时会给开发和部署生物识别技术的人带来困惑和不确定性。这份新的 CIPL 报告旨在阐明这种法律不确定性,并建议法律和政策制定者通过基于风险的方法来监管生物识别技术,以可执行的组织问责制为核心。
1 A.9.10; “该法案的第231节中定义了主动技术。 从广义上讲,这是指:(i)“内容识别技术”,但除外1 A.9.10; “该法案的第231节中定义了主动技术。从广义上讲,这是指:(i)“内容识别技术”,但
Zhang,Y.,Cao,S.,Zhang,C.,Jin,I.H。,&Zang,Y。 (2020)。 贝叶斯自适应阶段I/II临床试验设计,具有较晚发病的风险结果。 生物识别技术。 https://doi.org/10.1111/biom.13347Zhang,Y.,Cao,S.,Zhang,C.,Jin,I.H。,&Zang,Y。(2020)。贝叶斯自适应阶段I/II临床试验设计,具有较晚发病的风险结果。生物识别技术。https://doi.org/10.1111/biom.13347
(II) 使用自动或半自动化流程仅为了编辑录音或图像以便在执法机构之外发布或披露以保护录音或图像中描述的主体的隐私,并且该流程不会生成或导致保留任何生物特征数据或监视信息。 (C)“执法机构”具有《公共安全法》第 2-502 条第 2-101 款中规定的含义。 (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面部识别技术生成的结果引入刑事诉讼或根据《法院条例》第 3 章第 8A 节进行的违法行为诉讼中。 (B) (1) 除本节第 (2) 款规定外,仅可在刑事诉讼中将面部识别技术生成的结果视为或作为证据引入,以确立可决原因或积极身份识别: (I) 与签发逮捕令有关;或 (II) 在初步听证会上。 (2) (I) 除本款第 (II) 项另有规定外,面部识别技术生成的结果不得作为刑事调查或诉讼中确定个人的可行原因或积极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 (II) 只有在结果得到其他独立获得的确定可行原因或积极身份识别证据的支持下,才可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确定可行原因或积极身份识别。2-503。 (A) (1) 警官或执法机构的其他雇员或代理人在进行刑事调查时不得:
据 DHA 称,引入生物识别技术是 DHA“现代化计划”的一项关键优先事项,被视为保护南非的“关键”。其中包括投资指纹和面部识别技术,并于 2015 年在 OR Tambo 国际机场推出了一项试点计划,之后在其他地方实施。当 DHA 开始这项试验时,它收集了所有旅行者的详细信息;这导致了长时间的延误,随后只收集了非国民的详细信息。目前,没有犯罪记录的经常旅行者能够快速通过入境口岸 (POE),因为系统已经拥有他们的信息。13 吉巴加部长在检查试点项目时发表讲话,他认为在 POE 收集旅行者的生物特征数据将准确识别人员并确定他们是否对南非构成风险。此外,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可以“防止使用伪造文件,保护游客免遭身份盗窃,并阻止犯罪分子和移民违法者入境”。14
许多人工智能系统本不应该存在。它们需要抵抗。例如,警方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面部识别技术,在世界各地都受到了急需的抵抗,抵抗方式多种多样。在英国,南威尔士警察局被起诉,其使用面部识别技术被宣布为非法(但仅在上诉后),而苏格兰议会收到了来自学者(包括我自己)[16]、智库和倡导组织的证据,这些证据说服司法小组委员会向苏格兰警察局施压,要求其将面部识别技术从其未来计划中移除。与此同时,随着面部识别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持续使用,WebRoots Democracy [17] 等智库与英国的边缘化社区进行了更直接的接触,以展示种族主义言论和该技术的影响。本文利用了各种拒绝来源以及来自研究人员、智库、倡导组织和媒体的其他资源来构建警方使用面部识别的示例图。许多不同角度的呼声都要求停止资助或解散特定的人工智能系统,在某些特定领域(通常是权力下放或地方层面),它们正在获得政治影响力。在关于伦敦大都会警察局声称继续部署人工智能的例外情况的 Twitter 对话中,自由人权组织的 Hannah Couchman 说,只需“将其扔进垃圾箱” [8]。但我们如何提出将人工智能扔进垃圾箱的理由?我们可以开发哪些工具来绘制不同的方法、问题和叙述,以说服决策者放弃这种或任何其他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人工智能?
面部识别技术(FRT)的广泛采用引起了人们对隐私,道德AI设计和算法偏见的关键关注。随着面部生物识别技术越来越多地整合到安全,零售,医疗保健和执法申请中,确保遵守全球数据保护法至关重要。诸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规(GDPR)之类的法规要求组织在收集和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之前获得明确的同意,从而增强了个人隐私权[24]。同样,《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授予消费者控制其生物识别信息,需要在数据处理实践中透明度[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