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理解您评论的概念。我们进一步理解,请求是增加货舱纵向舱壁、密实地板、桁材和腹板的允许应力,以适应在有限元载荷条件下构件未受到净压力的载荷条件,并保留当前较低的允许应力,以适应这些结构受到一侧液体压力的载荷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许多区域中的尺寸主要由屈曲要求决定,您要求的更改只会影响由屈服要求决定的尺寸,因此影响有限。横向舱壁处的纵向舱壁是影响所需厚度的主要区域,尤其是在所有货舱都为空或满的 FEM 情况下。在规则的最终版本中,用于检查 100% 船体桁材剪切载荷情况的唯一有限元载荷情况是满载和完全空载的舱室条件。
1.简介 - 概述 - 认证基础 - 尺寸 2.总体布置 - 典型客舱布局 - 货舱容量 3.设计规格 4.性能 - 概述 - 有效载荷/航程 - 起飞性能 - 初始巡航高度能力 5.重量和平衡 6.地面机动能力
本规则适用于用于在货舱或甲板上运载集装箱的双舷侧结构的双底船。船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符合第 4 部分的要求。长度小于 90 m 的集装箱船的要求一般应符合第 4 部分和第 10 部分的要求。
处所及其可燃性信息、耐火和阻燃分隔开口的关闭装置、门的关闭、罩壳、通风管道、烟囱的环形空间、天窗和货舱、机械舱和泵舱的其他开口,以及消防、火灾报警和探测系统的描述(描述可包含在规范中,参见本附件 3.1);
201.一般规定(IGC 规则 2.1)································································································ 8 202.干舷和稳性(IGC 规则 2.2)·················································································································· 11 203.损坏假设(IGC 规则 2.3) ················································································ 12 204.货舱位置(IGC 代码 2.4) ·········································································································· 12 205.洪水假设(IGC 代码 2.5) ·· ... ···························································································· 17
安全建议 4.1 SR 25/2013:美国联邦航空局与欧洲航空安全局合作或协调,审查涵盖所有运输类飞机作为单一设计类别的单一、通用的 CFR14 防火认证标准,并为设计或改装为专用货机或货/客两用飞机的飞机货舱制定专门的防护认证标准,包括强制安装 E 类货舱的货机灭火系统。 4.2 SR 26/2013:要求美国联邦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为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45,500 千克的货机运营商提供修改现有 E 类货舱的选择,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或欧洲航空安全局建议的修改程序,通过使用主动灭火系统来控制 E 类货物火灾,而无需机组人员进入货舱。 4.3 SR 27/2013:FAA 与 EASA 合作或协调,强制要求根据 FAA 14CFR 或等效 EASA 认证要求认证的货机安装多源传感器 [MSS],通过检测 E 类货舱内的热辐射来检测火灾的早期发展,方法是安装多源传感器 [MSS],利用热检测过程结合烟雾/烟气采样。4.4 SR 28/2013:FAA 与 EASA 合作或协调,审查机组警报认证要求,以便通过视觉方式向机组人员指示火灾的具体位置。4.5 SR 29/2013:GCAA 建议 PHMSA 标准化电池包装规定,以与 ICAO 技术说明 [TI] 保持一致。要求是将美国 HMR 与国际民航组织关于锂电池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 TI 完全协调一致。这包括纳入第 2 部分规定的质量管理规定;9.3.1 e。4.6 SR 30/2013:FAA 与 EASA 合作或协调,制定带有抑制系统、优异的耐热和耐火性能以及可承受抑制的弹性的容器标准-198
‘…在无法访问的地区开火(例如设备托架,C类C货舱)应假定是连续的,即能够连续生成燃烧产品,直到可以在视觉上验证火灾已被扑灭。这是开发灭火程序的必要条件,并显示符合25.831、25.869和25.1309中指定的控制和控制(以及持续的安全飞行和降落)要求。在飞机飞行测试期间应证明烟控和遏制手段的充分性。
限制:1.起飞和降落的侧风限制为 10 节(从货舱对面算起)和 15 节(从货舱对面算起)。2.除起飞和降落评估外,所有点都将在 10,000 英尺 AGL 或以上且超过 21 个 AOA 单位时执行。3.任何因不对称负载条件而加剧的紧急情况都需要在着陆前立即给外部油箱加油或抛弃。4.发动机启动前外部油箱必须完全装满,以防止飞行过程中燃油晃动。使用 JP-8 时外部油箱燃油读数应为 4,090 ± 250 磅。5.飞机后座舱必须配备可操作的 AOA 仪表和 g 计。6.非 OWS 飞机 g 限制适用于外部油箱空载之前,因为系统无法确定机翼油箱中是否“滞留”了燃油。7.将遵守飞行手册和飞行许可对装载和抛弃外挂物的限制。由于这不是 F-15 的授权操作配置,因此附上了一份 AFSC 表格 4839 的副本(图3.21),其中显示了飞机装载和抛弃的限制。在操作中参考“AEOL 和豁免”手册以获取飞行许可。此次飞行的 TPS 测试限制如表 3-1 所示。对于 TPS 未增加进一步限制的情况,将使用飞行许可或飞行手册限制(以最严格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