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提升股东权益报酬率,拟办理现金减资退还股款【附件八】。 2. 本公司额定资本额为新台币18,000,000,000 元,分为1,800,000,000 股,每股面额10 元。截至目前为止实际发行股数749,589,356 股,拟现金减资新台币2,623,562,750 元,销除已发行股份262,356,275 股,现金减资比率约为35% ,现金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4,872,330,810 元,每股面额10 元,分为487,233,081 股。 3. 依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数计算,预计每仟股换发650 股( 即每仟股减少350 股) ,预计每股退还现金新台币3.5 元。减资后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东得于减资换发
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另视公司营运需要及法令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并同期初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案,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应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规定,授权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后,将应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之全部或一部以发放现金之方式为之,并报告股东会。股利分派比例如下: 当年度拟分派盈余数额不得低于累积可分配盈余之百分之五十;现金股利,不得低于股利总额之百分之十。 员工酬劳发给股票或现金之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公司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订事项,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规章办理。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并最迟在股东大会通知寄出前作出决议。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将股东大会通知、委托代理书、表决案、议案、董事选任或解聘等议案的理由及说明等事项制成电子文件,报送市场观测站系统(MOPS)。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一日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将股东大会会议手册及会议补充材料制成电子文件,报送市场观测站系统(MOPS)。但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或最近一会计年度末股东名册中外资持股比例合计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应于股东常会召开前三十日完成预开电子档传送。股东常会召开前十五日,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专业股务机构应将股东大会议事手册及补充资料,制作供股东随时查阅,并于股东大会议事手册及补充资料内张贴。前项股东大会议事手册及补充资料,公司应于股东大会议事当日,以下列方式提供股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