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票据计划的最终失败结束了杰里米·边沁作为经济学家的职业生涯。直到 1801 年 9 月,他主要以一个计划者和一个改革者的身份进行思考和写作;从那时起,他的态度明显是一个辩论者和一个教师。《捍卫最大值》本质上是一本小册子;《真实的警报》虽然最初是想与“皮特先生、福克斯先生和博伊德先生”进行争论(《第十著作》,第 366 页),但最终却具有了明确的说教性质;他所写的最后一本重要的经济学著作《政治经济学研究所的方法和主要特征》计划并将成为一本纯粹的经济学教科书。他的作品的这种转变使向读者介绍他最后多产时期的著作变得更加容易。本书几乎没有什么历史叙述可言:在最后一幕中,没有杰出人物在舞台上闪现,没有希望交替升起和破灭,没有令人震惊的改善国家和世界的计划开始和放弃。可以肯定的是,边沁仍然渴望“有用”:他不能放弃这种愿望,否则就放弃他所代表的一切、他的整个哲学、他的整个生活、工作和努力。但他现在在写字台上工作。世界不再是他活动或甚至希望活动的地方。相对而言,他有一种疲倦和听天由命的情绪。
Primum non nocere(希波克拉底,公元前 370 年)。 义务论(伊曼纽尔·康德,1804 年)。 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和 JS 密尔,1832 年)。 人体实验(纽伦堡法典,1947 年)。 人体受试者研究(贝尔蒙特报告,1976 年)。 原则主义(Beauchamp 和 Childress,1969 年)。 护理伦理(Joan Tronto,1993 年)。 赫尔辛基宣言(WMA,1964 年)。 CIOMS(WHO 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49 年)。 15 项道德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 年) 良心拒服兵役(ICoME WMA 2022 年)
杰里米·边沁 6 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7 曾有著名论述,实体因其具有获得快乐或喜悦、痛苦或苦难的能力而值得道德考虑。在功利主义的简单版本中,道德选择是那些最大化世界享乐平衡的选择——世界快乐总和减去世界苦难总和。一个实体因其对这些总和的贡献能力而值得道德考虑。那么,对人工智能系统道德地位的一种简单的功利主义方法是这样的:人工智能系统能够体验快乐或痛苦的程度,它就值得道德考虑,能够体验人类快乐和痛苦水平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该得到与人类同等的道德考虑。在考虑做什么时,我们应该像重视我们自己的享乐状态一样重视它们的享乐状态。
1756 年的《永久和平论》)、孟德斯鸠、伏尔泰、边沁和康德。例如,康德认为“人类注定要走向和平,因为人类的道德原则意识在不断进步,违反道德原则的人罪责更大。”康德认为战争是困扰人类社会的最大罪恶,在一篇文章中,他甚至将战争描述为一切罪恶和一切道德败坏的根源。I. KANT,《康德的政治著作》第 183 页(H. Reiss 编辑,1970 年)。有关以“平衡与克制”思想和“人类责任”意识为基础的反战情绪的历史分析,请参阅 J. NEF,《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文明:和平、战争、工业与艺术》第 332 页(1963 年); J. NEF,《战争与人类进步》第 209 页(1950 年)。在后一本书中,作者还强调了太平洋经济学说的影响,这些学说在国家间商业团结日益增强的时期受到了广泛接受。同上,第 266 页。
2022年2月8日,意大利议会批准了保护环境的宪法修正案。一名议员表示,环境是意大利的元素,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保护环境的需要似乎已成为公众良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社会认为人工智能对人类至关重要,宪法是否允许为人工智能创造宪法权利?将宪法权利扩展到人工智能可能与权利的法理历史相一致。宪法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蜕变,以保护新的主体并创造新的权利。例如,1994年,美国最高法院将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扩展到有线电视运营商,因为他们是随着有线电视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行为者。人工智能也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新行为者。宪法保护人工智能的理由是什么?法国宪法法院 2020 年 6 月 18 日的裁决和美国最高法院在 Packingham v. North Carolina 案中的意见均表明了基于必要性的推理。当某些人工智能对于防止侵犯现有宪法权利是必不可少的时,这种需要可能为通过宪法权利保护此类人工智能的存在提供正当理由。在杰里米·边沁的哲学下获得仁慈的快乐可能是赋予人工智能宪法权利的另一个正当理由。然而,这种正当理由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幸福可能意味着什么的问题,促使人们重新考虑效用计算的标准。同时,赋予人工智能宪法言论自由权的正当理由包括追求真理和促进技术特有的、对人类有贡献的活动。
6 将罗纳德·德沃金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载于《哲学杂志》第 60 卷 (1963): 第 624–638 页,并将“规则模型 I”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7 章进行比较。 7 将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的“疑难案件”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128–36 页进行比较;Kent Greenawalt,“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对束缚法官的枷锁的难以捉摸的探索”,《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 75 卷 (1975): 第 359、391 页。 8 将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重印的“规则模型 II”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55–7 页和第 254–9 页进行比较。 9 比较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帝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6 年),第 3 章。 1–2;Stephen Perry的“法律理论中的解释和方法论”,载于《法律与解释》,A.Marmor主编(牛津:Clarendon Press,1995);以及Jeremy Waldron的“伦理(或规范)实证主义”,载于《哈特对哈特法律概念的后记》vi,248–50和Jules Coleman的《原则的实践》(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第12章。10将德沃金的《法律帝国》93与哈特的《法律概念》249进行比较。11将德沃金的“论客观性和解释”进行比较,载于《法律帝国》76–86页的《解释的问题》。以及“客观性和真理:你最好相信它”,《哲学与公共事务》第 25 卷(1996 年):第 87–139 页,与哈特的“通过英国人的眼睛看美国法学:噩梦与崇高的梦想”一文一起发表于《法学与哲学论文集》(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3 年),第 139–40 页,以及“法律责任和义务”,发表于《边沁论文集》(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3 年),第 139–40 页。
6 将罗纳德·德沃金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载于《哲学杂志》第 60 卷(1963):第 624-638 页,并将“规则模型 I”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7 章进行比较。7 将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的“疑难案件”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128-136 章进行比较;Kent Greenawalt,“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对束缚法官的枷锁的难以捉摸的探索”,《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 75 卷(1975):第 359、391 页。8 将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重印的“规则模型 II”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55-7 页和第 254-9 页进行比较。9 比较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帝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6 年),第 1-2 章;参见 Stephen Perry 的“法律理论中的解释和方法论”,载 A. Marmor 主编《法律与解释》(牛津:Clarendon Press,1995);以及 Jeremy Waldron 的“伦理(或规范)实证主义”,载 Hart 的《哈特法律概念的后记》vi,248-50 和 Jules Coleman 的《原则的实践》(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第 12 章。10 比较德沃金的《法律帝国》,93 页与哈特的《法律概念》,249 页。11 比较德沃金的“论客观性和解释”,载《法律帝国》76-86 页的“解释问题”。及“客观性和真理:你最好相信它”,《哲学与公共事务》25(1996):87–139 与哈特的“通过英国人的眼睛看美国法学:噩梦与崇高梦想”,《法学与哲学论文集》(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3),139–40 页,以及“法律义务和责任”,《论边沁论文集》(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2),149、159 页。12 比较德沃金的“在疑难案件中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吗?”(重印于《原则问题》(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和“论法律的空白”,《关于法律本体论的争论》,主编。 Neil MacCormick 和 Paul Amselek (爱丁堡: 爱丁堡大学出版社, 1991) 参照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123-36 页、Joseph Raz 的《法律的理由、来源和空白》, 摘自《法律的权威》 (牛津: 克拉伦登出版社, 1979 年) 以及 Timothy Endicott 的《法律的模糊性》 (牛津: 克拉伦登出版社, 2000 年), 尤其是第 4 章和第 8 章。13 将德沃金的“规则模型 I”第 41 页和“规则模型 II”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 5 章和第 6 章进行比较。